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講一個法律概念——意思自治。
我們一提到法律,都覺得是強制性的,但其實這是個很大的誤區,對刑法來說,這麼說沒問題,但是在民法中,尤其是婚姻法,最高的原則就是“意思自治”。
什麼意思呢?
就是無論什麼問題,只要你們自己約好了,法院是不會干涉的!
離婚時的所有財產,
想五五分,三七開,一九分,
甚至某一方淨身出戶,
再甚至淨身出戶後還要賠精神損失費,
只要夫妻倆約好了,法院是不會管的。
很多人都批評婚姻法嚴格,說婚姻法把婚姻搞得越來越像交易,但其實法官也很冤枉,他們巴不得所有夫妻都和平分手,自己商量好財產歸誰,孩子歸誰,不要鬧到法院來。
但是問題就在於,一旦自己商量不好,鬧上法院了,法官和稀泥是肯定不行的,稍微有點經驗的法官都知道,在這個時候,雙方是一根牙刷都不肯讓的。
於是,婚姻法被迫修改得越來越細緻,越來越嚴格,法官需要去追查每一筆財產是怎麼來的,誰付出的比較多誰就多分一些,把所有財產按照儘量公平的原則,去分割,只要稍微有點偏頗,讓一方覺得不公平了,就有可能鬧得不可收拾,一次次起訴。
所以才有了一大堆的“一方個人財產”、‘婚後共同財產’、“家庭負債”、“個人負債”等等密密麻麻的規定,就是為了把財產分清楚。
說到底,成就一段婚姻的,是愛,但婚姻最後走不下去了,就只剩下錢了。
電影《心花路放》中,黃渤飾演的角色和老婆離婚,把家裡的所有財產都對半分,連家用電器都通通鋸成兩半,看起來非常可笑。
這當然是電影的藝術表現手法,可是導演不正是在諷刺有些夫妻,分手分得太難看了嗎?
其實想想很悲哀。
曾經的山盟海誓,你儂我儂,最後走到連個離婚協議都無法商量好的地步,還要法官來分割財產,不能不說,這也是很難堪了。
但現實中,離婚官司確實越來越多,很多戀人走到最後,吵過鬧過,哭過恨過,連微笑著分手都沒有了力氣。
既然昔日情分已經不再,只有讓冷冰冰的《婚姻法》為彼此之間劃上一個句號了。
雖然醜陋,但總歸斬斷了孽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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