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周立波面對的是中國警察

近年來,娛樂圈明星涉毒、酒駕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從流量小鮮肉到著名主持人,涉案當事人最終得到法律制裁。然而,涉嫌持毒的周立波卻要幸運地被無罪釋放了,下一步還可能向警方索賠。

這個世界怎麼啦?居然會有這種操作?!吃瓜群眾們,彆著急,小東為您揭秘。

假如,周立波面對的是中國警察

事情經過

2017年1月19日凌晨,周立波與同伴唐爽在美國因開車蛇形被警察截停攔下,在其車內搜查出兩袋毒品和一把裝滿子彈上膛的手槍。美國檢方指控周立波犯有藏毒、非法持有槍支、違反交通規則等多項罪名。

之後周立波聘請了已執業49年,經驗豐富、曾被紐約時報評選為紐約大都會地區100大超級律師的斯卡林作為主要辯護人。

律師認為,波波不懂英語,警察不能提供波波同意搜車的證據,搜車取證行為不具有合法性,故從車裡搜出的槍支和毒品等關鍵證據應認定為非法證據。自然而然,檢方對波波的指控成了“無源之水”。

案件經過10次開庭審理,法院決定採納辯護律師意見,撤銷周立波藏毒持槍案,該案於下月4日最終正式宣判。

簡單安利一下

美國刑事訴訟中有一項著名的“毒樹之果”規則。它是指,根據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所獲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是“毒樹”,由此獲得的第二手證據,即派生性證據是“毒果”。“毒樹之果”作為非法證據,在審判中不具有證明力。

假設該案發生在中國,周立波面對的是中國警察,因法律規定的差異,事件會有何不同呢?

先說警察攔截車輛的兩個理由:在行車道上“開車蛇形”及駕駛員打手機。

正常人根據日常經驗看到蛇形開車,均有理由懷疑駕駛員疲勞駕駛,甚至酒駕、醉駕、毒駕等等。警察發現駕駛員涉嫌違反交通法律法規,依照法律規定當然可以攔停檢查。

對於開車打電話,按照我國法律,交警通常會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罰,一般不會據此對車輛進行搜查。

那搜車行為有無不當呢?依照美國法律,如果沒有明顯的違法犯罪行為,警察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沒有拿到法院的搜查令,無權搜查汽車。而我國法律規定,對於被發現涉嫌犯罪的嫌疑分子,可以在沒有拘留證的情況下先行拘留,而在執行拘留的時候,遇到緊急情況,也可以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進行搜查。

通常交警通過細緻觀察,如聞到駕駛員身上有酒味、神志不清、回答問題遮掩、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等,根據辦案經驗大致判斷駕駛員是否存在違規違法行為,進而要求出示駕駛證、身份證等證件,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毒品尿樣檢測等調查,當然也可同時對駕駛員人身或者車內物品進行搜查措施。

總之,按照我國法律,本案中警察的搜查完全是合法的,警察收集證據程序不存在不合法的問題,自然也不能排除關鍵證據!

當然,僅有搜查的毒品和槍支還不足以指控構成犯罪。警察還需進一步細緻地開展偵查,如檢驗槍支、毒品上有無周立波的指紋或DNA,訊問是否供認槍支、毒品是其本人持有,詢問相關的證人等。

打住,不要去過多羨慕他國法律啦,畢竟,每個國家的立法背景不同,現實國情不同,法律規定自然不一樣。

要知道,世間並沒有完美無缺的法律,社會瞬息萬變,法律規定也自然隨之處於不斷變化當中。推動法治進步,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