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首起網絡直播平台「傳黃」案結案 判決如下

「普法」首起网络直播平台“传黄”案结案 判决如下

近期,廣東“LOLO”直播平臺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由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判處被告人何某嶽、陳某先有期徒刑各10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判處沈某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判處劉某斌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判處李某波有期徒刑3年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判處王某揚、魏某生有期徒刑各3年,緩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判處鍾某琪、陳某琪、蔡某煌、鄭某洪有期徒刑各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2萬元不等;

李某豪免予刑事處罰。

合計所得約人民幣1306624元

經查,2016年10月期間,陳某先分別與何某嶽、劉某斌合謀以經營直播平臺的方式牟利,約定由劉某斌負責成立直播公司的相關手續並參與分成。劉某斌則夥同李某波註冊成立米尼特公司,並由李某波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承諾參與直播平臺的營利分成。直播平臺註冊登記於米尼特公司名下,命名為“LOLO直播”,何某嶽、陳某先則夥同沈某合謀以打“擦邊球”的方式運營直播平臺,王某揚、魏某生、鍾某琪、陳某琪、蔡某煌、鄭某洪、李某豪等人組成直播的運營團隊,並由王某揚聯繫主播中介組織多名主播到LOLO平臺進行大尺度直播,並從中牟利。

2016年12月1日,LOLO直播平臺經測試後上線,用戶以註冊會員制的方式免費進行直播或收看直播視頻,平臺通過觀眾支付給主播的打賞費用參與分成獲利。

LOLO直播平臺上線期間,何某嶽、陳某先、沈某、王某揚等人明知該平臺上有大量淫穢主播進行淫穢表演並廣泛傳播,仍以隱藏主播房間、選擇性封號等方式放任淫穢視頻的傳播;鍾某琪、陳某琪、李某豪明知LOLO直播平臺有主播傳播淫穢直播視頻,仍幫助主播隱藏房間、選擇性封號、為主播進行支付結算等方式提供幫助;劉某斌、李某波、魏某生、蔡某煌、鄭某洪明知LOLO直播平臺被大量註冊用戶用於傳播淫穢直播視頻,劉某斌、李某波選擇性封號,魏某生、蔡某煌、鄭某洪則繼續維護LOLO直播的運作,導致大量淫穢視頻以直播的形式廣泛傳播。

經鑑定,LOLO直播平臺在服務器中儲存的直播視頻逾4246個屬於淫穢物品。

經統計,LOLO直播平臺上線期間的註冊會員共2852043人,合計所得約人民幣1306624元。

行為均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為,何某嶽等12人無視國家法律,以牟利為目的,傳播淫穢物品,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二條之規定,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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