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明知小區有違章建築,兩年了沒有處理是什麼行爲?

流水196

小區的所有公共部位都屬於全體業主共有,共同分攤了面積,不允許任何業主私自居為己有,而違建的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即使在自家陽臺或家裡進行改建,危害公共安全的,對這樣的行為,物業公司一經發現應及時去制止。



而題主所說的物業公司明知小區內有違章建築,兩年沒處理,這明顯是物業公司的管理不到位,或是在“裝傻扮懵”。

若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的“關係戶”違建,物業公司一般都是採取隻眼開隻眼閉的態度去對待的,或對有些“野蠻”業主的行為,物業公司也抱寧願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為的是不想得罪違建者,更多的是為了推卸責任。

就是因為物業公司的這種“不想得罪人”的懶行為,而間接助長了這種違建行為在小區裡漫延。

而對於小區內的違建,物業公司是沒有執法權的,但作為收了小區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管理企業,有責任、有義務、有權力去跟進和處理好這些事情。

一般有物業的小區,小區內的小違建或改建之類的,城市綜合管理局等部門是不願介入的,除非是有特大的違建,所以還得由物業公司去跟進處理好。



那當物業公司發現或接到小區業主投訴小區內有違建的行為時該怎樣做?

1,物業公司應該第一時間上門去找違建者溝通,及時制止這行為。

2,若溝通無效,違建者繼續施工,那物業公司就要出具書面停工通知書,要求違建者馬上停工並恢復原狀。

3,違建者依法我行我素,那物業公司可適當採取停水停電措施,雖然這種做法不可取,但對於違建者的違法行為,物業公司這種應急做法也不是未嘗不可的,有《物權法》為依據的,沒有了水電,違建就沒法繼續施工了。

4,物業公司雖然及時有效地阻止了違建行為,但這是治標不治本,要標本兼治,要徹底拆除違建,那還得報城管來協助強制拆除才行。





若然物業公司已做到了以上幾項的工作,那物業公司就盡到了責任。

若然物業公司對小區的違建不理不管,業主們可自行打電話或書面材料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而有業委會的小區,由業委會出面督促物業公司去處理。再不行的話,業主們可收集證據直接去起訴物業公司的管理不到位,追究其失職責任。也可由小區相鄰業主向法院提出訴訟,追究違建者的違建責任。



社會共同體系

小區違建物業是沒有權利拆除的,一般歸綜合執法管。先下整改通知,限期不自拆的才會強拆。執法力度就看有關單位的決心了,一般在申辦什麼衛生城市,森林城市這些名號期間執法力度會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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