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網際網路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帳戶服務

我國首個黃金儲蓄賬戶出爐:盤點“黃金銀行”四大亮點

據上金所網站5月8日發佈的消息,央行金融市場司就《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辦法》要求,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根據《辦法》,黃金賬戶作為黃金產品的簿記系統,在互聯網黃金業務中,由金融機構提供黃金賬戶服務,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金融機構應在各項風險可控的範圍內選擇互聯網機構,並對互聯網機構的資質負責。互聯網機構註冊資本應不低於 3000 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應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

《辦法》指出,互聯網機構對其代理銷售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不得提供黃金產品的轉讓服務,不得將代理的產品轉給其他機構進行二級或多級代理。

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黃金產品時,要向投資者說明產品特性,並提示產品相關風險。要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在開展業務前要充分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銷售黃金產品。

央行: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央行: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央行: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央行:互聯網機構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黃金賬戶服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