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哈密瓜种植户遭附近村民哄抢,五名哄抢者被行政拘留,如何看待村民们的行为?

通城丹妹


村民们之所以敢于光天化日之下大肆哄抢,其原因无外乎两点:第一、无知者无畏;第二、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祟。

2018年7月2日,这一天对于哈密瓜种植户徐某而言是一场噩梦,他在兰考县闫楼乡王玉堂村承包的哈密瓜大棚遭遇了附近村民的集体哄抢损失惨重。

兰考是全国有名的贫困县,按照我们正常的理解当地居民远离大城市的勾心斗角其民风应当颇为淳朴,然而此次被曝光的哄抢事件却让人大跌眼镜。

在以往见诸于报的哄抢事件多数都是发生在高速公路之上,大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洒落一地,周边的居民闻讯而来进行哄抢。这类的哄抢事件有两个特点:第一作为哄抢者的居民与被哄抢者的货车司机之间并不相识;第二哄抢行为发生在露天。

但就此次发生在兰考县的哄抢哈密瓜事件而言,实施哄抢的村民与种植户徐某之间就算谈不上熟悉至少也算得上是“抬头不见低头见”,彼此之间并不陌生。除此之外,村民们实施哄抢的地点实在瓜棚之内,而且实施哄抢的时间是在白天,这种行为看似哄抢实则与抢劫无异。作为受害人的徐某虽然有心阻止但也无力回天。

村民们之所以敢于公然哄抢首先说明了他们爱占小便宜,十几斤哈密瓜其实并不值多少钱,如果想吃我想对于其中的多数人而言并不会出现买不起的情况。

其次说明了他们不懂法不畏法。根据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参与哄抢者大多是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而且多数是文盲。这些人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显然对于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和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并没有清醒的认识。

当然最后我们也不能排除还有一部分人,这部分人应当是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的,也知道哄抢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在“法不责众”的心理驱使下依旧选择顶风作案,不惜伤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警方在同胞此次事件的结果时进行了如下总结:给哈密瓜棚主造成上千元经济损失,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当地瓜农、果农投资发展农林业的积极性。

我觉得这段总结中最为关键就是影响了瓜农、果农投资发展农林业的积极性,兰考县想要脱贫致富除了离不开国家的资金支持外,主要还是当地政府能够积极招商引资、开展产业建设,进而提高人均收入,推动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哄抢事件的出现无疑会让现有的从业者对当前的社会治安环境产生不安,也会让其他一些有投资打算的客商们望而却步。所以在此次事件发生之后,当地警方迅速采取措施,先后抓获了多名参与哄抢的村民,其中有五人被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所谓哄抢是指群体起哄抢夺财物,在我国哄抢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对5名哄抢者进行了行政拘留,这表明他们哄抢的哈密瓜的价值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随着哄抢者受到法律的制裁此次的哄抢事件将会告一段落,被哄抢的种植户徐某与哄抢他的村民的生活亦将回复往日的平静。

我认为此次事件或许也给当地有关部门提了个醒:经济建设与普法教育应当并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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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丹妹


事件经过

徐师傅承包了当地的一处哈密瓜大棚,时下哈密瓜已成熟。

当天下午,徐师傅出去接客户商贩时,瓜棚内种植的哈密瓜却被人盯上了。不知道是谁传的谣言,附近村民们纷纷赶来瓜棚抢哈密瓜,有些甚至骑着电动三轮车专门用来装,被抢的哈密瓜,少则一二十斤,多则上百斤,给徐师傅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

此时传出之后,当地的一些瓜农、果农等都十分慌张,害怕有一天自己的种植地遭到哄抢。

所幸的是,民警迅速做出反应,经过调查走访,确定了哄抢

违法行为人,都是当地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文化水平较低。经过教育后,对这些哄抢人处以拘留5日的处罚。

这样哄抢的现象,并不只是第一次出现。例如,前些日子有载橘子的大货车侧翻后,几万斤橘子遭到附近村民哄抢;或者,在楼上不慎掉落大量现金,遭路人哄抢等类似的新闻。那么对于哄抢行为,法律上是怎么看的呢?

法律分析

哄抢行为,主要是从众心理在作祟。对于散落的财物等,围观者总有不拿白不拿的想法;或者,认为大家都拿就没事、法不责众的想法。哄抢的人一起哄,就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更多的人。

然而,哄抢行为,往小讲是贪小便宜的道德问题,往大的讲就是违法犯罪。法律上对于哄抢行为,是命令禁止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哄抢行为可处拘留和的罚款的处罚。与此同时,《刑法》上也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将负刑事责任。

对于被哄抢的财物,哄抢者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哄抢者需要赔偿给他人造成损失,而不是能够因此将财物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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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们哄抢哈密瓜是爱占小便宜的无知心理在作祟,是明知故犯的流氓行为,更是违法行为!

附近村民兴高采烈的往自己三轮车里装哈密瓜,有的装了十几斤,有的甚至装了上百斤!你以为哪位水果摊主生意这么兴隆吗?非也!这是7月2日,河南玉堂村徐某承包的大棚里哈密瓜被哄抢的一幕。

当日下午,徐某去接哈密瓜收购商时,地理的哈密瓜遭到附近村民的哄抢。徐某的儿子边阻拦边报警,有些村民自觉理亏,将装车的哈密瓜倒在路边,有些人则置若罔闻。民警个感到后抓获五名哄抢者,他们抢得哈密瓜少则一二十斤,多则上百斤,给徐某造成上千元的经济损失。最终五人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他们均为50岁以上中老年人,多为文盲,被教育后,后悔不已。

其实,这些村民的哄抢行为,并非因为他们是文盲或者不了解法律。只要是个正常人,最起码的是非对错应该是可以分清的。连小孩子都知道,不是自己的东西不能随便拿,何况他们这些活了大半辈子的中老年人。

假如,他们只是想拿一两个瓜尝尝鲜,大可以与瓜主商量,相信瓜主也会给他们吃。开着车去抢人家的哈密瓜,这是流氓、强盗的可恶之举。他们也都是庄稼人,如果别人也这样糟蹋他们种的粮食,他们会是什么感想!所以,这与无知没什么关系,就是品德问题,德行差。看看被抓的几个人,都是大妈级别的,可悲可叹!

这些人的行为很明显已经触犯了法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他们的行为如果再严重点,就可能犯了“聚众哄抢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里十八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希望这些人经过此次错误能够吸取教训,别再做明知故犯之事。

同时,也提醒人们,如今是法治时代,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别因自己的一些错误言行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大家如何看待这些村民的哄抢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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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本人确实是不敢相信这是真的。河南是啥地方?是中华文明的起源地、发翔地。这些年我们耳熟能详的宣传语不就有“一部河南史,半部中国史”,“豫见中国,老家河南,心灵的故乡”,“最早的中国”等。河南就是中国的代表啊,中华文化不是有“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优良传统吗?这事怎么可能发生在中国人心灵的故乡河南呢,这事应该发生在蛮夷之地才正常呀。可是看到媒体都报道了,有图有真相,警察都介入了,应该是真实发生的事。

发生了这样的事,我觉得确实是颠覆了我们的认知。以前只听说过饥荒年月河南人会出来逃荒要饭,那是自然灾害情有可原,可没听说公然抢劫的。可现在不是饥荒年月呀,全国人民都过上小康生活了,没人会连买瓜的钱都付不起吧。况且抢劫的对象还是乡里乡亲的老乡低头不见抬头见,俗话说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不知道这些人怎么下得去手。原来头条上外省人总说河南抢历史,抢名人,河南人还能以这是外省羡慕嫉妒河南的历史作解释。这回倒好,连自己人都抢了。看来河南人应该好好反思下了,这次事件虽然平息了,但是影响是很怀的。它说明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人们的道德水准、法治观念并不一定会随之提高,国家应该加大对河南的素质教育与普法教育。不然这个心灵的故乡只会离我们越来越远。



鱼梁争度


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正品瓜己卖,剩下是脚瓜。脚瓜在乡下的价格,城里人大概没印象:我来告诉你,进城小贩挑剩下的瓜堆在地头,不足一毛钱/斤。散在地里的瓜该值多少钱/斤。在东台没有商品价值的剩莱,剩瓜,甜玉米,总是亻任由捡,只是尙有商品价值是没人白天捡的。这位徐老板大概是外地人,所以做事有点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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