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亞有色金屬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一審庭審,關於本案,你怎麼看?

藍色空間號2018

經鑑定,截止2015年8月28日,泛亞有色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近1679億元,涉及投資參與人員共計135060人,造成338億餘元人民幣無法償還。


1.關於定罪問題:

本案目前依然是審判階段,還未最後宣判。

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如果符合四個條件,就應該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他們分別是1.非法性(違法國家相關規定或未經相關部門許可);2.公開性(以線上線下手段公開宣傳);3;利誘性(承諾保本付息);4.(社會性)針對不特定的對象吸存。

何謂“情節嚴重”

公訴人的起訴書中還提到“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情節嚴重,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在刑法領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情節嚴重”有明確的標準,個人犯罪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犯罪,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就可以視作非法吸存罪的“情節嚴重”,量刑幅度在3到10年之間。

如未達到此標準,但是符合非法吸存最低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量刑就在3年以下。

而這裡面,最關鍵的、最具有爭議性的指控,就是關於“保本付息”問題。

在昆明泛亞的理財產品“日金寶”產品的宣傳中,使用了“預期收益13%”等類似的宣傳,但是,這種對於預期收益的表述是否可以視作一種“承諾”,可能會成為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當然,在司法實踐中,司法機關還會結合投資人關於預期收益的陳述、被告人和相關業務人員的供述來綜合認定被告人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本案是以單位犯罪指控:

根據起訴書內容我們可以看到,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罪名,本案是以單位犯罪案件起訴的,被告單位是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而單九良等自然人是作為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主管的量刑會相對於自然人犯罪輕一些,而本案之所以單位犯罪起訴,是因為公訴人認為本案中,開展非法吸存活動泛亞有色金屬交易中心主業是進行合法的有色金屬交易活動,而非法吸存犯罪活動是經單位決策實施,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經單位決策使用,收益亦歸單位所有,因此,本案以單位犯罪追究單位和直接主管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較為合理。


2.涉案5人被判刑期在3至5年之間,但是涉案金額如此之高,是否判輕了?

關於此問題,涉及到刑事案件的量刑問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兩個量刑檔次,普通情節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是3至10年有期徒刑,相關案件中的被告人都被判3年以上,也就是說都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或類似情況”,但是,在具體的審判中,法院還會考慮各種量刑情節綜合考慮,比如自首、如實供述等情況,比如韓小品案中,韓小品為眾和公司吸收公眾存款16070400.68元,已償還本金8295157.59元和利息497596.06元,尚欠本金7775243.09元。,其不僅有自首情節,還被認定為從犯,因此被判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100000元。


3. 各類非吸的模式是不是有個演變過程,哪些變化了、哪些沒變?

其實他們的形式一直在變,一直在“創新”,比如錢寶,是宣傳以做任務投資、各類P2P以超級債權人模式自融和設置資金池等等,但是,他們有一個不變的核心,就是“承諾保本付息”,這一點也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類案件的關鍵點。在刑法領域,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中的“存款”,其與“投資”的最大不同就是投資是需要承擔風險,而存款就是保本付息。


4.一旦踩雷,投資人如何要回權益的方法和途徑?

目前非法集資案件(非法吸存和集資詐騙)的案發,多是因為公司法人自首、跑路或者平臺兌付困難後大量投資人報警。

因此,對於投資人而言,如果一旦發生平臺涉嫌犯罪事件,首先要準備好自己的相關投資證明,比如合同、銀行流水等等;其次,積極與辦案地的警方取得聯繫,警方一般也會在一定時間內公佈投資人登記的平臺和途徑,方便在案件審判後的資金清退工作。再次,在P2P平臺爆雷案中,如果能夠確定真實的借款人和投資人,投資人可以發起民事訴訟,要求借款人履行全部債務,而不是等待刑事案件審判過後的按比例清退。但此種操作的前提是能夠確定投資人和借款人,此借款關係基本和刑事案件非法集資犯罪的事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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