逢山開路、遇水搭橋、排難除險,強力執行!

審 判

1969年出生的林勇,戶籍地位於浙江省蒼南縣靈溪鎮,二十幾年前林勇舉家來到河北省唐山市遷安縣搞鐵礦開採生意,二千年前後我國礦產開採生意非常紅火,家住河南省商城縣馮店鄉的盛廣運從大別山老區帶了一幫人來到河北,被林勇聘用為開礦工地負責人,並掌控其財務帳目,兩人合作做生意關係甚是親密,後因鐵礦業受國際國內形勢的影響,林勇開辦的鐵礦業生意慢慢開始走下坡路,同時因林勇不計後果的揮霍和盲目的投資,導致其外債累累、債臺高築。過慣了花天酒地生活的林勇,無法忍受過這樣的窮苦日子,於是就打起了盛廣運的主意,利用老盛的社會關係,並通過老盛在河南、河北籌藉資金。盛廣運憑藉其多年的耿直為人,先後在河北遷安和河南商城等地,籌借親朋好友資金五百多萬元交給林勇,2015年5月28日經雙方結算,林勇共借盛廣運現金528萬元,並出具欠據一張,承諾當年十月份還清,並告知盛廣運唐山市銀花仿絲棉有限公司仍欠其工程款一千多萬元,並將手中持有的一千多萬元債權條出具給老盛看,意在證明其還很有實力,同時開始著手從盛廣運手中將財權慢慢收回。欠款到期後,林勇就拒絕償還老盛借款,盛廣運萬般無賴就訴訟到了法院。審判法官在向其送達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時,林勇拒不簽收,並召集了幾個當地流氓地痞在河北遷安一小賓館將承辦人員圍住,狂言在河北休想拿走一分錢,並想搶奪法官正在取證的手機,承辦法官果斷報警後,得到了當地公安的及時處理,順利地完成了送達手續。

逢山开路、遇水搭桥、排难除险,强力执行!

鑑於被告林勇的這種藐視法律的態度,為防止其轉移財產,確保將來判決的順利執行,結合原告的訴求,審判法官黃影團隊對林勇的在河北省唐山市銀花仿絲棉有限公司的一筆到期債權進行了保全。緊接著又趨車一千多公里趕到林勇老家浙江省溫州蒼南縣,依法查封了被告林勇位於浙江省蒼南縣靈溪鎮時代都市廣場的一套房產(已抵押銀行貸款)。一審開庭時林勇拒不到庭,審判法官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並於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豫1524民初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林勇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盛廣運5280000元借款及利息。林勇不服一審判決,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同年4月11日信陽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執 行

林勇借款案商城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4月29日依法立案執行,並於當天向林勇郵寄送達了本院的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同時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對林勇在全國範圍內的銀行存款、車輛、證券、互聯網銀行進行查控,一個星期後,反饋結果出來了,林勇名下開設有幾十個銀行賬戶,但銀行賬戶和互聯網賬戶餘額要不沒有,要不數額僅幾十元或幾百元,反饋結果有價值的是林勇及其配偶名下有四部車輛,車輛戶口登記在河北省唐山市。為了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財產,商城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28日向信陽中院和河南省高院提請赴河北執行的報告,得到批准後,第二天冒著暴雨開車趕往唐山市車管所,當車行至天津---唐山路段時,已是夜裡十點多,傾盆大雨持續近二個小時,致使高速路面積水和視線模糊造成行車十分艱難,最終執行人員安全到達了目的,一顆久懸著的心才放了下來。第三天上午辦完了車輛查封手續後,執行人員又馬不停蹄地趕往河北省遷安市,並查詢被執行人林勇以及配偶名下在河北省遷安市的房地產信息,遂即將林勇配偶張華輝名下的位於河北省遷安市遷安鎮豐樂路東側五礦家屬樓2-201房屋一套進行了查封。後與當地法院執行局取得聯繫,在當地法院執行局的配合下,查找被執行人,並核實在訴訟階段保全的林勇在第三人河北省唐山市銀花仿絲棉有限公司應得款5730000元(該保全數系林勇提供的第三人出具的欠款確認函),同時要求第三人提供相對應的記帳憑證。經審查第三人提供的自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間的會計帳簿和記帳憑證,可以初步認定第三人唐山市銀花仿絲棉有限公司還應支付林勇款1570964.46元,同時還查明第三人曾於2016年5月30日、6月4日三次擅自向被執行人林勇及他人支付款754230元。第三人唐山市銀花仿絲棉有限公司對林勇提供給申請執行人的其欠款確認函提出異議,認為系林勇違造的,因林勇下落不明,對該部分爭議無法解決,執行人員告知第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針對上述查明的有關情況,商城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7月1日向第三人下達了提取裁定,要求唐山市銀花仿絲棉有限公司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協助提取被執行人林勇的應得款1570964.46元,又於2016年7月11日向唐山市銀花仿絲棉有限公司發出限期追回通知書,要求五日內追回,逾期拒不追回,將依法裁定其在擅自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相應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追究其及相關負責人妨害執行的法律責任。後在法律的強大威懾下,第三人唐山市銀花仿絲棉有限公司先後於2016年9月20日、2017年3月5日向本院將欠林勇的應得款1570964.46元和擅自支付款754230元打入商城縣人民法院執行款專戶。2017年5月12日,本院委託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林勇所有的位於蒼南縣靈溪鎮時代都市廣場14幢1103室進行變現處置,同年11月1日蒼南縣人民法院以拍賣價2290000元拍賣成交,在扣除銀行抵押貸款和相關支出費用後,餘款705139.5元打入了我院執行款專戶。

自2016年4月29日執行立案之日起,林勇就更換了手機號,執行人員無法與其聯繫勾通,致使執行在處置其名下的車輛、房產、債權等財產時造成困難。針對林勇的拒執行為,商城縣人民法院於2016年8月23日以林勇涉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向商城縣公安局移送偵查。2017年5月22日商城法院首次在河南、河北、浙江等地發出懸賞令,懸賞捉拿被執行人林勇或提供林勇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逢山开路、遇水搭桥、排难除险,强力执行!

公安機關立案後,於2016年9月29日作出了刑事拘留決定書,並上網追逃,直至2017年11月20日林勇被當地群眾舉報,在其老家浙江省蒼南縣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現該案已經公安機關偵查終結、檢察院審查起訴移送法院審理當中。

林勇被公安機關抓捕歸案後,其親屬積極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和解,達成還款協議,於2017年12月20日前履行執行款500000元(已兌現),自願同意將位於河北省遷安市遷安鎮豐樂路東側五礦家屬樓2-201房屋一套以起拍價450000元交給法院上網拍賣,如果該房屋流拍,則以價格350000元抵償給申請執行人(現該房經二次拍賣流拍)。總欠款在扣除已付款(包括房屋拍賣折抵款)後,下餘欠款1399666.04元以林勇原承包的位於河北省盧龍縣石門鎮付團店村鑫興礦公司的開礦機械設備和半成品礦石變現抵償(經查證核實,此項財產與他人有爭議,難以執行),並於2020年6月30日前全部還清,對上述債務林勇的哥哥林頗承擔保證責任。在此和解期限內,本案再不具備執行條件,經約談申請執行人後,商城縣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裁定。至此,該案執行暫告一段落。

附記:

這是一起很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從審判到執行,歷時三年,模跨三省,行程近萬公里,人民法院先後採取了財產保全、執行查控、查封凍結、網絡拍賣、委託執行、懸賞執行、債權執行、失信限制、上網追逃、追究拒執等一系列的強制執行措施,充分發揮了申請人舉證和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的有機結合,但仍不能將該案完全執行。或許被執行人有財產未能發現,或許被執行人暫時確無履行能力,如此類似的未執行或未完全執行的案件法院還很多。被執行人為個人的執行案件目前尚不能執轉破,也就不能從法院的執行機制中完全退出,因此徹底解決執行難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城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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