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不能碰的高壓線

(記者 祝嘉憶 實習生 李麗敏)“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近年來,隨著駕駛人交通安全意識的日漸提高,大部分駕駛人能很好地做到這一點,可還有那麼一部分駕駛人抱著僥倖心理,喝酒後開車上路。殊不知,這種僥倖心理,完全是拿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開玩笑。要知道車禍猛於虎,萬一路上發生交通事故,不僅自身的安全無法保證還對他人的生命造成威脅。

日前,記者從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瞭解到,今年1月至11月中旬,刑事審判庭共審結危險駕駛罪案件53起。記者從中選取了4起典型案例……


酒駕,不能碰的高壓線

拒不配合交警檢查

去年10月14日23時30分許,凌某駕駛一輛陝A牌照的灰色五菱牌小型客車,沿西寧市城東區湟中路由南向北行駛,當行駛至西寧市公安一級防控聯合檢查點進行例行檢查時,民警發現駕駛人凌某涉嫌酒後駕駛,在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時,凌某拒不配合。最後凌某被在場的武警控制,隨後民警強制帶其到醫院採集血樣。

當日,凌某與老鄉相約在西寧市南川工業園區新城大道一鈑金噴漆店吃飯。飯桌上,凌某喝了不少酒,酒足飯飽後的他想起來還有一些工作沒有完成,就驅車回去了。

凌某抱著僥倖心理開車上路,被民警當場查獲。為何凌某拒不配合民警檢查,因為他不僅僅是酒後駕駛機動車,而且還是無證駕駛,也就是說凌某並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去年11月2日,經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鑑定並出具檢驗鑑定書顯示,送檢的凌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36毫克/100毫升。

今年1月26日,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凌某犯危險駕駛罪向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但在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凌某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擅自離開居住地,下落不明。3月29日,此案中止審理。5月1日,公安機關將凌某列為網上追逃人員。5月8日,恢復審理。5月22日,城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凌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無駕駛資格且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拒絕配合檢查,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根據相關規定,被告人凌某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

法院遂判決被告人凌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酒後駕車發生事故

2013年,陳某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1年零6個月。幾年前陳某來西寧定居。

今年1月8日零時23分許,陳某醉酒後駕駛一路虎牌小型客車沿西寧市崑崙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行駛至宜必思酒店門前時與前方行駛的一輛寶馬車追尾,致兩車受損。事故發生後,寶馬車駕駛人報警,陳某留在現場等候處理。隨後,民警帶陳某到省康樂醫院提取血樣。

2月6日,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檢驗鑑定書表明,送檢的陳某血液中檢測出的乙醇含量為273毫克/100毫升。

西寧市交警支隊城東大隊認定,陳某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寶馬車駕駛人無事故責任,事後陳某與寶馬車駕駛人經協商達成賠償協議。

7月2日,城東區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向城東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應從重處罰。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達273毫克/100毫升,屬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酒後駕駛機動車,在得知寶馬車駕駛人報警後,主動留在現場等候公安機關處理,並且如實供述自己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系自首,可對其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遂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依法處以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醉酒駕車屢教不改

汪某,1998年2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青海省茫崖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00元。2008年8月18日因犯搶劫罪被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2000元。2017年1月22日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以罰款1500元並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然而,曾因醉酒駕車被公安機關處罰過的汪某依然屢教不改。

今年3月4日20時30分許,汪某駕駛一輛藍色東風牌中型貨車沿西寧市湟中路由南向北行駛,在接受民警例行檢查時,民警發現其涉嫌酒後駕駛並當場對其做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果為229毫克/100毫升,隨即民警帶其至省康樂醫院採集血樣。

3月27日,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鑑定意見為送檢的汪某血液中檢測出乙醇,含量為272毫克/100毫升。

7月9日,城東區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汪某犯危險駕駛罪,向城東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272毫克/100毫升,依法應從重處罰。且其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被告人汪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繳納罰金,認罪、悔罪,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遂判決被告人汪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無證醉駕被抓現行

沒有固定職業的馬某可以說是監獄的常客了,2001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2003年2月15日刑滿釋放。2007年5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000元,2010年7月16日刑滿釋放。儘管如此,出獄後的馬某不吸取教訓,依然我行我素。

去年12月6日18時許,馬某飲酒後駕駛一輛白色夏利牌小型汽車在西寧市城東區沿南山東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湟中路口時被民警查獲。經查,馬某系無證駕駛且涉嫌酒後駕駛,民警當場對其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測試,測試結果為183毫克/100毫升,後將其帶至武警青海總隊醫院進行血樣抽檢。

12月25日,西寧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出具的檢驗鑑定書顯示,送檢的馬某血液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249毫克/100毫升。

今年2月11日,城東區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馬某犯危險駕駛罪向城東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後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同時,被告人馬某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法應從重處罰。鑑於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主動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遂判決被告人馬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記者手記:

酒是安全駕駛的大敵。機動車駕駛人飲酒後,視力下降、視野變窄、判斷能力變差,駕車時注意力不集中、反應遲鈍、行動遲緩,遇突發情況應急措施滯後,發生事故的概率極大。近年來,全省各級公安交通民警堅持不懈嚴查嚴懲,但個別機動車駕駛人遵法守規意識淡薄,存在僥倖心理,置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於不顧,明知故犯,仍酒後駕駛機動車。酒駕危害大,誰都沒辦法置身事外。“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應該成為全民的訴求。每一名機動車駕駛人應時刻牢記親人的叮囑,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為了家人平安幸福,自覺踐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承擔起一名駕駛人應盡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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