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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故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审稿主任:刘 畅
值班总编:韩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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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08:16:20 北方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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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故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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