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涉毒案件”十年大数据公布!五大案例警醒世人!

今天是第31个国际禁毒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发布了锦州地区两级人民法院在2007-2017年涉毒案件审判白皮书,同时公布了5起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锦州“涉毒案件”十年大数据公布!五大案例警醒世人!

2007年至2017年,锦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刑事一审案件17444件,其中毒品犯罪案件404件,占总受理刑事一审案件的2.32%,共判处毒品罪犯609人,五年以上重刑429人,重刑率为70%。从毒品数量、纯度、涉案人员职业、年龄、作案手段等方面均表现出新的特征,主要表现在12个方面:

1

毒品案件数量增长较快。2007年至2009年,全市毒品案件在20件以下,从2010年至2017年,毒品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从21件增至38件,增幅为80.95%;判决人犯34人增至62人,增幅为82.35%;一审毒品案件在一审刑事案件中的比例从1.34%增至2.7%。

2

案件中缴获的毒品数量不断增长。以中院审理的案件为例,2011年以前毒品数量基本在400克左右,2017年我们审理的焦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缴获的冰毒数量高达10200余克。

3

毒品案件的涉案人数不断增加。近十年来,毒品案件涉案人员由一两人、两三人发展到十余人,如中院审理的焦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涉案人员高达19人。

4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情况愈发严重。2007年以来,审结的毒品案件中累犯54人,再犯38人,占判处人犯数的8.87%和6.24%。2015年,中院审理的王某贩卖毒品案,认定王某贩卖冰毒2300余克,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判处其死刑。经最高法院核准,罪犯王某已被执行死刑。

5

涉案毒品的毒性越来越强,纯度越来越高。以前我市毒品案件以麻古、摇头丸等毒品居多,上述毒品毒性较弱,成瘾性相对较差;近年来,涉案毒品主要以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为主,且纯度基本在50%以上,有的毒品纯度高达近80%。

6

毒品犯罪人员家庭化、亲属化情况较为严重。受毒品犯罪利润丰厚诱惑及不正确的家庭观、亲情观影响,我市毒品犯罪从传统的家庭外成员向家庭成员、亲属成员间转变的情况较为严重。2013年,中院审理的陈某江等11人毒品犯罪案件中,涉及兄弟、未婚妻、外甥等家庭亲属成员共4人,占涉案人数的36%。

7

毒品犯罪人员年龄以中年居多,但有年轻化迹象。2007年以来,20岁至30岁的约占33%,30岁至50岁涉案人员占总人数约62%,其它年龄约占5%。2017年,中院审理的焦某等人毒品案件中,年龄最小的被告人徐某系刚刚初中毕业,犯罪时年龄未满16周岁。

8

毒品犯罪人员以无业人员和农民所占比例大。2007年以来,判处毒品犯罪人犯609人,其中无业人员415人,占68.14%,农民98人,占16.09%。无业人员和农民占涉案总数的84.23%,成为毒品犯罪的主要人群。

9

毒品犯罪人员有向公务人员扩大的趋势。2015年以前,我市基本没有公务人员参与毒品犯罪。2015年,中院审理的刘某贩卖毒品案中,出现了曾办理刑事案件的警察参与贩卖毒品的现象,涉案的温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刑。2017年,中院审理的焦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中,某分局协警李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10

毒品犯罪人员文化层次较低。2007年以来,判处毒品犯罪人犯609人,初中学历399人,所占比例最大,占65.52%,其次小学学历104人,占17.07%,高中以上学历101人,占16.58%,文盲5人,占0.82%。

11

女性参与毒品犯罪比例较大。从犯罪主体看,多以男性为主,但女性毒品犯罪分子增长较快。2007年以来,判处毒品犯罪人犯609人中,女性人犯147人,占24.14%。

12

锦州“涉毒案件”十年大数据公布!五大案例警醒世人!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毒品犯罪五个典型案例

1

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案件

★对罪刑极其严重的毒品再犯,依法适用死刑

案号:(2015)锦刑一初字第00044号

案件简要情况: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管制一年。王某与被告人庄某某通过QQ聊天相识,并约定进行毒品交易。自2014年11月末至2015年2月,王某以贩卖为目的与庄某某约定交易毒品数量和价格后,庄某某通过物流快递方式将甲基苯丙胺(冰毒)由广州邮至锦州,确认毒品到达锦州后,庄某某乘飞机来锦,王某驾车接到庄某某后共同取出毒品,王某先后三次从庄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2396.81克。王某在第三次驾车陪同庄某某取得毒品后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缴获毒资11.8万元,又在其家中另查获尚未出售的甲基苯丙胺509.43克。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扣的毒品、毒资、涉案轿车及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对罪犯王某的死刑判决。

典型意义:我国一贯坚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死刑仅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中,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900余克,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罪刑极其严重。为体现严厉打击毒品再犯犯罪分子,依法对王某适用死刑。

2

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案件

★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案号:(2017)辽07刑初41号

案件简要情况:被告人陈某某、靳某某均系山西省长治市人,二人吸毒时相识。2016年6月,陈某某多次向靳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30克、重1.22克的咖啡因片剂12粒。

同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时,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牌号为晋D71739三菱牌欧兰德汽车内的挎包中查获白色晶体3袋、白色粉末1袋,经鉴定,3袋白色晶体重量合计67.4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61%以上,1袋白色粉末重量为13.65克,检出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主要成分甲卡西酮含量为43.70%。当晚,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位于山西省长治市某区家中搜查时,查获白色粉末2袋、黄色粉末1袋、红色片剂1袋共77粒,经鉴定,1袋白色粉末和1袋黄色粉末主要成分为咖啡因,共重68.98克,另1袋白色粉末主要成分为甲卡西酮,重155.48克,77粒红色片剂主要成分为咖啡因,共重7.40克。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贩卖甲基苯丙胺297.48克、甲卡西酮粉末169.13克、咖啡因粉末68.98克、咖啡因片剂89粒共8.62克。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纪要》的规定主要包含三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因贩卖毒品被人赃俱获,又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二是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犯罪,但没有查获毒品实物,后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三是行为人因吸毒或其他违法犯罪被抓获后,查明其有贩毒行为,并从其住所等处查获毒品的。本案属第二种情形,陈某某系贩毒人员,在其驾驶的车辆及家中查获的毒品,依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并非用于贩卖,应当依法计入其贩卖数额。

3

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明知购毒者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为保证购毒者顺利购得毒品而居间担保,最终促成毒品交易,行为人与购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案号:(2013)锦刑一初字第00037号

案件简要情况: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与黄某某、陈某甲相识。2012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其位于锦州市古塔区上海路家中,明知陈某甲和黄某某均贩卖毒品,在陈某甲不相信黄某某的情况下,通过电话让陈某甲将100克甲基苯丙胺赊卖给黄某某,充当黄某某的居间担保人,使黄某某顺利从陈某甲处赊购到甲基苯丙胺100克。

另查明,王某某在自己家中两次容留黄某某、王某甲、尚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也要求各行为人具备共同的认识,也必须共同参与毒品犯罪行为。本案中,从主观方面看,王某某明知黄某某向陈某甲购买毒品目的是为了贩卖,应黄某某请求说服售毒者陈某甲向黄某某出售冰毒,王某某与黄某某之间存在主观意思联络,有犯罪的共同故意;从客观方面看,王某某在陈某甲不相信黄某某情况下,王某某利用其与陈某甲熟知的条件,居间充当黄某某的担保人,促使陈某甲相信并将毒品贩卖给黄某某。在黄某某为贩卖毒品而购买冰毒过程中,王某某为黄某某提供了帮助行为,对黄某某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提供了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帮助行为。故王某某系黄某某贩卖毒品犯罪的帮助犯,与黄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一审法院根据王某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对其所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4

被告人王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毒品,属于贩卖行为的组成部分,应认定为运输毒品行为

案号:(2017)辽07刑初45号

案件简要情况: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来到广州与林某某(另案处理)、粟某(另案处理)贩卖、运输毒品,林某某、粟某支付王某甲“工资”。林某某、粟某负责通过网络联系毒品上家、购进毒品及通过网络联系毒品下家贩卖毒品。王某负责通过快递公司向购买毒品人邮寄毒品,同时负责租赁用于存放毒品的仓库、购买用于分装毒品的鼠标、音箱、螺丝刀、包装袋等工具。林某某、粟某二人将已支付毒资的购毒人员的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购买的毒品数量等信息录入三人共用的电子邮箱,王某根据上述信息从仓库中取回毒品进行称量、分装,并藏于鼠标、音箱中,后通过快递公司向购买毒品人运输毒品,并将邮寄的快递单号录入该电子邮箱内向林某某、粟某反馈邮寄信息。

2016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湴村东大街九巷一号201室王某的住处,将王某抓获。至案发时,王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帮助林某某、粟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约2356.146克,其中被公安机关查扣毒品甲基苯丙胺实物1862.146克。另,被告人王某还供述根据林某某、粟某在电子邮箱中所留信息多次向购买毒品人邮寄甲基苯丙胺。

裁判结果:该案由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通过邮寄的方式帮助共同作案人林某某、粟某向他人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辉参与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次数多、数量大、纯度高,且有两次犯罪前科,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受共同作案人指挥邮寄毒品,其不是涉案毒品来源的购买联系者,又非涉案毒品去向的贩卖联系者,亦非涉案毒资的实际掌控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显不同于林某某、粟某,系从犯,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悔罪,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随着物流寄递行业迅猛发展,毒品交易过程中通过邮寄、快递方式交付毒品逐渐成为毒品交付的新方式,由此产生了通过物流寄递毒品行为的定性问题。行为人通过邮寄、快递方式向购毒者交付毒品的行为属于其贩卖毒品行为的组成部分,该运输行为通常由贩卖者主导,行为人如为向他人贩卖毒品而通过上述方式向购毒者邮寄、快递毒品,应当对其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5

被告人杨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吸毒者在购买、储存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如何定性

案号:(2015)凌海刑初字第00174号

案件简要情况:被告人杨某系吸毒人员。2015年3月17日22时左右,杨某驾车来到鞍山市铁西区某小区附近,与事先电话约好的孟某某和徐某某见面后,在其车内将2万元现金交给徐某某欲购买100克冰毒。徐某某经与他人联系后,让孟某某带着杨某去取冰毒。次日凌晨,孟某某带领杨某来到鞍山市铁东区港丽某小区附近取到冰毒。

同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凌海市明珠广场附近某游戏厅内将杨某抓获,并在其驾驶的车内查获白色晶体3袋。经鉴定,该3袋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60.34克。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杨某提出上诉。

二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武汉会议纪要》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杨某作为吸毒人员,其购买毒品后,没有证据显示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其将毒品藏至于车内,毒品数量达到刑法规定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最低数量标准,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锦州“涉毒案件”十年大数据公布!五大案例警醒世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