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女子路遇小男孩被撞施以援手,不料“肇事者”猝死,家屬索賠40萬

一位施以援手的路人,一位疑似“肇事”卻突發疾病身亡的男子,一個倒地受傷的男孩,一場意外將三人聯繫在了一起。路人熱心幫忙,卻被身亡男子的家屬告上了法庭。這場事故,將何去何從?

路遇小男孩被撞傷熱心“勸阻”

不料疑似“肇事者”卻突然死亡

2019年9月23日晚上,在河南省信陽市的一個居民小區中,正帶著孩子玩耍的小區居民孫女士看到一名騎車男子和一個小男孩發生碰撞。孫女士上前扶起了小男孩,看到孩子脖子上的傷口在流血,於是立刻打電話給男孩的母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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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期間,騎車男子執意要離開,孫女士當即撥打了110報警。雙方在等待期間,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坐在小區石墩上的騎車男子,突然面朝下栽倒在地。 當事人孫女士立即撥打了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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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護人員趕到現場實施搶救,然而騎車男子經搶救無效,因心臟驟停死亡。警方瞭解到,這名騎車男子是郭先生,和孫女士居住在同一個小區,57歲,患有多種高危疾病,事發時剛從醫院出院一週。

不巧的是,監控沒有記錄下郭先生和小男孩發生碰撞的過程。而幾段路人用手機拍攝的視頻,也只記錄下了碰撞發生之後,孫女士和郭先生爭執的情形。

女子路遇小男孩被撞施以援手,不料“肇事者”猝死,家属索赔40万

男子家屬向路人和物業索賠40多萬元

事發兩個月後,孫女士收到了法院的傳票,郭先生的家屬向孫女士和小區物業索賠40多萬元。

庭審當天,原被告雙方圍繞幾個焦點問題展開了辯論:

焦點一:事發當天,被告孫女士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

焦點二:被告孫女士的行為與郭先生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焦點三:被告孫女士和物業公司是否構成侵權責任?

原告認為,當晚孫女士的行為存在多點過錯。其一,被告孫女士與受傷男孩的母親相識,應承擔照看義務。而被告代理律師指出,受傷男孩的母親並不清楚孫女士叫什麼名字。碰撞發生時,孫女士只是一位目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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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被告孫女士堅持以郭先生撞了小男孩為由,不許郭先生離開。原告提出,在路人拍攝的視頻畫面裡可以看出,郭先生曾明確說是小男孩碰到了自行車,因此孫女士當晚的言行是對郭先生的一種“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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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孫女士在郭先生倒地後,沒有盡到足夠的救助義務。 對此,被告代理律師回應說,孫女士第一時間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已盡到合理的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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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孫女士,原告也將小區物業告上了法庭,認為物業在小區的管理上存在過錯,應同樣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12月30日,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開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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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孫女士和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現場目擊者拍攝視頻裡可以看出,孫女士雖與郭先生髮生言語爭執,但言語並不過激。孫女士將手放在郭先生的車把上,雙方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她的阻攔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孫女士無侵權行為。

在事發前,孫女士與郭先生並不認識,不知道郭先生身患多種危險疾病,也不存在侵害郭先生的故意或過失。

郭先生因心臟驟停而死亡,與物業公司無因果關係。因此,物業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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