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猝死」這麼意外的事情,意外險賠不賠?

近年來,新聞裡似乎關於猝死的新聞一直沒有斷過。有人會問,發生猝死這麼意外的事情,意外險賠不賠?

答案是:不賠。可能又會有人義憤填膺地罵保險是騙子,猝死這種“意外”事故,意外險居然都不賠?

“猝死”這麼意外的事情,意外險賠不賠?

一、意外險為什麼不賠“猝死”

意外傷害: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比如車禍、高空墜物砸傷等。

而世界衛生組織(WHO)關於猝死定義是:“平素身體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時間內,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為猝死”簡而言之,就是患者“因病突然死亡”。所以,猝死不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購買意外險的話是不賠付的。如果購買壽險的話就能賠付!

如果因為猝死不賠這個原因去罵保險公司,其實是有失公平的。因為這不是保險公司自己定的,而是國際通用的意外傷害定義的確是不包括猝死的。(市面上意外險都是把猝死列入免賠責任的,但有些保險公司為了滿足市場需要,在意外險的附加險部分增加了“猝死”項目)

二、是不是猝死都不賠呢?

如果懂保險的話,都聽說過“通融賠付”。

之前有個這樣一個新聞,湖南邵陽的龍先生運動過後猝死,自己生前買過保額50萬的意外保險,但是保險公司認為龍先生猝死不符合意外傷害的定義,所以只同意按一般死亡賠償退還2.5萬元保費,拒絕賠償意外身故保險金50萬元。家屬遂將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龍先生家屬意外身故保險金8.6萬元。

實際上,我國的《保險法》是傾向於投保人、被保人的,在多次判決案例中都充分證明了這一點。

《保險法》第30條明確規定: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言外之意就是你保險公司有錢你就賠唄,社會要和諧,要保障百姓的利益!如果因為保險糾紛去打官司,小小金融認為保險公司反而是比較弱勢的那一方,往往為了維護公司的聲譽,選擇息事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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