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呼伦湖重点治理项目被人为搁置 多项指标不降反升

生态环境部:呼伦湖重点治理项目被人为搁置 多项指标不降反升

呼伦湖是内蒙古第一大淡水湖,也是全国第五大淡水湖,素有“草原明珠”之称。早在2002年,呼伦湖及其周边水系就被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

据督察人员介绍,该湖对维系呼伦贝尔草原生物多样性和丰富动植物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特殊地位。其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是筑牢北方生态屏障的重要任务,也是中央环保督察关注的重点。

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下称《意见》),正式打响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意见》要求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手抓工业、农业、生活三大类污染源整治,大幅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手抓水生态系统整治,有效扩大水体纳污和自净能力。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吴舜泽对经济观察网表示,要进一步强化湖泊水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监管,采取一地一策差异化推进方式,加快改善湖泊水环境质量。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整改举措,严禁敷衍整改和不作为。同时,企业和社会公众也要参与进来,形成攻坚合力。

相关指标不降反升 水质仍为劣Ⅴ类

2016年7月首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指出:呼伦湖综合治理方案经国家批复后,自治区制定了2016至2017年实施方案,但进展缓慢。

此后,内蒙古自治区督察整改方案明确:由自治区发改委牵头,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为主要责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2017年底前完成20个重点项目实施;2020年具备区域水资源调、补、蓄、配综合能力,流域生态蓄水量得到基本满足和有效补给,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与此同时,2016年5月,自治区政府印发了《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分工方案》。同年7月25日批复《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2016-2017年)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明确规定2016-2017年重点建设任务。

这些任务包括草原生态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水利工程、环境整治、管护能力等五大类20项工程,规划投资21.08亿元。其目标是显著增强呼伦湖水循环能力,减轻湖泊富营养化程度,2017年底湖泊水质从劣V类提高到V类,环湖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周边沙化土地、工矿区、生活区环境有效治理,管护能力明显增强。

不过,督察发现,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呼伦贝尔市按《方案》要求开展了相关工作,但问题依然突出:一是水环境质量未得到改善;二是治理工程随意调整变更;三是工程项目管理十分混乱。

监测数据显示,与2015年相比,呼伦湖水质虽在2016至2017年总氮、高锰酸盐指数有所下降,但COD(化学需氧量)、总磷、氟化物指标却不降反升,水质仍为劣Ⅴ类。

通过综合分析2015年以来呼伦湖水位、水量、水质以及呼伦贝尔地区气候条件,督察人员发现,总体看,呼伦湖水质与入湖水量密切相关,受制于当地气候条件和流域来水情况,水环境质量“靠天吃饭”的现状尚未改变,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

治理项目避重就轻 效果大打折扣

上述《方案》明确的20个治理工程项目,截至2017年底,2个被调出实施范围;剩下的18个项目,16个实施内容大幅变更;只有2个项目总体按计划执行,工程项目调整变更率达到90%。

与此同时,相应的投资变更同样令人吃惊,一期工程项目总投资21.08亿元,实际落实只有13.15亿元,其中,农村安全饮用水项目计划投资1亿元,实际仅投入640万元;涉及旅游景区治理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项目未实施,但有关管护能力建设却由规划的1.9亿元,调增到4.02亿元。

督察组认为,呼伦湖相关治理工程项目实施存在避重就轻、避难就易问题,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不仅如此,督察还发现,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呼伦贝尔市在呼伦湖治理项目实施中,无有效的协同推进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工程项目任由呼伦贝尔市实施,擅自调整,任意变更,容易实施的实施,有难度的就调出实施范围。

而对于环境治理影响较大的项目往往被延期或简化,而涉及保护区管护能力的项目却被显著扩大规模、提高投资。督察人员介绍,一期工程实际实施的18个项目,总投资13.15亿元,但其中用于管护、执法能力的项目投资4.25亿元,投资占比达32.3%。

“此外,项目调整变更研究论证不够,而且不按程序组织申报审批,有的甚至仅凭某个研究单位的个别专家意见,就彻底变更技术路线,管理混乱,监督松懈。”督察组负责人表示。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不作为、慢作为明显

督察组调查发现,在呼伦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自治区发改委作为整改任务牵头单位,未履行应承担的职责,自首轮中央环保督察以来,直至2018年5月“回头看”进驻前夕,才组织一次专题会议研究。

同时,自治区发改委未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实施管理,对随意调整、擅自变更问题,或不知情,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建立监督考核机制,仅有的工作调度也流于形式;统筹推进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不够,不作为、慢作为明显。

督察组表示,呼伦贝尔市作为实施责任主体,缺乏“钉钉子精神”,不仅未一钉到底,甚至敷衍应对、得过且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没有抓住呼伦湖生态环境改善这个核心,避重就轻、避难就易,甚至为了当地有关监管单位利益,不惜大幅度调整项目建设内容。

另外,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协调配合上不到位,尤其是自治区水利厅对自身承担的多个水利工程项目的组织协调职责、任务一无所知,向督察组提供汇报材料仅简单的一页纸,且未谈及实质性工作,履职尽责未到位。

对于这些问题,督察组表示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按要求做好后续督察工作。翟青明确要求,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呼伦贝尔市要认真反思存在的问题,以更高、更严标准履行整改职责,转变工作作风,确保呼伦湖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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