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说法:债主和欠款人达成执行和解,保证人还需要担责?

每日说法:债主和欠款人达成执行和解,保证人还需要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一般来说,很多人会认为一起案件进入到了执行环节便基本尘埃落定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一样会发生很多复杂的情况。

案例说明

小邓与老覃是多年的好友,因资金困难小邓向老覃借款50万,也约定了利息和还款期,康师傅为保证人。后还款期限届满,小邓却一直拖延还款,老覃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将小邓和保证人康师傅告上法庭。最终法院支持了老覃的诉求,判决小邓和康师傅偿还欠款55万元。本案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时,小邓与老覃协商,为继续保持友谊,于是双方在法院主持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保证人康师傅未参与和解协议的签订。康师傅感到非常困惑,不知道自己是否还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鑫涌大律师提示

1,案件的判决一旦生效,那么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便已经确定。以本案为例,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由小邓和康师傅承担还款责任。强制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确定为小邓和康师傅。

2,执行和解协议是各方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如果没有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则应被认定有效。以本案为例,小邓和康师傅已经达成和解并且主动排除了保证人康师傅的义务,该协议是有效的。

保证人一定不承担责任吗?答案是否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本案为例,若执行和解协议能够被充分履行,那么保证人康师傅是不需要承担被执行的后果的;但如果小邓没有履行和解协议,那么老覃有权利申请恢复原来的强制执行程序,康师傅仍然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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