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抓教室門框被割斷手指致殘,學校管理失責被判承擔全責

學生抓教室門框被割斷手指致殘,學校管理失責被判承擔全責

程萌系湖北省黃岡市思源學校在校學生。2014年6月12日中午,程萌在教室用手抓門上的方框時,被門框上的鋼片切割手指,導致其右手中指甲根平面處完全離斷。班主任教師得知情況後,立即將程萌送往羅田縣人民醫院救治,後又被送往武漢紫荊醫院行手指接活手術,由於程萌右手指雙側神經束已抽出,加之受傷時間過長,無法接活,故在2014年7月8日行右中指鄰指皮瓣斷蒂術。程萌因傷在武漢紫荊醫院治療期間的損失有:醫療費13421元,護理費926元,營養費260元,伙食補助費650元,交通費1000元,以上共計16257元。

經黃岡博林法醫司法鑑定所以及黃石求實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結論均為:被鑑定人程萌構成傷殘十級。黃石求實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意見認為:被鑑定人程萌目前不需行足趾移植再造術,後期如需改善外觀及功能以經治醫院實際發生的費用據實結算。

經現場勘測,致傷程萌的教室門為鋼質室內門,門高2.4米,寬0.83米,門上邊窗子中間有一橫樑,橫樑內置一鋼皮,鋼皮未固定,呈鬆動狀態,手指可伸入,鋼門多處包邊切口不平整。門上無品牌、無合格證、無商標,也無其他文字標識。

原審法院認為,程萌受傷是因思源學校的設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思源學校未盡到符合其專業管理的安全注意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我國教育部發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本案中,程萌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思源學校提供的教室學習,由於教室門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存在明顯的不安全因素,發生程萌受傷的事故,思源學校依法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程萌年滿13週歲,正處於活潑好動時期,其好攀越是天性使然,從其自身不能認定為有過錯。其受傷的根本原因是思源學校教室門存在不安全因素,程萌的行為不具有過錯的實質性要件,不能認定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思源學校責任的基礎,思源學校提出應減輕校方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由於思源學校對程萌提供的武漢紫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有異議,經羅田縣人民法院委託黃石求實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重新鑑定,委託鑑定內容為“後期行足趾移植再造術治療費用”,鑑定機構應按法院委託的內容進行鑑定,該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第二項卻為“被鑑定人程萌目前不需行足趾移植再造術,後期如需改善外觀及功能以經治醫院實際發生的費用據實結算”,顯然,該鑑定機構超出了法院委託的鑑定事項,故該鑑定的第二項不予採信。根據武漢紫荊醫院病情診斷“為改善功能和外觀可行後期足趾移植術,費用為60000元”。程萌法定代理人要求該項後期費用在本案中一併賠償,是根據醫療證明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如本次訴訟中不一併解決,日後必定重新起訴,造成訴累。故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該項費用可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賠償,程萌的該項訴請依法予以支持。

思源學校雖與程萌的法定代理人簽訂了《學生安全責任合同書》,該合同第四條約定:學生不自覺遵守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其責任由學生、家長自負。因該合同書是思源學校單方擬訂的格式條款,此條款免除了思源學校的責任,加重了學生及家長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該合同條款無效,思源學校以該合同抗辯理由不成立。

思源學校提供的浙江省防盜門質量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因送檢的門為隨機抽取,並非本案致傷程萌的防盜門,檢驗報告結論與事實不符,對其真實性與關聯性不予採信,確認涉案帶窗的教室門為劣質產品。思源學校提出教室門是建築公司提供並安裝,即使質量不符合標準,也應由建築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思源學校與建築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與本案法律關係不同,不可合併審理,思源學校可另行主張權利。

程萌的損失依法確定有:醫療費13421元、護理費926元、營養費260元、伙食補助費650元、交通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45812元、精神撫慰金4500元、後續治療費60000元,共計126569元。遂判決思源學校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程萌因本次事故發生的各項損失126569元。

思源學校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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