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法院重拳出击打击虚假诉讼

巴州区法院重拳出击打击虚假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对黄某某拘留十五日并罚款10万元”。

近日,巴州区法院依法对构成虚假诉讼的黄某某进行处罚。

巴州区法院重拳出击打击虚假诉讼

案件回放

本院再审审理原审原告邓某某诉原审被告程某甲、石某某、程某乙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再审查明:2017年8月18日,原审原告邓某某与丈夫黎某某全权委托第三人黄某某办理与石某某、程某甲房屋买卖的过户、代为缴税等相关事宜,于当日在四川省巴中市江南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第三人黄某某在原审原告邓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该公证委托书中伪造添加虚假的委托权限内容,即在《公证书》中第六项载明的“办理与该房相关的其他事项”后而手写添加了“代为诉讼”并捺印,第三人黄某某持编造后的公证书以邓某某的名义书写诉状,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对原审被告程某甲、程某乙、石某某提起诉讼,并于2017年10月10日出庭参加调解、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代为领取了民事调解书。

再审中,邓某某明确表示自己原审没有起诉,也没有书写诉状,更没有委托他人起诉,现不追认黄某某起诉行为,对黄某某仅委托其办理与房屋买卖过户的相关事宜。原审被告程某乙表示自己对案件并不知情,也未出庭参加调解,也记不清调解笔录及送达回证上的“程某乙”是谁签字。第三人黄某某坦白原审原告邓某某委托自己办理房屋过户、缴税等事项属实,但公证书中手写添加的“代为诉讼”系吴某某书写,自己在“代为诉讼”上捺印,2017年9月27日的民事诉状中的具状人“邓某某”是自己签字,出庭参加调解并代为领取调解书均为自己行为(即是黄某某的行为,不是邓某某的行为)。2018年4月14日黄某某向本院递交《关于邓某某与程某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真实情况自首报告》中阐述了虚假诉讼不正当目的等。该再审案件于2018年5月7日以本院(2018)川190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本院(2017)川1902民初3648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打假官司”。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房屋买卖合同、拆迁补偿等案件中呈现出明显增加的态势,除了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涉案金额增大以外,其中虚假诉讼的参与方式也呈现多样化。虚假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还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巴州区法院重拳出击打击虚假诉讼

根据虚假诉讼行为日益猖獗的现实情况,巴州区法院把严惩虚假诉讼行为列入年度工作重点,组织领导团队,加强调研,总结经验,竭力破解虚假诉讼症结,严厉打击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

巴州区法院重拳出击打击虚假诉讼巴州区法院重拳出击打击虚假诉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