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個推理僅一直接證據,天津西青「穆廣義涉嫌殺人案」惹議

  初秋的早晨,天津市西青區王穩莊鎮二侯莊村的菜市場一派生機,叫賣聲和討價還價聲此起彼伏,麻雀嘰嘰喳喳地爭搶著人們遺落的食物殘渣。

  “呯”!一聲沉悶的槍聲刺破空氣,眼前生動的一切被定格成殺人現場。

28個推理僅一直接證據,天津西青“穆廣義涉嫌殺人案”惹議

  被害人:打槍的人我沒有看清楚

  在穆廣清看來,緊鄰菜市場東側的中盛路,成了兄長的不歸路。

  2015年10月13日7時58分,二侯莊村黨支部書記李之哲駕駛的黑色寶馬740轎車在中盛路上自北向南行駛,前輪通過減速帶後,車速慢了下來,與此前停在中盛路圍擋旁的一輛車頭向北的黑色三廂轎車發生交錯。7時58分49秒,槍聲驟然響起,寶馬車左前方騰起一片白色煙霧,4秒後,隨著煙霧的散開,黑色三廂轎車迅速駛離。

  “在路上,我問他是怎麼弄的,他說是槍。因為他在車上一直咳血,我也顧不上問他是誰幹的。在車上他也沒有說其他話。我只知道李之哲因為修路工程的事與萬某有過矛盾,聽說萬某因為涉黑被抓起來了,我怕是萬某因為懷疑是李之哲舉報的他,然後萬某向他報復。”案發當天,李立仁告訴警方。

  10月15日,案發兩天後,穆廣清的哥哥穆廣義作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在河北省黃驊市金都莊園被抓捕。

  由於做手術時喉管被切開,李之哲當時仍無法發聲,但他向警方表示可以用筆在白紙上寫字進行回答。他寫道:“打槍的人我沒有看清楚,也不知道是誰。”

  因為菜市場是二侯莊村開設的,當時,李之哲下意識地把注意力轉向了車的右側,想看看是否有熟人。因此“不知道是什麼槍打的,也不知道開槍的人在什麼位置,也沒有注意對方如何離開,案發前也沒有感覺到有人跟蹤”。

  警察反覆問他,他才說出了自己的懷疑目標。“我懷疑是王穩莊鎮的萬某和穆廣義乾的,因為在2013年的時候,我和萬某和穆廣義因為修路工程的事發生了糾紛,我方工人將對方的人打傷了,這兩個人非常恨我,曾揚言要打我。我沒有其他懷疑對象,也沒有得罪過其他人。”

  鎖定嫌犯:一份自相矛盾的證詞

  2015年11月20日,到了穆廣義被抓捕的第37天的時間節點,如果警方仍然沒能發現確切的證據指向是穆廣義做的案,他將被取保候審或被釋放。

  然而,李之哲在這一天來到公安局要求再做一份筆錄,推翻了自己10月30日的證詞,也把穆廣義推上了被告席,理由是“當時陳述時身體不是很好,神志不是很清,有些地方可能說錯了”。

  李之哲這份新的證詞描繪了一個細節豐富的場景——他駕駛寶馬車經過減速帶後,“感覺左前側有一輛黑色的三廂轎車,車頭衝北,駕駛室玻璃搖下一半,從窗戶裡伸出一隻黑色鐵管,車裡有一個人帶著口罩和帽子,我一眼就認出了那個人就是穆廣義”,“李立仁問我怎麼弄的,是用刀捅的嗎?我說不是,是老黑(穆廣義的綽號)拿槍打的”,“穆廣義是三角眼,特徵明顯,再加上我們之前發生過糾紛,我對他很熟悉,所以我一眼就認出了穆廣義”。

  之所以沒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反映這一情況,李之哲給出的理由是“在11月的14、15日才恢復神志”,而在10月30日作筆錄時“神志不清,我當時寫的什麼我都不知道了,所簽字捺的手印,我也想不起來了”。

  “一般人在術後6小時就能清醒,但恢復到正常狀態因人而異。”為李之哲做手術的醫生雙羽說。

  ICU監護室的醫生劉毅表示:“李之哲術後第二天脫離麻醉狀態及呼吸機後被轉回耳鼻喉科。病程記錄上記載的神志清楚等內容是根據病人簡單示意而記錄的,不代表是否能準確回憶及表達”,“病人出現譫妄現象也很常見,記憶模糊或是錯亂或是表達不清,時而清楚時而糊塗。但具體到李之哲有沒有這種情況我想不起來了”。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2015年11月20日,除了李之哲到公安局推翻了之前的證詞外,李立仁也對自己案發當天的證言進行了補充。

  間接證據的說服力同樣令人生疑。張翰寧表示,偵查機關將本案定性為涉槍案件,但真兇作案用的槍支至今下落不明。公訴機關指控穆廣義持槍向李之哲射擊,案卷中同樣沒有任何關於作案槍支的證據和信息,沒有任何認定涉案工具為槍支的鑑定意見。

  “其實,案發現場停在圍擋內的嫌疑人駕駛或乘坐的車輛,有的目擊者說是皇冠轎車,有的目擊者只說是一輛三廂黑色轎車,而警方之所以認定是一輛比亞迪轎車,是因為他們在穆廣義的住處發現了一輛比亞迪轎車。”穆廣清說。

  穆廣義在庭審時表示,自己有一輛銀色比亞迪轎車,是在湖南買的,之所以會在山東改成黑色,是為了逃避違章,其後又於2015年9月份把車膜揭掉,則是為了驗車,但是還沒有來的及驗車就被抓了。

  “推理式判案”:公訴方提出了28個有罪推定

  張翰寧指出,天津西青區法院的判案方式,還停留在19世紀的“福爾摩斯式判案”,即“推理式判案”。在人們熟悉的推理故事的結尾,往往會由一個大偵探來揭曉謎底,在層層抽絲剝繭環環相扣的推理面前,罪犯徹底崩潰,最終承認了犯罪事實。

  今天的刑事科學,早已不再停留在主觀的推理判案的層面,而是注重證據,以防止錯案、冤案的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立了“疑罪從無”的根本原則,嚴禁進行有罪推定。然而,公訴方對穆廣義的指控仍然建立在了28個有罪推定上。

  比如,關於作案車輛,公訴方將案發一個月前拍攝到的懸掛津NDB969的車輛與案發當日拍攝到的車輛推定為同一車輛;將車輛駕駛員推定為穆廣義;推定穆廣義盜取了津NDB969車牌。

  關於李之哲的陳述和證人證言,公訴方推定2015年10月30日李之哲第一次接受警方調查時神志一定不清;推定李之哲翻證之後指控穆廣義的陳述屬實,第一次筆錄反而不予採信。

  關於穆廣義的作案動機,公訴方認為是由於李之哲一方的人打傷過穆廣義的親屬致其輕傷,而推定穆廣義一定懷恨在心;在穆廣義一再解釋此事已達成和解協議,李之哲一方已經為此賠償了60萬元,矛盾已經解決,報復動機不存在後,仍堅持推定60萬賠償未能消解穆廣義的仇恨,一定仍心存報復殺人之心並付諸行動。

  對“推理式判案”的說法,西青區法院並沒有否認,其在判決書中表示:在割裂本案全部間接證據而單獨看待任何一個間接證據的情況下,都具有推論的嫌疑。

  但其緊接著指出:在綜合本案全部相關的間接證據,在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且在排除相關矛盾、無法解釋的疑問和相關合理懷疑的情況下,運用證據進行相關符合邏輯和經驗的推理,亦能夠認定被告人有罪。

  “故本院對辯護人提出的28個有罪推定等相關辯護意見,無法採納。”西青區法院得出結論。

  西青區法院最後做出如下判決:被告人穆廣義預謀並參與利用射擊裝置向他人頭部進行射擊的行為,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二審遲遲不開庭,原因何在

  穆廣義對此一審判決不服,於2017年10月上訴到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然而,至今8個月過去了,二審遲遲沒有開庭。

  一審判決認定“無法證實向被害人射擊的人是穆廣義”,卻認定穆廣義參與案件,那麼,穆廣義的同案犯共有幾人?穆廣義是主犯還是從犯?如果尚未查明上述事實,一審判處10年有期徒刑的依據是什麼?二審判決至今不開庭的原因是什麼?

  此案二審審理終將開庭。福爾摩斯說過,在你得到所有證據之前就進行推理是個致命的錯誤,這會使結果帶有偏見。但願兩審後此案不會陷入“福氏警言”漩渦中。

  對於“穆廣義涉嫌殺人案”的最終審理結果,本刊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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