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 須醫療機構出具轉診意見(附名單)

近日,汕頭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發佈《關於汕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下文簡稱《通知》)。《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異地就醫轉診是指我市參保人因病情需轉往本統籌區以外就醫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的,或常住異地人員因病情需轉往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等情況的,在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後,參保人按已辦理轉診手續的待遇標準享受醫保待遇。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须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意见(附名单)

參保人辦理轉診手續,應由我市指定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意見

常住異地人員因病情需轉往非選定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應由選定醫療機構中級別最高的醫療機構填寫《轉診意見書》後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診備案手續。參保人在異地轉診有效期內需進行二次轉院的,應由異地轉出醫療機構填寫《轉診意見書》,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診備案手續。

當參保人選擇轉診醫療機構為非聯網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時,系統同時打印《汕頭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異地就醫醫療機構情況確認表》交參保人至就醫地有關部門蓋章確認。

病情危急 可先行轉診再補辦轉診手續

原則上,參保人需辦妥轉診手續後方可轉往異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因病情危急須及時救治的,可先行轉診後,並在轉往醫療機構入院後10天內補辦轉診手續。

轉診起始日期系統默認為登記之日,轉診生效期自系統登記之日起至180天內有效(起始日期允許手動修改,但往前回溯最長不超過10天),參保人在生效期內到轉往異地定點醫療機構辦理入院登記的,按已辦理轉診手續的待遇標準享受醫保待遇。

轉診有效期到期後,參保人仍需轉往同一家異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需重新辦理轉診手續。轉診醫療機構為異地聯網定點醫療機構的,在完成醫保系統轉診備案手續後,系統自動開通異地就醫聯網直接結算功能。其中,跨省異地就醫默認開通轉診聯網定點醫療機構同一統籌區內其他聯網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功能,參保人到非轉診醫療機構就診結算的,按未辦理異地轉診手續的待遇標準享受醫保待遇。

因特殊原因無法在異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的,參保人可在出院之日起12個月內持《轉診憑證》等相關材料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異地聯網備案登記

異地聯網備案登記是指我市參保人未按規定辦理轉診手續,

自主選擇到省內或省外異地聯網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參保人可選擇在異地就醫前或入院後10天內,持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複印件(省外異地就醫聯網直接結算需提供社會保障卡原件)向所屬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備案,並按要求填寫《汕頭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異地就醫備案登記表》社保經辦機構完成醫保系統備案手續後打印《汕頭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就醫備案憑證》交參保人留存。

備案起始日期系統默認為登記之日,備案生效期自系統登記之日起至180天內有效(起始日期允許手動修改,但往前回溯最長不超過10天),參保人在生效期內辦理入院登記的,按未辦理異地轉診手續規定的待遇標準享受醫保待遇。

因特殊原因無法在異地就醫聯網直接結算的,參保人可在出院之日起12個月內持相關材料到所屬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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