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法庭來了!是什麼?在哪裡?要幹啥?

国际商事法庭来了!是什么?在哪里?要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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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別在深圳、西安掛牌成立第一、第二國際商事法庭,開始正式辦公。作為黨中央決策部署的,針對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改革創新的重要舉措,國際商事法庭的具體職能是什麼?有何重要意義?為何選址深圳、西安?

国际商事法庭来了!是什么?在哪里?要干啥?
国际商事法庭来了!是什么?在哪里?要干啥?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受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周強委託出席揭牌活動並講話,分別與廣東省委常委、深圳市委書記王偉中,陝西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杜航偉為法庭揭牌。 攝影 胥立錱

加強國際法治合作 服務保障“一帶一路”

中辦、國辦日前印發《關於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意見》。《意見》確立了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基本原則、具體方案和組織保障。對公平公正、專業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地解決國際商事糾紛,持續優化“一帶一路”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打造國際法治合作新平臺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

《意見》關於建立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具有三個鮮明特點:一是堅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則和理念。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凸顯了包容、開放的國際化特徵。二是堅持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和理念,選擇什麼方式解決商事爭端,由當事人意思自治,選擇適用哪國法律由當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堅持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和理念。爭端解決機制充分體現以高度的公開、透明,促進公平公正,充分體現高效、便利、低成本。

江必新指出,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新時代加強國際法治合作、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公正高效司法服務和法治保障的重大舉措。法庭的成立,是涉外商事審判發展史乃至人民司法事業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的一件大事,標誌著人民法院服務保障“一帶一路”建設進入新階段。

據悉,國際商事法庭受理平等的商事主體之間發生的國際商事糾紛,當事人選擇國際商事法庭管轄,國際商事法庭予以受理的,實行一審終審。

為什麼選擇設在深圳、西安?

“第一國際商事法庭具有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獨特區位優勢,是輻射海上絲綢之路的重要經濟支撐帶。” 裴顯鼎指出,第一國際商事法庭要發揚銳意改革、大膽創新的精神,以改革創新“排頭兵”的要求建設第一國際商事法庭,不斷促進國際商事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要適應新時代國際商事審判實踐需要,創新審理機制,優化審理程序,為跨境國際商事糾紛解決貢獻“中國智慧”。

“西安位於古代絲綢之路的起點,古往今來都是融匯東西方商貿和文化的關鍵節點,又是內陸型改革開放的新高地,第二國際商事法庭落戶西安,有著有利的地緣優勢和社會環境。”張述元指出,要利用好西安獨特的歷史文化和現實優勢,依法妥善化解面向涉陸上絲綢之路經濟帶的國際商事糾紛。要發揚改革創新精神,建設好第二國際商事法庭,充分發揮國際商事法庭在“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中的優勢,努力化解商事糾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明確受案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關於設立國際商事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指出,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與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何界定國際商事案件?國際商事案件是民商事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商事糾紛。同時,它要具有涉外因素。而所謂國際商事案件還排除了兩類情況,一類是國與國之間的貿易或投資爭端,一類是東道國和投資者之間的投資爭端。這兩類按照現有國際上的爭端解決規則來解決。

規定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可以認定為本規定所稱的國際商事案件: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商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

國際商事法庭的受案範圍主要包括四大類:當事人協議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標的額在3億元以上的國際商事案件;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國際商事案件,但是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且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准許的;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國際商事糾紛;在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的框架內進行仲裁的案件,當事人申請國際商事法庭進行財產保全或者申請撤裁或者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國際商事法庭法官如何選拔?規定指出,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豐富審判工作經驗,熟悉國際條約、國際慣例以及國際貿易投資實務,能夠同時熟練運用中文和英文作為工作語言的資深法官中選任。國際商事法庭審理案件,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組成合議庭。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少數意見可以在裁判文書中載明。

成立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是一項重大制度創新。規定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組建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並選定符合條件的國際商事調解機構、國際商事仲裁機構與國際商事法庭共同構建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平臺,形成“一站式”國際商事糾紛解決機制。國際商事法庭支持當事人通過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糾紛解決平臺,選擇其認為適宜的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糾紛。

據悉,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選任的專家委員包括中國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等國內外的專家學者,來自不同法系、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專家委員組成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具有廣泛國際性、代表性以及中立性、專業性。

規定提到,國際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後七日內,經當事人同意,可以委託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成員或者國際商事調解機構調解。經國際商事專家委員會成員或者國際商事調解機構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國際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發調解書;當事人要求發給判決書的,可以依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送達當事人。

規定指出,當事人向國際商事法庭提交的證據材料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不論是否已辦理公證、認證或者其他證明手續,均應當在法庭上質證。

規定明確,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與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對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前款規定的申請再審案件以及再審案件,均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國際商事法庭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當事人可以向國際商事法庭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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