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全章25个必背考点,背熟不再丢分!

黄金考点 |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全章25个必背考点,背熟不再丢分!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哪个考点最重要,哪里最难,哪些地方最需要注意?财会头条网校为了帮助考生们顺利通过考试特整理出《经济法基础》各章节必背考点,必背考点考前必须掌握。欢迎同学们大力转发,帮助到更多的考生!关注我们干货多多!

黄金考点 |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全章25个必背考点,背熟不再丢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必背考点1】支付结算概述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活“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

【提示】“三票一卡”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銀行不子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①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②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壹拾至玖拾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提示】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3月前不加零。

③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子受理。

【记忆口诀】“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原则和要求是常考点,细节要关注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 经常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

3)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 银行应当办理开户手续 , 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提示】上述结算账户统称备案类结算账户, 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変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变更

“変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変化或改変。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资料有下列变更的, 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1)存款人的帐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3.撤销

1)“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的行为。

2)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③因迁址需要変更开户银行的;

④其他原因需要撒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提示】

①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撒销。

②存款人因法定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③对于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帐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记忆口诀】重点记忆时间。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渉及, 经常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3】各类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2)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帐户办理。

2.一般存款帐户

一般存款账户,应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銀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繳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4.预算単单位零余额账户

1)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帐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2)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5.临时存款账户

适用范围:

1)设立临时机构:如设立工程指挥部、摄制组、筹备领导小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增资。

4)军队、武警单位承担基本建设或者异地执行作战、演习、抢险救灾、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任务。

6.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帐户和Ⅲ类银行账户。

3)个人银行账户开户方式包括:柜面开户、自助机具开户、 电子渠道开户。

4)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奖金收入。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④个人債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貸款转存。

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继承、赠与款项。

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⑨纳税退还。

⑩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⑪其他合法款项。

7.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繳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前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记忆口诀】注意掌握不同账户的用途及使用规定。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査频緊,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经常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考査。

【必背考点4】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1)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3)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1)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以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

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①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②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③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3.汇票和支票: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银行本票:有两方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

【记忆口诀】基本是在出票时就有的,非基本是后来才加的。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和多选题中涉及,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并且在不定项选择题中出现, 学员要准确记忆。

【必背考点5】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的特征

1)完全有价证券;

2)文义证券;

3)无因证券;

4)金钱债权证券:

5)要式证券;

6)流通证券.

2.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

【提示】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记忆口诀】结合票据本身的性质理解记忆其特征和功能。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中涉及, 一般都会直接进行考査。

【必背考点6】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書更的权利。

2.票据权利分类

付款请求权: 第一顺序权利。

追索权: 第二顺序权利。

3.票据权利的取得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債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事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因欺诈、偷盗胁追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5.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松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2)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言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白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6.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目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絶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提示1】1第(1)点中的“到期日起2年”是针对需要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日起2年”是针对见票即付的汇票、银行本票。

【提示2】关于“最初追素权6个月、再追索权3个月的规定”,不适用于出票人和承兑人;只适用于一般的背书人等。

【提示3】对于出票人的追索权,如果是支票,则是出票日起6个月;如果是商业汇票,则是到期日起2年;如果是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则是出票日起2年。

【记忆口诀】重点掌握票据权利丧失补救和票据权利时效。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査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同时也经常结合具体案例在不定项选择题中进行考査。

【必背考点7】票据责任

1.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2.提示付款,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目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3.付款人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4.拒绝付款。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債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当然,若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5.获得付款。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票据上签收,并将票据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票据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6.票据责任解除。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債务人的责任解除。

【记忆口诀】付款是核心,以此为中心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同时也经常结合具体案例在不定项选择题中进行考査。

【必背考点8】票据行为之出票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以创设票据权利为目的,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見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票据记载事项包括: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裁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裁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裁的,如不记裁,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相对记载事项也属于应该记载事项,但是如果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即:有记载,按记载;无记裁,按法定。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査责任。

【记忆口诀】出票即签发票据,记载事项是记忆关键点。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

【必背考点9】票据行为之背书

1.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裁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分类:转让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和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4.背书特别规定,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1)条件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限制背书:“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收款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后的受让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 ,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不影响出票人、 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4)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记忆口诀】票据背书这个知识点是个易考点, 注意相关细节规定,例如:背书人在票据记裁“不得转让”,这是任意记载事项,有票据法效力,不是附条件。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并且经常结合具体业务在不定项途择题中进行考査。

【必背考点10】票据行为之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額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1)汇票末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提示】

1)银行汇票:无需承兑;

2)商业汇票:①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②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③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3)支票:无需承兑。

4)本票:无需承兑。

【记忆口诀】承兑针对的是商业汇票,即承诺付款。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査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 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査。

【必背考点11】票据行为之保证

1.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債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未记裁“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4.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帯责任。

5.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记忆口诀】保证人和记载事项是记忆关键点。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 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査。

【必背考点12】票据追索

1.票据追索适用于两种情形, 分别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債务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信形之一行使的追索: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注意上述②③点中的主体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不是出票人背书人等。

2.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債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債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1)最初追索权的金额包括: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費用

2)再追索权的金额包活: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提示】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 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暗偿责任,但是所暗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记忆口诀】通过票据追索的适用情形、追索人、追索权的金额几个方面掌握该知识点。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宣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不定项选择题中均会渉及,经常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考査。

【必背考点13】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銀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 银行汇票无效。

1)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2)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现金银行本票) ,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銀行汇票(本票)。

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銀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銀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报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起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依法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记忆口诀】与银行本票结合记忆,与商业汇票对比学习。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査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 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査。

【必背考点14】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出票人签章。

3.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入签发。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人民根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5.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6.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末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7.商业汇票贴现:

①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②贴现条件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必须记载: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日期;贴现类型;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赎回时应作成背书,并记载原贴出入名称、原贴入人名称、赎回日期、赎回利率、赎回金额、原贴入人签章。

③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④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及提示付款业务,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同城票据交换、通存通兑、汇兑等方式清算票据资金。

【记忆口诀】商业汇票的种类、出票、承兑、付款、贴现等均为关键记忆点。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并且在不定项选择题中也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15】银行本票

1.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額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本票仅限子銀行本票,即银行出票,银行付款。

【提示】银行本票,是由根行出票,出票銀行付款,所以基本当事人是出票人、收款人

2.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 银行本票无效。

【提示】与汇票相比,缺少“付款人名称”, 因为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3.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提示】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銀行作出说明, 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请求付款。

4.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換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5.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记忆口诀】银行出票稳定可靠,与銀行汇票对比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査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并且也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査。

【必背考点16】支票

1.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4.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5.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6.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換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8.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即不能委托收款。

9.支票出票人的签章:

2)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

10.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渉及,有时也会在不定项选择题中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17】银行卡

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的分类

1)信用卡(可以透支)

①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費、后还款的信用卡。

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借记卡

①转账卡(含储蓄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

③储值卡是发卡銀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 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2.银行卡帐户和交易

1)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①个人贷记卡申请的基本条件: 年满18周岁, 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工作单位和户口在常住地的城乡居民; 填写申请表, 并在持卡人处亲笔签字;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及附属卡持卡人、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境外人员及现役军官以个人名义领卡应出具当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临时户口或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并须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单位或有当地户口、在当地工作的担保人。

②发卡行受理注销之日起45天后, 被注销信用卡账户方能清户。

2)银行卡账户

单位外币卡:账户内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单位人民币卡:账户内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3)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①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②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

③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银行记账日到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透支消費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④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減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4)银行卡计息

①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値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

②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繳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记忆口诀】分类和交易,结合实际进行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査。

【必背考点18】银行卡清算市场、银行卡收单

银行卡清算市场

1.自2015年6月1日起,我国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符合条件的内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银行卡清算机构。

2.目前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是唯一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

3.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银行卡收单

1.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

2.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1)特约商户管理

2)业务与风险管理

3.结算收费

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收単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费率水平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单笔收费金額不超过13元,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 实行发卡行服务費、网络服务費全额減免;自2016年9月6日起2年的过渡期内,对超市、大型仓储式卖场、水电煤气繳费、加油、交通运输售票商户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优恵。

【记忆口诀】根据表述记忆,注意“唯一”的说法。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渉及, 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

【必背考点19】网上支付

网上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消費者、厂商、金融机构) ,使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或资金流转。

主要方式包括网上銀行、第三方支付。

一)网上银行

网上銀行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 包括传统銀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

1.网上银行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

2.网上银行的分类

①接主要服务对象分为企业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

②按经营组织分为分支型网上银行和纯网上银行,

③按业务种类分为零售银行和批发银行

3.网上银行的主要功能

①企业网上银行子系统主要业务功能包括帐户信息查询、支付指令、B2B网上支付和批量支付。

②个人网上银行子系统具体业务功能包括账户信息查询、人民币转账业务、银证转账业务、外汇买卖业务、账户管理业务、B2C网上支付

二)第三方支付

1.第三方支付的特点:独立子商户和銀行,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具有方便快捷、安全可靠、开放创新的优势。

2.第三方支付方式种类

①线上支付方式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实现互联网在线支付,包括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中的远程支付。

②线下支付方式

包括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电视支付等。

3.第三方支付行业分类及主流品牌

①行业分类:金融型支付企业;互联网支付企业。

②主流品牌:目前,国内交易规模前三位分别是支付宝、银联商务、财付通。

【记忆口诀】注意对特点、分类以及注意功能的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通常都是直接考查相关的规定。

【必背考点20】汇兑

1.汇兑是汇款人委托根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和电汇。

2.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2)银行受理。

3)汇入处理。

【提示1】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帐户的凭据。

【提示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兑的撤销

1)对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的款项,汇款人可以向汇出銀行申请撤销。

2)申请撒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记忆口诀】从汇兑的程序、汇兑的撤销两个方面掌握汇兑知识点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一般都会直接考核相关的规定。

【必背考点21】托收承付

1.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异地使用)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根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4.拒绝付款,对下列情况,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 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 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l

5)验単付款,发现所列货七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査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査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提示】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 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记忆口诀】托收和承付,其中的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的承付期要重点掌握。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査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 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査。

【必背考点22】委托收款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2.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債务证明。

3.单位是付款人的,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记忆口诀】与托收承付对比区分记忆。

【考情预测】本考点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渉及。

【必背考点23】国内信用证

1.我国信用证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只限子转账结算,不能支取现金。

3.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信用证业务当事人: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交单行、转让行、保兑行、议付行。

5.开证行“可要求”申请人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合法有效的担保。

6.申请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 开证行有权指定。

7.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提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8.信用证未明示可议付,任何银行不得办理议付;信用证明示可议付,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9.议付行议付时,必须与受益人书面约定是否有追索权。

10.若受益人提交了相符单据或开证行已发出付款承诺,即使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及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11.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记忆口決】注意信用证当事人及基本程序的要求。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渉及,通常都是直接考查相关的规定。

【必背考点24】预付卡

1.预付卡的分类

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2.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1)预付卡的限额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2)预付卡的期限

预付卡卡面记载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提示】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3)预付卡的办理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提示】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4)预付卡的充値

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値。

【提示】一次性充値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5)预付卡的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成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6)预付卡的赎回

记名预付卡可在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

【记忆口诀】根据名称去记忆,先付钱再消费。金额和时间是记忆关键点。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查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经常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查。复习时注意掌握其中的“数字”类规定。

【必背考点25】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1.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成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的,按照规定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

3.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銀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帐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帐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1)至(5)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6)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记忆口诀】重点记忆比例和金额。

【考情预测】本考点考査频繁,在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中涉及,有时会结合具体业务进行考査。

黄金考点 |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全章25个必背考点,背熟不再丢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