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戀愛時買給前任的東西,你還能要回來嗎?看法律怎麼說

2018年,戀愛時買給前任的東西,你還能要回來嗎?看法律怎麼說

一般戀愛時都會相互贈與一些物品。感情一般呢,會送些小禮物,愛到深處還會送一些貴重的東西。但是如果分手了之後,原來送的東西還可以要回來嗎?


案例現場


2016年7月12日,曾廣(化名)和溫晴(化名)通過相親認識,兩人都覺得對方不錯,之後便開始了交往成為了男女朋友。像大多數情侶一樣,他們之間也會互送禮物。只不過曾廣是做生意的經濟條件不錯,出手很大方,送了溫情許多名牌包包,還送了輛奔馳給她。


但是在2018年4月8日,兩人分手了。分手後曾廣要求溫晴返還送的奔馳車,溫晴不答應。於是曾廣將溫晴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認定曾廣贈予的寶馬車算作彩禮,溫某應返還31.65萬元車款。

2018年,戀愛時買給前任的東西,你還能要回來嗎?看法律怎麼說



章法團隊這樣說


相親是以結婚為目的的,當事人戀愛時贈與的財物。屬於《合同法》中規定的附條件贈與合同,當合同條件不成立時,合同失效,當事人應當返還物品,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大額物品的這種情況同時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關於彩禮返還的規則。

2018年,戀愛時買給前任的東西,你還能要回來嗎?看法律怎麼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