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日上班2小时后,猝死家中能算工伤吗?时间地点疾病都符合吗?

马某是一位厂长,是市环卫处属的垃圾处理厂厂长,2016年2月21日,在一个周日的早上,象往常一样来到了工厂。

周日上班2小时后,猝死家中能算工伤吗?时间地点疾病都符合吗?

一场意外不期而至

10点左右,马某在工作单位感觉身体不适,驾车回到家中,到家后病情加重,于当日10时48分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不予认定工伤

2016年3月18日,市环卫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2016年4月1日受理,2016年5月31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周日上班2小时后,猝死家中能算工伤吗?时间地点疾病都符合吗?

市人社局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马某发病时间为法定休息日,死亡地点在其家中,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之要求。

周日上班2小时后,猝死家中能算工伤吗?时间地点疾病都符合吗?

马某具有心脏病史并植入支架,2016年2月21日发病是复发而非突发,不符合疾病的突发性、就医的紧迫性之立法目的。

因此,马某回家后猝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亡)。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周日上班2小时后,猝死家中能算工伤吗?时间地点疾病都符合吗?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应认定为工伤(亡)。

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并提供情况说明一份(证据4),证明马某的工作岗位是特殊岗位,节假日不休息。

证人王某出庭证言(证据5):马某于2016年2月21日(星期日)8时40分左右到单位上班,于当日10时许感觉心脏难受,自己驾车回家取药。

一审法院

庭审质证中,市人社局提供的3号证据认为,垃圾处理厂是企业,马某是该企业法人,法定假日不休息未经审批。原告和第三人(环卫处)有异议,认为该厂非法人,马某不是法人代表,而是负责人,工资在环卫处开,法定假日不休息需经审批没有法律依据,全国环卫工人都在天天上岗不放假。

周日上班2小时后,猝死家中能算工伤吗?时间地点疾病都符合吗?

人社局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为主观证据缺少客观性,法定假日不休息需经审批;对证据5马某在单位感觉难受回家取药无异议,但对马某在法定假日必须上班有异议。

第三人市环卫处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工资明细表、伙食补助费依据表各一份,证明双休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周日上班2小时后,猝死家中能算工伤吗?时间地点疾病都符合吗?

本案中,马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出现疾病现象而进一步发展至抢救无效死亡是一个完整的病发过程,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且不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故从有利劳动者的立法宗旨考虑,对马某的死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认定为视同工伤。

被告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亡)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符《工伤保险条例》立法本意。

被上诉人未能提供相关制度规定来证明周日是工作时间的证据,亦不能提供监控录像证明马某确实于当时去了单位。

马某在单位感觉不适,驾车回家,到家后病情加重,从不适到驾车到家足以说明只是有发病的症状,并未突发疾病。

马某的病情不具有突发性,而是疾病复发。马某于2014年诊断具有冠心病和高血压,其病情不具备突发性及就医的紧迫性。

周日上班2小时后,猝死家中能算工伤吗?时间地点疾病都符合吗?

马某的死亡不符合视同工伤应当同时具备的三个条件,故应当驳回其认定工伤的诉讼请求。

假设此案件能够认定工伤,在家因病死亡的职工,如果找到证人证明是在单位有发病症状的,都应认定为工亡,有违立法本意。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

本院认为:一、在市人社局的调查中,被调查人李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均证实其单位周日上班,马某亦在周日上班,调查笔录内容可互相印证。 虽然没有单位监控予以佐证,但以上证据可认定马某在2016年2月21日到单位上班;

二、马某于2016年2月21日上午10点感到不适,驾车回家,10点48分即经120急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心源性猝死,从马某感到不适开始到死亡整个过程有较明显的因果关系和连续性,从其死亡原因可以认为马某身体不适时已经处于发病状态,其驾车回家吃药本身也是对其疾病的救治过程,应当认定马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第(一)项 视同工伤规定的条件;

周日上班2小时后,猝死家中能算工伤吗?时间地点疾病都符合吗?

三、被上诉人及单位提交了申请工伤所需手续和证明材料。

被上诉人认为马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亡),应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所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观点,故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

首先看看工伤保险条例是如何规定的: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其实备受争议的是48小时的规定,在某些案例中抢救还是不抢救,往往成为考验人性的一个关键。对企业48小时之内肯定是尽力抢救为好,对家属而言,在一场没有希望的抢救之后,如果超过48小时之后去世,失去亲人的同时也失去了巨额的工伤保险。 所以也会引发伦理冲突。

周日上班2小时后,猝死家中能算工伤吗?时间地点疾病都符合吗?

本案中只有48分钟,人就走了,时间不是问题。那么争议焦点就集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及是否突发疾病,恰恰因为周日和在家中猝死以及之前有相关病史,导致本起案件扑朔迷离。

而我认为本案的焦点更集中在工作的时间上,大家都知道环卫工人非常辛苦,大家一天都离不开了。可马某毕竟不是普通的工人,他是厂长。

我想,如果有考勤记录,或者监控资料那就更有说服力了。如果真是他需要天天上班,那说明环卫处违法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了。环卫处也仅提供伙食补助费的记录,不足以完全说明问题。审理过程中,也未就工资表展开讨论,但从常规而言,管理层是没有加班费的,所以也不足以说明问题。

周日上班2小时后,猝死家中能算工伤吗?时间地点疾病都符合吗?

但是如果作为管生产的厂长,在双休日早上去单位转一转,是可以理解的。但为啥没有监控资料呢,我想主要是开始没意识到这个问题,如果有行车记录仪记录,也是可以的。单位的监控和城市的监控,通常也有时效的问题,案发2月21日,受理是4月1日,不予认定是5月31日,再到打官司,许多可能有的证据都湮灭了。

当然法院采信了证人证词,如果确实在岗位发生不适,回家后猝死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可能回家拿药,拿医保卡之类的,只是没有当场倒在工作岗位上,如果那样直接送急救,反而这起案件非常清晰明了了。

周日上班2小时后,猝死家中能算工伤吗?时间地点疾病都符合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从这里来看,疾病的加重和复发,也是各类疾病之一。再说48分钟就猝死,足以说明该病情够突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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