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區法院重拳出擊打擊虛假訴訟

巴州区法院重拳出击打击虚假诉讼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九條之規定,對黃某某拘留十五日並罰款10萬元”。

近日,巴州區法院依法對構成虛假訴訟的黃某某進行處罰。

巴州区法院重拳出击打击虚假诉讼

案件回放

本院再審審理原審原告鄧某某訴原審被告程某甲、石某某、程某乙房屋買賣糾紛一案中,再審查明:2017年8月18日,原審原告鄧某某與丈夫黎某某全權委託第三人黃某某辦理與石某某、程某甲房屋買賣的過戶、代為繳稅等相關事宜,於當日在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證處辦理《公證書》。第三人黃某某在原審原告鄧某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在該公證委託書中偽造添加虛假的委託權限內容,即在《公證書》中第六項載明的“辦理與該房相關的其他事項”後而手寫添加了“代為訴訟”並捺印,第三人黃某某持編造後的公證書以鄧某某的名義書寫訴狀,用特別授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對原審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石某某提起訴訟,並於2017年10月10日出庭參加調解、在調解筆錄上簽字捺印、代為領取了民事調解書。

再審中,鄧某某明確表示自己原審沒有起訴,也沒有書寫訴狀,更沒有委託他人起訴,現不追認黃某某起訴行為,對黃某某僅委託其辦理與房屋買賣過戶的相關事宜。原審被告程某乙表示自己對案件並不知情,也未出庭參加調解,也記不清調解筆錄及送達回證上的“程某乙”是誰簽字。第三人黃某某坦白原審原告鄧某某委託自己辦理房屋過戶、繳稅等事項屬實,但公證書中手寫添加的“代為訴訟”系吳某某書寫,自己在“代為訴訟”上捺印,2017年9月27日的民事訴狀中的具狀人“鄧某某”是自己簽字,出庭參加調解並代為領取調解書均為自己行為(即是黃某某的行為,不是鄧某某的行為)。2018年4月14日黃某某向本院遞交《關於鄧某某與程某乙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真實情況自首報告》中闡述了虛假訴訟不正當目的等。該再審案件於2018年5月7日以本院(2018)川1902民再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撤銷本院(2017)川1902民初3648號民事調解書。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虛假訴訟?

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出於非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採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裁定、調解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打假官司”。

近年來,虛假訴訟案件多發,特別是在民間借貸、房屋買賣合同、拆遷補償等案件中呈現出明顯增加的態勢,除了案件數量不斷增多,涉案金額增大以外,其中虛假訴訟的參與方式也呈現多樣化。虛假訴訟行為不但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浪費國家司法資源,還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權益。

巴州区法院重拳出击打击虚假诉讼

根據虛假訴訟行為日益猖獗的現實情況,巴州區法院把嚴懲虛假訴訟行為列入年度工作重點,組織領導團隊,加強調研,總結經驗,竭力破解虛假訴訟癥結,嚴厲打擊制裁虛假訴訟行為,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維護司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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