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貸」案的法律分析及主要辯護思路

肖文彬:詐騙犯罪大要案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暨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金翰明: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套路貸”案的法律分析及主要辯護思路

2018年3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印發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浙公通字[2018]25號)。用一句話概括上述《意見》的主要內容,即依法從重懲處“無抵押貸、校園貸、車貸、房貸、裸貸等表現形式的‘套路貸’犯罪活動。”

近日,新浪網、新華網、網易新聞等媒體均報道了“重慶警方打掉“套路貸”犯罪團伙,抓獲嫌疑人290餘名”的新聞;同時,全國各地掀起了打擊“套路貸”涉嫌刑事犯罪的熱潮。

一、“套路貸”的定性和基本類型

“套路貸”本身並不是某項罪名,而是指行為人通過民間借貸的名義和相關手段行為,使相對人被“套路”,進而作出處分行為或其他相關行為致財產受損。因行為人取得財物的手段和相對人作出處分等行為的認識、意志因素的不同,行為人可能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

不可否認,涉案的民間借貸公司為了取得高額回報,通常形成特定模式的“套路”。但“套路貸”作為無抵押貸、校園貸、車貸、房貸、裸貸等多種借貸行為的總稱,不可一概而論。

作為律師和法律人,一定要理性分析,在不同的貸款模式下,“套路貸”可能構成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名;也可能因高利放貸行為被定性為民事欺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在當事人具備完全的處分行為、處分意識的情形下,還可能是完全合法的民事行為。所以對於每一種被定性為“套路貸”的民間借貸,是否構成犯罪需要結合具體的借貸模式、借貸行為和法律規定進行分析。

從刑事辯護的角度,律師無論是做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必須以一定的事實、證據、法律為依據,筆者結合近期辦理的案件及媒體報道,分析同類型“套路貸”被控詐騙罪等罪名的辯護思路。

二、從新聞報道看“套路貸”公司的的行為模式

新華網:“套路貸”五個典型套路曝光 有女大學生被逼跳樓。

基本事實:趙某某看到手機上發來可以無抵押貸款的信息後,想著反正貸款又不多,而且發了工資就可以還。他回覆信息說想貸款,對方讓他加入一個“無抵押貸款QQ群”。按照對方的要求,上傳了身份證等有關證件,放款人讓他打了1200元的欠條,扣除周利息200元,對方在網上付給他現金1000元。為了防止出現借錢不還的風險,他又給網上的中間擔保人打了1000元的欠條。如果按照約定還款1200元,兩張欠條同時作廢,如果逾期不還就變成了貸款2200元。

一週後,單位的工資沒有發下來,會計說工資還要再等幾天。眼看貸款就要逾期,欠賬1200元要變成2200元,趙某某手機裡一遍又一遍的提醒還錢。就在趙某某為難想求助時,“無抵押貸款QQ群”一位美女向趙某某伸出了援助之手,她願意幫助趙某某解決燃眉之急,條件同樣是“以貸還貸”的周息貸款。貸款1420,還舊賬1200,外加利息220元。趙某某的欠條自然要增加了2420元。

在“善解人意”客服人員的誘導下,趙某某的貸款逐步在加大,貸了又貸,還了又還,還不清的利息,還不清的貸款,慢慢的出現了“以貸款養著貸款”,趙某某甚至算不清違了多少約,貸了多少款。直到有一天網上的客服告訴他,貸款已經累計150多萬。

媒體分析內容:揭秘“套路貸”慣用套路

該團伙先由審核部在網上利用“甩單群”等中介微信群尋找作案目標,按照公司制定的審核標準與審核流程,挑選有一定房、車等財產的“優質客戶”通過初步審核,為日後的民事追償打下基礎。

通過審核後,審核部將自己篩選的優質客戶推送至財務部,由財務部的工作人員根據不同客戶的資料進行最終審核並放貸。利用借款人急於借錢的心理,以繳納“保證金”、“押金”的形式,引導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虛高於實際借款金額一倍、並口頭約定實際還款時間縮水為所打借條一半的虛假借條,從表面上讓被害人形成有足夠時間還款的矇蔽心理,實際上是故意設置高額度、高利息、短週期的苛刻條件,在客觀上極大的增加借款人如期還款的難度,導致借款人在借條到期後往往不能如期還款,後單方面將“押金”、“保證金”等虛假金額變相轉化為續期費、延期費、逾期費等各種名目費用。

至此,該團伙以到期後不能如期還款,則簽訂的虛假借條生效並將債務移交催收公司進行惡意催收要挾被害人,迫於無奈只得繼續借款。接著,該團伙扮演虛假的不同公司的放款財務,互相推薦,對被害人繼續放款,引導被害人與推薦的下一手財務繼續簽訂同樣虛高一倍且高額度、高利息、短週期的借條,使被害人進入提前設置好的週而復始的“套路貸”圈套,故意壘高被害人的債務本金,一步一步將被害人的財產壓榨一空。

當被害人被壓榨一空無力還款時,將這些“死賬”交給公司催收部,催收部通過電話、短信的方式給被害人及其親屬朋友進行轟炸、辱罵、編輯發送黃色圖片,給被害人施加精神壓迫,迫使被害人只得以房、車等抵債。

三、“套路貸”的核心法律問題及辯護思路

筆者認為,就上述案例中的“套路貸”模式而言,其本身並不構成詐騙罪,是否成立敲詐勒索罪等罪名,要審查借款人未按“套路”還款時,涉案公司及涉案人員是通過何種手段催還的,如果涉案人員不存在符合敲詐勒索罪構成要件的威脅、要挾手段,強索財物,亦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此時,對上述問題的解決方法就回到了民事合同關係,是否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合同的事由,是否存在合同無效的事由等。

(一)雙方真實意思表達形成的合同關係,借款人未陷入“認識錯誤”,行為人不構成詐騙罪

“套路貸”借貸關係中,無論是口頭合同還是書面合同,無論是借款合同還是擔保合同,通常情況下都體現增加借款人合同義務的特徵。

但是從刑事訴訟角度而言,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詐騙罪,首先,行為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皆需要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其次,基於詐騙犯罪特定的因果關係,即使行為人存在欺騙的手段行為,但相對人並沒有基於該行為陷入認識錯誤,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產,行為人仍是不構成詐騙罪。

以本案為例,借款人借款1000元,期限應為1個月,如果按約定還款,則需支付200元利息;如果逾期還款,則需要承擔2200元還款義務。涉案公司很明顯是高利放貸的行為。

但是“高利貸”並不必然構成詐騙罪,民事合同法律關係中一項重要原則是“意思自治”,即雙方達成合意簽訂的合同,只要不屬於《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的5種法定情形之一的,合同真實有效,合同雙方均受合同條款的約束。

即使“套路貸”因約定的利息過高而被認定為高利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中,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規定借款人對於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請求返還而不是法律直接規定應當返還,即體現出意思自治的原則。通俗來說,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只要你有真實的處分意思,對方就有權利接受,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即為真實有效的法律關係。

就本案“套路貸”的法律關係中,無論是借款人第一次“被套路”簽訂的1000元的借款合同,還是後續“以貸養貸”的合同,雖然存在明顯的增加借款人合同義務的約定,但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行為人不存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

無論是原1000元的借款合同,還是“以貸養貸”的相關合同,其以“擔保費”等形式收取的高額費用,皆屬於變相的高額利息。根據案件事實,借款人願意接受借1000還1200,若不能按時還款,則還2200的約定,行為人不存在欺騙行為,借款人亦沒有產生錯誤認識。

本案中借款人是因為公司未按時發工資而未能按時還貸,從而需要承擔合同約定的更高額利息。即使如此,行為人仍是可以通過其他手段還款的,但其願意接收“以貸養貸”的借款合同,其主觀上並沒有產生認識錯誤,而是由於不斷的借款行為,導致最終無法還款。

(二)可按照民事合同關係的思路解決“套路貸”問題

“高利貸”本身不構成犯罪,但受民事法律規範的調整。如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於借款人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請求返還。

同時,對於如上所述的“套路貸”中的借款合同,通常具備可撤銷合同的事由,甚至可能為自始無效的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本案中放貸公司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明顯顯失公平,亦可能成立乘人之危、重大誤解等情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可撤銷合同需要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在未撤銷之前仍為有效的合同。所以對於上述“套路貸”案件中,雖然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詐騙罪,但借款人的問題仍是需要解決,通過撤銷合同的方式,借款人不需要再履行“高利貸”“以貸養貸”而產生的高額利息等合同義務。

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如果涉案的“套路貸”合同有符合上述情形的事由,則合同自始、當然無效,借款人不需要履行合同。

(三)“套路”之後行為人取財的手段行為,可能是涉嫌敲詐勒索等罪名的關鍵

筆者認為,此類被定性為“套路貸”的民間借貸行為,涉案人員可能被控犯罪的核心是相關追債行為的違法性問題。

即放高利貸本身不構成犯罪,但是在借款人因為高利借貸的合同拖欠債務時,涉案公司及涉案人員是否存在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性滋事等違法行為。

以“裸貸”為例,“裸貸”是行為類型極其特殊的“套路貸”,在借款人(以女性為主)不能還款時,如果行為人以其掌握的圖片、視頻等作為威脅、要挾,則追債行為極可能被定性為敲詐勒索罪。但就“裸貸”本身而言,其違背公序良俗,情節嚴重的,可能會觸及到強制猥褻、侮辱罪。

同時,對於所有類型的“套路貸”,若涉案人員存在非法拘禁等追債行為,則追債行為可能構成其它犯罪。但就“套路貸”本身而言,即使約定再高的利息,也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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