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法庭来了!是什么?在哪里?要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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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深圳、西安挂牌成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开始正式办公。作为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针对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改革创新的重要举措,国际商事法庭的具体职能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为何选址深圳、西安?

国际商事法庭来了!是什么?在哪里?要干啥?
国际商事法庭来了!是什么?在哪里?要干啥?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受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委托出席揭牌活动并讲话,分别与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杜航伟为法庭揭牌。 摄影 胥立錱

加强国际法治合作 服务保障“一带一路”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意见》确立了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基本原则、具体方案和组织保障。对公平公正、专业高效、透明便利且低成本地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持续优化“一带一路”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打造国际法治合作新平台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意见》关于建立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具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和理念。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凸显了包容、开放的国际化特征。二是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理念,选择什么方式解决商事争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哪国法律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三是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和理念。争端解决机制充分体现以高度的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正,充分体现高效、便利、低成本。

江必新指出,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新时代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司法服务和法治保障的重大举措。法庭的成立,是涉外商事审判发展史乃至人民司法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进入新阶段。

据悉,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平等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国际商事纠纷,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法庭管辖,国际商事法庭予以受理的,实行一审终审。

为什么选择设在深圳、西安?

“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具有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独特区位优势,是辐射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经济支撑带。” 裴显鼎指出,第一国际商事法庭要发扬锐意改革、大胆创新的精神,以改革创新“排头兵”的要求建设第一国际商事法庭,不断促进国际商事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要适应新时代国际商事审判实践需要,创新审理机制,优化审理程序,为跨境国际商事纠纷解决贡献“中国智慧”。

“西安位于古代丝绸之路的起点,古往今来都是融汇东西方商贸和文化的关键节点,又是内陆型改革开放的新高地,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落户西安,有着有利的地缘优势和社会环境。”张述元指出,要利用好西安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现实优势,依法妥善化解面向涉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国际商事纠纷。要发扬改革创新精神,建设好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充分发挥国际商事法庭在“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优势,努力化解商事纠纷,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明确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何界定国际商事案件?国际商事案件是民商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纠纷。同时,它要具有涉外因素。而所谓国际商事案件还排除了两类情况,一类是国与国之间的贸易或投资争端,一类是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的投资争端。这两类按照现有国际上的争端解决规则来解决。

规定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案件,可以认定为本规定所称的国际商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国际商事法庭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四大类:当事人协议选择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国际商事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但是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且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国际商事纠纷;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框架内进行仲裁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国际商事法庭进行财产保全或者申请撤裁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国际商事法庭法官如何选拔?规定指出,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具有丰富审判工作经验,熟悉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贸易投资实务,能够同时熟练运用中文和英文作为工作语言的资深法官中选任。国际商事法庭审理案件,由三名或者三名以上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意见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并选定符合条件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国际商事法庭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法庭支持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选择其认为适宜的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

据悉,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选任的专家委员包括中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等国内外的专家学者,来自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专家委员组成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具有广泛国际性、代表性以及中立性、专业性。

规定提到,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七日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经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国际商事法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规定指出,当事人向国际商事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不论是否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均应当在法庭上质证。

规定明确,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前款规定的申请再审案件以及再审案件,均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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