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長職務被惡意免除,怎麼辦?

大家好,今天吳專生律師接著和大家分享昨天的案例。董事長職務被惡意免除,該如何救濟?

甲、乙、丙三個自然人共同發起設立一家公司後,因甲長期在外地經營其他項目,對目標公司的情況沒有完全掌握。乙、丙均認為甲沒有實際出資,故在甲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了公司決議,免除了甲的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的職務,重新任命了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並辦理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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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要分開來講,董事長和法定代表人是不同的職務。董事長,根據公司法44條規定,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的任命由董事會決定,則按照董事會的規則。董事會決議,是一人一票制,任期之內,除非章程另有規定,否則是不能變更的;如果任期屆滿,那麼直接召開董事會會議,則以投票方式決定,一人一票。所以,如果違反章程或違反公司法之規定,擅自解除了董事長的職務,則該股東可以提出董事會決議撤銷、無效、不成立之訴。

再看法定代表人職務,根據公司法13條規定,法定代表人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此處,規定的是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擔任,但並沒有規定經過什麼程序來變更。是股東會還是董事會的職權呢?公司法37、46條關於股東會職權、董事會職權中均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公司法第7條,關於營業執照的規定,裡明確提出營業執照應當載明法定代表姓名等事項。而公司法第25條進一步明確規定,公司章程應當載明法定代表人。可以看出,如果變更法定代表人,實際上就是要修改公司章程。而修改公司章程,屬於公司法37條股東會的職權。所以,如果要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須召開股東會會議,根據公司法43條規定,須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方可變更法定代表人。所以,前面的案例,明顯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決議。

這裡,其實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董事、監事的職務的免除問題。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其他民主形式選舉產生,非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的選舉和更換,均屬於股東會的職權。

所以,董事長、法定代表人不是想換就能換,要嚴格依據公司法和章程的規定。程序在公司法發揮著重要作用,公司治理,首先是程序的規範性。

董事長職務被惡意免除,怎麼辦?

(寧波 餘孟友先生 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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