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再發文整頓網際網路黃金 代售者不得提供帳戶服務

央行再发文整顿互联网黄金 代售者不得提供账户服务

央行金融市場司再發文整頓互聯網黃金,明確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

互聯網黃金行業的重新洗牌正在加速。繼5月下發《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後,近日央行金融市場司再次起草下發《關於徵求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徵求意見稿)》(簡稱《徵求意見稿》),明確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

央行再发文整顿互联网黄金 代售者不得提供账户服务

央行定義的互聯網黃金是什麼?

黃金作為一種貨幣,由央行監管。黃金產品是指除實物黃金買賣外,以黃金賬戶記錄黃金持有人持有黃金重量、價值和權益變化的產品,以及以黃金為基礎資產的資管產品和衍生品。

在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看來,互聯網黃金在某種意義上其實已經與實物黃金不再有太大的關係,很多就是一個虛擬概念,並沒有實物黃金作為基礎。

“這些年來,互聯網黃金參與的人會越來越多,這就容易滋生一些詐騙集資等現象。所以及時提出規範和監管意見,有助於行業健康發展,有利於投資人迴歸正常的投資渠道。”黃震說。

事實上,互聯網黃金一詞,在此前的各類文件中均未有過明確定義和提法。直至央行金融市場司在5月起草下發的《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才被首次提及。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左勝高認為,從法律監管來講,互聯網金融從本質上講,互聯網就是一個信息中介,互聯網黃金這個平臺也依法應當屬於中介平臺,我們就應提供中介服務,充分發揮科技的作用,幫助老百姓更好地實現黃金產品的購銷、融資。

在央行5月下發的文件中,已經非常清晰地明確了互聯網黃金市場分工:銀行負責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賬戶,並具備上海黃金交易所銀行間黃金詢價市場做市商資格,互聯網機構明確為代銷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轉讓、多級代理。同時,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銷售黃金產品。

黃金資產管理業務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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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關於徵求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徵求意見稿)》

為進一步強化監管,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從互聯網機構擴大到代理銷售機構不得提供黃金賬戶、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

黃金資產管理產品僅限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央行表示,發起設立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互聯網等機構代理銷售其發行的黃金資產管理產品,要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指出,按照有關金融監管規定發起設立的黃金資產管理產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監管部門的管理規定外,產品發起設立機構還應當向央行備案:發起設立機構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黃金市場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銀辦發〔2012〕238號)要求備案;發起設立機構為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向公司法人註冊所在地的央行分支機構備案,備案程序及金融機構應提供的材料比照銀辦發〔2012〕238 號文執行。

同時,對於委託代理銷售機構銷售的,應當同時提供這些機構是否符合代理銷售監管規定的說明、雙方合作產品的有關情況、相關風險判斷、雙方各自遵守黃金市場法律法規的承諾、投資者保護等方面的材料;此外,還應提交央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央行明確,對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實物黃金實行集中登記託管制度,登記託管服務僅限上海黃金交易所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投資於非金融機構的實物黃金,應當將實物黃金登記託管在上海黃金交易所;投資於金融機構的實物黃金,應當將實物黃金登記託管在金融機構或上海黃金交易所,金融機構應當在上海黃金交易所開立總賬戶,登記託管自己所託管的實物黃金。

上海黃金交易所和金融機構應當為每一隻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投資的實物黃金或黃金產品,開立獨立的黃金賬戶進行專戶管理。提供實物黃金登記託管的機構應當於每月 10 日前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實物黃金的情況,定期在其官方網站上披露黃金資產管理產品持有實物黃金的相關信息。

在宣傳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代理銷售機構銷售黃金資產管理產品的宣傳口徑,應當與產品發起設立機構的官方網站或移動終端的宣傳口徑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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