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電商交易平台智慧財產權共同侵權案例談平台服務商的法律責任認定

由電商交易平臺知識產權共同侵權案例談平臺服務商的法律責任認定

由電商交易平臺知識產權共同侵權案例談平臺服務商的法律責任認定

由電商交易平臺知識產權共同侵權案例談平臺服務商的法律責任認定

法院認定,專利權人的投訴材料通常只需包括權利人身份、專利名稱及專利號、被投訴商品及被投訴主體內容,以便投訴接受方轉達被投訴主體。在本案中,原告的投訴材料已完全包含上述要素。原告在投訴材料中提供了多達5頁的以圖文並茂的方式表現的技術特徵對比表,浙江某貓網絡公司仍以教條的、格式化的回覆將技術特徵對比作為審核不通過的原因之一,處置失當。至於審核不通過並提出提供購買訂單編號或雙方會員名的要求,法院認為,投訴方是否提供購買訂單編號或雙方會員名並不影響投訴行為的合法有效。而且,浙江某貓網絡公司所確定的投訴規制並不對權利人維權產生法律約束力,權利人只需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行使維權行為即可,投訴方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考量決定是否接受某貓公司所確定的投訴規制。

由電商交易平臺知識產權共同侵權案例談平臺服務商的法律責任認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