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零容忍……

警方認定一名駕駛人是否醉駕,一般是以抽血檢測結果為依據。但有些情況下,呼氣檢測結果也可作為醉駕的依據。

1、呼氣檢測結果定醉駕

4月16日晚,河北保定。交警在酒駕整治行動中查獲一名酒司機,其呼氣檢測結果為182mg/100ml,涉嫌醉駕。當警方準備對其進行抽血檢測時,駕駛人尹某突然與路人發生口角並扭打在一起,其同行人員則阻撓民警執法和法醫採血。

折騰三個多小時,採血在尹某及其同伴的阻撓下未能進行。交警遂依據《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以呼氣檢測結果作為尹某醉駕的依據。

酒駕,零容忍……

進一步調查發現,尹某還存在無證駕駛違法行為。目前,尹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將面臨拘役並處罰金;此案中其他妨害交警執行公務的人員,也將被依法追究責任。

酒駕,零容忍……

有看過段子說,酒駕被查趕緊喝酒,這樣交警就搞不清被查的時候血液酒精含量到底有多少,也沒有證據是酒駕,然後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就可以脫罪了。真的是這樣嗎?

2、血液檢測結果定酒駕

近日,北京延慶檢察院通報了一起令人“啼笑皆非”的酒駕案件。

當天張某和朋友聚會,酒足飯飽後,獨自駕車離去。

然而張某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交警設卡檢查酒駕。一開始,張某堅稱自己沒喝酒,拒不接受酒精測試

但最後“被逼無奈”,張某竟使出歪招——掏出車裡的半瓶白酒,“咕咚咕咚”,一口氣喝了個底朝天,整個動作可謂是一氣呵成。

喝完之後,張某還對交警說:“你們怎麼證明我酒駕了?我現在才喝的酒。”

然而,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於2013年印發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酒駕,零容忍……

為此,最終張某還是被帶回交警大隊調查。後經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2個月,並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附: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2013年12月1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逃避血液檢測的相關規定

◆ 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酒駕,零容忍……

車主酒後沒有開車,只是坐在副駕駛座上,把車借給朋友開,結果被追究刑事責任。究竟是怎麼回事?

3、酒駕副駕駛也判刑

2017年年底,小朱和陳先生(化名)等人,在廈門市海滄區一KTV一起喝酒唱歌喝酒後,他們打算回家,小朱看陳先生喝得比自己多,覺得自己比較清醒,就向陳先生提出“我來開車”。

當時,陳先生看小朱要駕車,也沒多想,就將自己的車鑰匙交給小朱。於是,小朱駕駛著陳先生的小轎車,載著陳先生等人離開KTV。不料,萬萬沒想到。行駛至KTV附近紅綠燈路口時,被執勤民警逮個正著。經過血液鑑定,小朱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已達醉酒標準。

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小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陳先生明知小朱飲酒,仍提供機動車供其駕駛。二人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需要一併追究刑事責任。

近日,被告人小朱、陳先生,被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酒駕,零容忍……

檢察官:“車主在做到喝酒不開車的同時,也要時刻提醒身邊的親戚朋友注意,千萬不能縱容喝酒的人開車,否則將一併受到法律的制裁。”

劃!重!點!

以下三種情況

將構成危險駕駛共同犯罪

危駕共同犯罪

◆ 1.是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酒後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 2.是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者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 3.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飲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酒駕,零容忍……

總而言之,謹記。首先,千萬千萬不要酒駕其次,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要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