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婆婆出錢買房,兒子兒媳一離婚就起訴要求小夫妻還錢?

子女結婚時,父母出資為其買房,

是當下較為普遍的現象。

肇慶婆婆出錢買房,兒子兒媳一離婚就起訴要求小夫妻還錢?

一家人歡歡喜喜時,

很少有父母會讓兒女寫下欠條,

可一旦子女婚後夫妻關係惡化,

婚後一方父母支付的鉅額房款,

離婚時到底怎麼算?

今天,我們來以案說法!

案例回顧

2007年3月,張某與石某登記結婚。2014年初,張某的母親練某出錢為小兩口買房,並登記在張某和石某夫妻雙方名下。

然而2015年11月,張某與石某夫妻感情破裂,石某向法院起訴離婚,當時法院判決不準予雙方離婚。

由於石某提出過離婚,為此,在同年12月,張某向練某立下《借據》:“現向母親練某借人民幣45萬元用於購買某小區儲藏室和某小區房屋(案涉房屋)。”但在二人寫該借據時,石某既不在場,也毫不知情。

2016年9月,石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對上述房屋進行分割,但練某認為該45萬元的購房款為夫妻二人共同向其所借的,並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為由向端州法院起訴兒子張某與兒媳婦石某,請求二人共同歸還45萬元借款。

練某訴稱,張某與石某因購房資金不足,石某與其有口頭借款協議,約定張某及石某向其借款45萬元用於買房。並於2014年1月、2月先後實際向其借款29.835萬元、5.5萬元和9.665萬元,共計45萬元。因此請求張某與石某共同向其歸還借款45萬元且本案訴訟費由張某與石某承擔。

張某表示對練某的起訴沒有異議。

石某則辯稱,首先,自己與張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與練某達成向其借款45萬元的口頭借款協議,也不存在向練某借款購房的事實。

其次,練某隻是出資了 39.5萬元為自己與張某購買房子,在練某無法充分有效舉證證明其所主張的涉案金額屬於因民間借貸而產生,以及該出資款屬於對張某一方贈與的情況下,應認定涉案金額屬於練某對本人及張某雙方的贈與,而並非練某對本人的借款。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練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婚後母親出錢給兒子買房,

這樣的出資行為,

其法律性質到底如何界定?

是屬於贈與,還是屬於借貸?

經審理,端州法院認為

首先,練某提供的向開發商轉賬的憑證只能證實其已支付房款。

其次,雖然練某提供了張某立下的借據,張某也認可練某的訴訟主張與證據,但練某與張某是母子關係,雙方存在利害關係,而石某沒有在借據上簽名,且對該借據予以否認,張某又明確表示其向練某立下借據時石某不知情也不在場。

再者,練某出資時間(2014年1月至2月)與張某立下借據時間(2015年12月)相隔將近兩年,而練某與張某都表明是因為石某起訴離婚,張某才事後補寫上述借據。綜上,端州法院認為無法查明原被告雙方已明確該出資行為屬於借貸關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本案中張某與石某婚後因購房資金不足,練某作為母親將298350元轉入肇慶某房地產公司及將96650元給予張某、石某,應視為練某為張某、石某購置房屋的出資。因無證據證明練某明確表示將房屋贈與一方且房屋登記在張某、石某名下,根據法律規定,練某作為張某的母親為張某、石某購房出資的款項,應認定為對張某、石某的贈與,練某與張某、石某之間是贈與關係而不是借貸關係。

故端州法院判決駁回練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肇慶婆婆出錢買房,兒子兒媳一離婚就起訴要求小夫妻還錢?

法官說法

肇慶婆婆出錢買房,兒子兒媳一離婚就起訴要求小夫妻還錢?

對於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買房或支付房屋首期款,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情況,其出資行為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要看能否依法認定為借貸關係,如果有雙方簽訂的書面借條能證明是借貸關係,則可以按借貸處理。反之,該出資一般被認定為贈與。

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引發的爭議在離婚案件中的比重日漸上升,為明確出資款到底歸兒女一方還是雙方,避免日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父母最好採取銀行轉賬、匯款的方式將款項交付給子女,保存相關憑據,並以書面形式予以明確,同時讓第三人見證或去公證處進行公證,以備發生爭議時舉證。

法條鏈接

肇慶婆婆出錢買房,兒子兒媳一離婚就起訴要求小夫妻還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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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一期繼續為你以案說法!

資料來源 肇慶市端州法院

校對 丁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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