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決法院判決執行難中,律師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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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執行中,律師的作用主要體現在查找財產線索,但是不同律師的效果差別很大。

相對於執行法官來說,律師查找財產線索的優勢在於:

1、時間、人力、精力投入較大:法院案多人少,尤其是在執行庭,基本上每一位執行法官手裡都有少則十幾件多則幾十上百件的執行積案,同時,法院人力資源有限,法律又要求每次外出執行都得至少兩名有執法資質的人員,因此能夠分配到每個案件上的時間、人力、精力就很少,基本上只有財產線索很明確的才能處理; 而律師一般同一時間承辦的案件不會超過三個,且有助理可以幫忙跑腿,也就更有可能花費時間精力去跟進個案。

2、辦案動力更大:且不說法官與律師的收入孰高孰低,至少就單個案件收入來說,律師一定是高於法官的。尤其是某些採取風險代理收費的案件,律師的收入與收回來的金額大小直接掛鉤,律師更有動力去深挖老賴們的財產線索。

3、可採取的手段更豐富:律師受到的限制不像法官那麼多,因此能夠採取的手段也更豐富,蹲點跟蹤已經是常規手段,聘請私家偵探、掛懸賞通告也很常見,甚至一些灰色乃至黑色的手段也不乏人採用。並且,從實踐效果來看,對付老賴,一些不怎麼合規的手段,效果比正規手段要好得多。

當然,律師查財產線索也有不利之處,就是被調查人的配合度不夠。大多數時候,被調查的單位、個人都不願意配合律師出具任何證明,有些甚至不予接待,而法官有國家法律強制力做後盾,至少面上還是要對法官保持尊重的。現在許多地方法院都在推廣調查令制度,也是為了解放法院的人力,賦予律師調查更強力的武器。


冷炎

當你的案件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聘請律師。我個人認為沒有什麼鳥用。

1、中國的律師大部分還要和法院處好關係。

2、法院法官想怎麼判案,律師的法條無論運用的再好,也等於零。絲毫不影響判案結果。

3、申請執行人和執行法官不對眼,無論律師再有道理,照樣終結本次執行,律師鳥作用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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