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提醒」牢记!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河南郑州市民刘先生网购了3罐奶粉,却发现没有中文标签,申请赔偿未果后,将该店铺告上法庭,要求该店铺支付购物款的10倍赔偿金。

北京海淀的李先生从某公司处购买了25瓶进口的日本清酒,他发现这些清酒外包装上没有张贴中文标识。于是,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款。

云南石屏的杨先生在某超市选购了6瓶进口红酒,共花费900元。后发现红酒外包装上并没有中文标签,无法获取红酒的相关信息。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注意!

以上诉求均获法院支持

「小司提醒」牢记!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今天,“央视社会与法”要告诉大家的法律知识点就是: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进口食品应有中文标签及说明书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小司提醒」牢记!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消费者索赔要注意这几点※

可索赔的情况→卖家无证据证明存在代购关系的不能认定为代购商品,产品属于公开上架销售可供选购的,应带有中文标签,否则应赔付十倍赔偿金。

卖家无证据证明存在代购关系的,不能认定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属于代购产品,卖家将产品上架销售,已经超出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的范畴,属于一般贸易商品,应当有进口食品的海关证明、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且包装上也应有中文标签,卖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应承担十倍赔偿金的责任。

不可索赔的情况:

1.消费者明知所购食品是在国外制造形成,且无证据表明该食品对人体存在危害的,不符合主张十倍赔偿的要件。

消费者在购买代购食品时已明确知道食品是在国外制造形成并“转卖”至国内,且对食品的相关信息也有充足认知的,应认定其对商品无中文标签是有预期的,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且消费者无相关证据证明购买食品存在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事实,其主张十倍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2.产品系卖家在国外根据消费者指定代购,且消费者也未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法院对十倍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代购产品系卖家在国外根据消费者指定代为购买的,消费者也表示在购买时已知晓其要购买的商品是在国外市场进行销售,且其无证据证实商品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则消费者不能因产品无中文标签主张十倍赔偿金。

3.卖家在明确提示产品为代购商品无中文标识后,买家仍要求继续发货的,应认定卖家的行为未对消费者构成误导。

卖家在销售过程中提示消费者产品无中文标识为代购商品,消费者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卖家已履行了相关提示义务,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温馨提示

卖家在销售过程中提示消费者产品无中文标识为代购商品,消费者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应视为卖家已履行了相关提示义务,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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