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連撞7車致一對母子身亡,法院爲何駁回被害人家屬巨額民事賠償請求?

2016年11月4日晚,在南京邁皋橋附近,發生了一起因酒駕引發的慘劇。肇事車輛連撞7車,期間還撞上了一對正在公交站臺等車的母子,造成9歲孩子當場遇難,母親也因搶救無效死亡。去年8月9日,南京中院對這起備受關注的案子作出了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朱小虎無期徒刑,刑事附帶民事賠償6.7萬。昨日,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原判,朱小虎被判處無期徒刑。

酒駕連撞7車致一對母子身亡,法院為何駁回被害人家屬鉅額民事賠償請求?

事發當晚,朱小虎駕駛員車牌號為蘇 AXL176 的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到南京棲霞區網板路一小區附近,與一輛小車發生碰撞後逃離現場,逃至華電東路長營村公交車站附近,先後碰撞一輛停放在路邊的轎車和一輛正在進站的公交車,將準備上公交車的一對母子撞倒後,又撞上停放在路邊的多輛機動車和人行道上的行道樹。這起事故造成母子二人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先後死亡,以及肇事車及被撞的七輛車不同程度受損。

酒駕連撞7車致一對母子身亡,法院為何駁回被害人家屬鉅額民事賠償請求?

經查,時年 53 歲的駕駛員朱小虎,是句容市民政局工作人員,2015 年 7 月從句容市民政局副局長崗位退居二線。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 33.4mg/100ml。根據朱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確認其為飲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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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5日,南京警方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朱小虎立案偵查,並對其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11月16日,經審查決定,南京市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朱小虎。一審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朱小虎作為一名有駕駛經驗的駕駛員,在城市主幹道酒後駕駛,且在發生事故後沒有及時停車查看,不計後果繼續高速闖紅燈駕駛,再次撞擊其他車輛及行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

南京市中院認為,鑑於朱小虎在庭審中對犯罪事實採取迴避態度,且在民事賠償方面也沒有與受害人家屬達成一致,因此不具備從輕處罰的情節。

2017年6月,南京市中院一審認定朱小虎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判處其無期徒刑。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方面,法院判決朱小虎賠償喪葬費、交通費及誤工費,共計6.7萬元。而對受害人家屬提出的醫療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索賠均沒有支持。

一審判決後,受害人家屬表示不能接受,在刑事上堅決要求判處朱小虎死刑。但由於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受害人家屬對定罪量刑有異議的,必須提請由檢察院抗訴。

在去年8月14日,受害人家屬向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提請了申訴書,但是兩天後,檢察院給出了答覆,認為南京中院的一審判決刑事部分並無明顯不當,沒有重罪輕判,不符合抗訴條件,因此不再提請抗訴。之後,受害人家屬只能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訴,要求賠償總計184萬多元的損失。而被告方則認為刑事部分“量刑過重”,也提起了上訴。

7月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朱小虎酒後肇事一案作出終審判決,江蘇省高院認定,南京市中院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故作出維持一審判決的裁定。

我國採取的是兩審終審制,這就意味著這一判決已經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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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問題來了?

被害人家屬提出鉅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又被兩級法院先後駁回,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法制日報》記者為此採訪了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姜濤,就其中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

民事賠償標準不同

對此事件,公眾首先要了解的是,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賠償與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的標準完全不同。比如,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歷來有精神損害賠償,而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賠償沒有。姜濤說。

“就其法理根據而論,因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傷殘,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種刑事責任是所有法律制裁措施中最為嚴厲的(包括死刑等)。”姜濤解釋說,在刑事責任承擔的基礎上附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其賠償範圍與單一的民事案件相同,則等同於 “一隻羊被剝兩次皮”,存在著嚴重的重複評價。

姜濤認為,就本案而言,被害人親屬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主張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之所以被法院駁回,也遵循了上述法理,且有法律和司法解釋依據。

民事賠償達成和解

法官可酌情裁量

我國刑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經濟損失。”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138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其中第155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做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酒駕連撞7車致一對母子身亡,法院為何駁回被害人家屬鉅額民事賠償請求?

姜濤解釋說,儘管這裡的“經濟損失”、“物質損失”、“等費用”存在不明確之處,但是,從立法目的來看,這種物質損失並不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等,且被告人已經為被害人的死亡承擔了刑事責任,民事賠償的範圍不應當與單純民事案件的賠償範圍等同。

根據“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法理,如果犯罪人與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屬就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達成和解協議的,這種和解協議也並不會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書所推翻。因此,當前人民法院在具體裁判實踐中把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等排除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範圍之外,也有激勵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與被告人和解的考量。

記者注意到,該案一審案件判決在判處被告人朱小虎無期徒刑,但駁回了被害人鉅額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後,也引起了相關質疑,給司法機關造成了一定壓力。“如果在刑事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對刑事被害人就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和解,可以作為量刑從輕的依據,法官可以酌情作出裁量。”

姜濤建議,圍繞刑事被害人救助問題,可以通過建立完善相關司法救助、社會救助渠道解決,以彌補刑事被害人家庭造成的心靈創傷和損失。

部分來源綜合新京報、南京零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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