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呼倫湖重點治理項目被人為擱置 多項指標不降反升

生態環境部:呼倫湖重點治理項目被人為擱置 多項指標不降反升

呼倫湖是內蒙古第一大淡水湖,也是全國第五大淡水湖,素有“草原明珠”之稱。早在2002年,呼倫湖及其周邊水系就被列入《國際重要溼地名錄》。

據督察人員介紹,該湖對維繫呼倫貝爾草原生物多樣性和豐富動植物資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區域生態環境保護中具有特殊地位。其環境治理與生態保護是築牢北方生態屏障的重要任務,也是中央環保督察關注的重點。

6月2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下稱《意見》),正式打響藍天、碧水、淨土三大保衛戰。《意見》要求深入實施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一手抓工業、農業、生活三大類汙染源整治,大幅減少汙染物排放,一手抓水生態系統整治,有效擴大水體納汙和自淨能力。

生態環境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吳舜澤對經濟觀察網表示,要進一步強化湖泊水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和監管,採取一地一策差異化推進方式,加快改善湖泊水環境質量。這就要求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嚴格落實整改舉措,嚴禁敷衍整改和不作為。同時,企業和社會公眾也要參與進來,形成攻堅合力。

相關指標不降反升 水質仍為劣Ⅴ類

2016年7月首輪中央環保督察反饋意見指出:呼倫湖綜合治理方案經國家批覆後,自治區制定了2016至2017年實施方案,但進展緩慢。

此後,內蒙古自治區督察整改方案明確:由自治區發改委牽頭,呼倫貝爾市黨委政府為主要責任單位,會同有關部門,2017年底前完成20個重點項目實施;2020年具備區域水資源調、補、蓄、配綜合能力,流域生態蓄水量得到基本滿足和有效補給,水環境質量明顯改善。

與此同時,2016年5月,自治區政府印發了《呼倫湖流域生態與環境綜合治理責任分工方案》。同年7月25日批覆《呼倫湖流域生態與環境綜合治理一期工程(2016-2017年)實施方案》(下稱《方案》),明確規定2016-2017年重點建設任務。

這些任務包括草原生態保護、溼地生態系統恢復、水利工程、環境整治、管護能力等五大類20項工程,規劃投資21.08億元。其目標是顯著增強呼倫湖水循環能力,減輕湖泊富營養化程度,2017年底湖泊水質從劣V類提高到V類,環湖生態環境明顯好轉,周邊沙化土地、工礦區、生活區環境有效治理,管護能力明顯增強。

不過,督察發現,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呼倫貝爾市按《方案》要求開展了相關工作,但問題依然突出:一是水環境質量未得到改善;二是治理工程隨意調整變更;三是工程項目管理十分混亂。

監測數據顯示,與2015年相比,呼倫湖水質雖在2016至2017年總氮、高錳酸鹽指數有所下降,但COD(化學需氧量)、總磷、氟化物指標卻不降反升,水質仍為劣Ⅴ類。

通過綜合分析2015年以來呼倫湖水位、水量、水質以及呼倫貝爾地區氣候條件,督察人員發現,總體看,呼倫湖水質與入湖水量密切相關,受制於當地氣候條件和流域來水情況,水環境質量“靠天吃飯”的現狀尚未改變,生態環境保護形勢不容樂觀。

治理項目避重就輕 效果大打折扣

上述《方案》明確的20個治理工程項目,截至2017年底,2個被調出實施範圍;剩下的18個項目,16個實施內容大幅變更;只有2個項目總體按計劃執行,工程項目調整變更率達到90%。

與此同時,相應的投資變更同樣令人吃驚,一期工程項目總投資21.08億元,實際落實只有13.15億元,其中,農村安全飲用水項目計劃投資1億元,實際僅投入640萬元;涉及旅遊景區治理改造及基礎設施建設等重大項目未實施,但有關管護能力建設卻由規劃的1.9億元,調增到4.02億元。

督察組認為,呼倫湖相關治理工程項目實施存在避重就輕、避難就易問題,治理效果大打折扣。

不僅如此,督察還發現,自治區各有關部門和呼倫貝爾市在呼倫湖治理項目實施中,無有效的協同推進機制和監督考核機制,工程項目任由呼倫貝爾市實施,擅自調整,任意變更,容易實施的實施,有難度的就調出實施範圍。

而對於環境治理影響較大的項目往往被延期或簡化,而涉及保護區管護能力的項目卻被顯著擴大規模、提高投資。督察人員介紹,一期工程實際實施的18個項目,總投資13.15億元,但其中用於管護、執法能力的項目投資4.25億元,投資佔比達32.3%。

“此外,項目調整變更研究論證不夠,而且不按程序組織申報審批,有的甚至僅憑某個研究單位的個別專家意見,就徹底變更技術路線,管理混亂,監督鬆懈。”督察組負責人表示。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不作為、慢作為明顯

督察組調查發現,在呼倫湖生態環境綜合治理工作中,自治區發改委作為整改任務牽頭單位,未履行應承擔的職責,自首輪中央環保督察以來,直至2018年5月“回頭看”進駐前夕,才組織一次專題會議研究。

同時,自治區發改委未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實施管理,對隨意調整、擅自變更問題,或不知情,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未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僅有的工作調度也流於形式;統籌推進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地方不夠,不作為、慢作為明顯。

督察組表示,呼倫貝爾市作為實施責任主體,缺乏“釘釘子精神”,不僅未一釘到底,甚至敷衍應對、得過且過。在工程項目實施中,沒有抓住呼倫湖生態環境改善這個核心,避重就輕、避難就易,甚至為了當地有關監管單位利益,不惜大幅度調整項目建設內容。

另外,自治區有關部門在協調配合上不到位,尤其是自治區水利廳對自身承擔的多個水利工程項目的組織協調職責、任務一無所知,向督察組提供彙報材料僅簡單的一頁紙,且未談及實質性工作,履職盡責未到位。

對於這些問題,督察組表示將進一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按要求做好後續督察工作。翟青明確要求,內蒙古自治區有關部門、呼倫貝爾市要認真反思存在的問題,以更高、更嚴標準履行整改職責,轉變工作作風,確保呼倫湖生態環境治理工作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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