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對方控制長達4個小時且多次報警被阻止,算非法拘禁嗎?

瀟灑走一回7244

構成非法拘禁罪。

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拘禁他人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是否構成犯罪?

從被“控制”、報警被“阻止”,可以看出,被害人因對方的看管已經失去人身自由,時間的長短,不影響犯罪的成立,並且本案被控制時間達4小時,不屬於瞬間或極短暫情況,因此,構成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釋中,關於24小時的時間規定,僅適用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該種情況不具有普遍性,不能以此時間作為依據,並且如果參照24小時來處理日常生活中日益普遍、猖獗的非法拘禁行為,不利於保護公民人身權,會放縱了犯罪。


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非法拘禁他人的藉口。

現實生活中,很多是因欠債不還而實施非法拘禁,看似情有可原,但法律是不允許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為此,索取債務只能通過正當的民事訴訟手段進行,而不能濫用私刑,否則,“債”沒要到,自己反而會“身陷囹圄”,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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