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上班2小時後,猝死家中能算工傷嗎?時間地點疾病都符合嗎?

馬某是一位廠長,是市環衛處屬的垃圾處理廠廠長,2016年2月21日,在一個週日的早上,象往常一樣來到了工廠。

週日上班2小時後,猝死家中能算工傷嗎?時間地點疾病都符合嗎?

一場意外不期而至

10點左右,馬某在工作單位感覺身體不適,駕車回到家中,到家後病情加重,於當日10時48分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不予認定工傷

2016年3月18日,市環衛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2016年4月1日受理,2016年5月31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週日上班2小時後,猝死家中能算工傷嗎?時間地點疾病都符合嗎?

市人社局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馬某發病時間為法定休息日,死亡地點在其家中,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之要求。

週日上班2小時後,猝死家中能算工傷嗎?時間地點疾病都符合嗎?

馬某具有心臟病史並植入支架,2016年2月21日發病是復發而非突發,不符合疾病的突發性、就醫的緊迫性之立法目的。

因此,馬某回家後猝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故不應認定為工傷(亡)。

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週日上班2小時後,猝死家中能算工傷嗎?時間地點疾病都符合嗎?

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故應認定為工傷(亡)。

被告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亡)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並提供情況說明一份(證據4),證明馬某的工作崗位是特殊崗位,節假日不休息。

證人王某出庭證言(證據5):馬某於2016年2月21日(星期日)8時40分左右到單位上班,於當日10時許感覺心臟難受,自己駕車回家取藥。

一審法院

庭審質證中,市人社局提供的3號證據認為,垃圾處理廠是企業,馬某是該企業法人,法定假日不休息未經審批。原告和第三人(環衛處)有異議,認為該廠非法人,馬某不是法人代表,而是負責人,工資在環衛處開,法定假日不休息需經審批沒有法律依據,全國環衛工人都在天天上崗不放假。

週日上班2小時後,猝死家中能算工傷嗎?時間地點疾病都符合嗎?

人社局對證據4有異議,認為該證據為主觀證據缺少客觀性,法定假日不休息需經審批;對證據5馬某在單位感覺難受回家取藥無異議,但對馬某在法定假日必須上班有異議。

第三人市環衛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工資明細表、伙食補助費依據表各一份,證明雙休日及節假日不休息。

本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週日上班2小時後,猝死家中能算工傷嗎?時間地點疾病都符合嗎?

本案中,馬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出現疾病現象而進一步發展至搶救無效死亡是一個完整的病發過程,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項 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且不存在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故從有利勞動者的立法宗旨考慮,對馬某的死亡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定,認定為視同工傷。

被告於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亡)決定書》,屬於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應予撤銷。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

訴稱:一審法院認定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符《工傷保險條例》立法本意。

被上訴人未能提供相關制度規定來證明週日是工作時間的證據,亦不能提供監控錄像證明馬某確實於當時去了單位。

馬某在單位感覺不適,駕車回家,到家後病情加重,從不適到駕車到家足以說明只是有發病的症狀,並未突發疾病。

馬某的病情不具有突發性,而是疾病復發。馬某於2014年診斷具有冠心病和高血壓,其病情不具備突發性及就醫的緊迫性。

週日上班2小時後,猝死家中能算工傷嗎?時間地點疾病都符合嗎?

馬某的死亡不符合視同工傷應當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故應當駁回其認定工傷的訴訟請求。

假設此案件能夠認定工傷,在家因病死亡的職工,如果找到證人證明是在單位有發病症狀的,都應認定為工亡,有違立法本意。

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

本院認為:一、在市人社局的調查中,被調查人李某某、王某某、馮某某等人均證實其單位週日上班,馬某亦在週日上班,調查筆錄內容可互相印證。 雖然沒有單位監控予以佐證,但以上證據可認定馬某在2016年2月21日到單位上班;

二、馬某於2016年2月21日上午10點感到不適,駕車回家,10點48分即經120急救無效死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從馬某感到不適開始到死亡整個過程有較明顯的因果關係和連續性,從其死亡原因可以認為馬某身體不適時已經處於發病狀態,其駕車回家吃藥本身也是對其疾病的救治過程,應當認定馬某的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第(一)項 視同工傷規定的條件;

週日上班2小時後,猝死家中能算工傷嗎?時間地點疾病都符合嗎?

三、被上訴人及單位提交了申請工傷所需手續和證明材料。

被上訴人認為馬某的死亡不屬於工傷(亡),應承擔舉證責任,被上訴人所提舉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觀點,故其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點評

首先看看工傷保險條例是如何規定的: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其實備受爭議的是48小時的規定,在某些案例中搶救還是不搶救,往往成為考驗人性的一個關鍵。對企業48小時之內肯定是盡力搶救為好,對家屬而言,在一場沒有希望的搶救之後,如果超過48小時之後去世,失去親人的同時也失去了鉅額的工傷保險。 所以也會引發倫理衝突。

週日上班2小時後,猝死家中能算工傷嗎?時間地點疾病都符合嗎?

本案中只有48分鐘,人就走了,時間不是問題。那麼爭議焦點就集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以及是否突發疾病,恰恰因為週日和在家中猝死以及之前有相關病史,導致本起案件撲朔迷離。

而我認為本案的焦點更集中在工作的時間上,大家都知道環衛工人非常辛苦,大家一天都離不開了。可馬某畢竟不是普通的工人,他是廠長。

我想,如果有考勤記錄,或者監控資料那就更有說服力了。如果真是他需要天天上班,那說明環衛處違法勞動法關於加班的規定了。環衛處也僅提供伙食補助費的記錄,不足以完全說明問題。審理過程中,也未就工資表展開討論,但從常規而言,管理層是沒有加班費的,所以也不足以說明問題。

週日上班2小時後,猝死家中能算工傷嗎?時間地點疾病都符合嗎?

但是如果作為管生產的廠長,在雙休日早上去單位轉一轉,是可以理解的。但為啥沒有監控資料呢,我想主要是開始沒意識到這個問題,如果有行車記錄儀記錄,也是可以的。單位的監控和城市的監控,通常也有時效的問題,案發2月21日,受理是4月1日,不予認定是5月31日,再到打官司,許多可能有的證據都湮滅了。

當然法院採信了證人證詞,如果確實在崗位發生不適,回家後猝死也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可能回家拿藥,拿醫保卡之類的,只是沒有當場倒在工作崗位上,如果那樣直接送急救,反而這起案件非常清晰明瞭了。

週日上班2小時後,猝死家中能算工傷嗎?時間地點疾病都符合嗎?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這裡“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

從這裡來看,疾病的加重和復發,也是各類疾病之一。再說48分鐘就猝死,足以說明該病情夠突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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