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是怎樣的

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對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違反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二者的效力體現為同一性特徵。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都屬於事實上的判斷,合同有效才屬於法律上的判斷,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依法成立或生效的合同,都可確認其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是怎樣的

北京頂言律事務所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方式對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合同生效即合同產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一次從立法上將合同成立與生效區別開來,二者的區別集中體現在該法第44條、45條和46條規定的內容中。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雖然存在著區別,但也有相同之處。就效力而言,合同法理論上通說認為,“合同成立的效力與合同生效的效力不同,合同成立以後,當事人不得對自己的要約與承諾隨意撤回,合同生效以後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依法成立後正式生效前,因合同尚未正式生效,當事人有權不履行合同義務,這時的合同約束力表現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筆者認為,合同成立後未生效前,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確實沒有履行合同的義務,這也是目前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重要意義所在;但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也有履行合同的義務。比如,《合同法》第135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根據此條規定,出賣人有兩項義務:一是交付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的單證的義務,二是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此兩項義務,是法定的義務,當事人都必須履行。就一個房屋買賣合同而言,依法成立後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生效以前,當事人仍有履行移轉標的物所有權,即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義務。顯然,上述情形下,合同依法成立後未正式生效前,當事人就負有履行合同的義務。所以,是否履行合同義務,並不能作為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效力的標準;相反,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效力存在著同一性,即二者的效力具有共同的一致的特性。本文所稱合同成立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的效力,合同生效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且生效的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效力同一性是怎樣的

北京頂言律師事務所

非常感謝大家的閱讀與支持,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我們將定期為大家推送更多貼近生活的法律知識和案例,做一個快樂的普法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