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州“涉毒案件”十年大數據公佈!五大案例警醒世人!

今天是第31個國際禁毒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各界發佈了錦州地區兩級人民法院在2007-2017年涉毒案件審判白皮書,同時公佈了5起依法嚴懲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錦州“涉毒案件”十年大數據公佈!五大案例警醒世人!

2007年至2017年,錦州兩級法院共受理刑事一審案件17444件,其中毒品犯罪案件404件,佔總受理刑事一審案件的2.32%,共判處毒品罪犯609人,五年以上重刑429人,重刑率為70%。從毒品數量、純度、涉案人員職業、年齡、作案手段等方面均表現出新的特徵,主要表現在12個方面:

1

毒品案件數量增長較快。2007年至2009年,全市毒品案件在20件以下,從2010年至2017年,毒品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從21件增至38件,增幅為80.95%;判決人犯34人增至62人,增幅為82.35%;一審毒品案件在一審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從1.34%增至2.7%。

2

案件中繳獲的毒品數量不斷增長。以中院審理的案件為例,2011年以前毒品數量基本在400克左右,2017年我們審理的焦某販賣運輸毒品案件中,繳獲的冰毒數量高達10200餘克。

3

毒品案件的涉案人數不斷增加。近十年來,毒品案件涉案人員由一兩人、兩三人發展到十餘人,如中院審理的焦某等人販賣、運輸毒品案涉案人員高達19人。

4

毒品犯罪累犯、再犯情況愈發嚴重。2007年以來,審結的毒品案件中累犯54人,再犯38人,佔判處人犯數的8.87%和6.24%。2015年,中院審理的王某販賣毒品案,認定王某販賣冰毒2300餘克,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判處其死刑。經最高法院核准,罪犯王某已被執行死刑。

5

涉案毒品的毒性越來越強,純度越來越高。以前我市毒品案件以麻古、搖頭丸等毒品居多,上述毒品毒性較弱,成癮性相對較差;近年來,涉案毒品主要以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為主,且純度基本在50%以上,有的毒品純度高達近80%。

6

毒品犯罪人員家庭化、親屬化情況較為嚴重。受毒品犯罪利潤豐厚誘惑及不正確的家庭觀、親情觀影響,我市毒品犯罪從傳統的家庭外成員向家庭成員、親屬成員間轉變的情況較為嚴重。2013年,中院審理的陳某江等11人毒品犯罪案件中,涉及兄弟、未婚妻、外甥等家庭親屬成員共4人,佔涉案人數的36%。

7

毒品犯罪人員年齡以中年居多,但有年輕化跡象。2007年以來,20歲至30歲的約佔33%,30歲至50歲涉案人員佔總人數約62%,其它年齡約佔5%。2017年,中院審理的焦某等人毒品案件中,年齡最小的被告人徐某系剛剛初中畢業,犯罪時年齡未滿16週歲。

8

毒品犯罪人員以無業人員和農民所佔比例大。2007年以來,判處毒品犯罪人犯609人,其中無業人員415人,佔68.14%,農民98人,佔16.09%。無業人員和農民佔涉案總數的84.23%,成為毒品犯罪的主要人群。

9

毒品犯罪人員有向公務人員擴大的趨勢。2015年以前,我市基本沒有公務人員參與毒品犯罪。2015年,中院審理的劉某販賣毒品案中,出現了曾辦理刑事案件的警察參與販賣毒品的現象,涉案的溫某被以販賣毒品罪判刑。2017年,中院審理的焦某等販賣運輸毒品案中,某分局協警李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刑。

10

毒品犯罪人員文化層次較低。2007年以來,判處毒品犯罪人犯609人,初中學歷399人,所佔比例最大,佔65.52%,其次小學學歷104人,佔17.07%,高中以上學歷101人,佔16.58%,文盲5人,佔0.82%。

11

女性參與毒品犯罪比例較大。從犯罪主體看,多以男性為主,但女性毒品犯罪分子增長較快。2007年以來,判處毒品犯罪人犯609人中,女性人犯147人,佔24.14%。

12

錦州“涉毒案件”十年大數據公佈!五大案例警醒世人!

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毒品犯罪五個典型案例

1

被告人王某販賣毒品案件

★對罪刑極其嚴重的毒品再犯,依法適用死刑

案號:(2015)錦刑一初字第00044號

案件簡要情況:被告人王某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管制一年。王某與被告人莊某某通過QQ聊天相識,並約定進行毒品交易。自2014年11月末至2015年2月,王某以販賣為目的與莊某某約定交易毒品數量和價格後,莊某某通過物流快遞方式將甲基苯丙胺(冰毒)由廣州郵至錦州,確認毒品到達錦州後,莊某某乘飛機來錦,王某駕車接到莊某某後共同取出毒品,王某先後三次從莊某某處購買甲基苯丙胺約2396.81克。王某在第三次駕車陪同莊某某取得毒品後被抓獲,公安機關當場繳獲毒資11.8萬元,又在其家中另查獲尚未出售的甲基苯丙胺509.43克。

裁判結果:被告人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查扣的毒品、毒資、涉案轎車及違禁品依法予以沒收。最高人民法院已核准對罪犯王某的死刑判決。

典型意義:我國一貫堅持“保留死刑,嚴格控制和慎重適用死刑”的死刑政策,死刑僅適用於罪刑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中,王某販賣甲基苯丙胺2900餘克,數量特別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極大,罪刑極其嚴重。為體現嚴厲打擊毒品再犯犯罪分子,依法對王某適用死刑。

2

被告人陳某某販賣毒品案件

★販毒人員被抓獲後,對於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

案號:(2017)遼07刑初41號

案件簡要情況:被告人陳某某、靳某某均系山西省長治市人,二人吸毒時相識。2016年6月,陳某某多次向靳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230克、重1.22克的咖啡因片劑12粒。

同年7月6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某被抓獲時,公安機關在其駕駛的牌號為晉D71739三菱牌歐蘭德汽車內的挎包中查獲白色晶體3袋、白色粉末1袋,經鑑定,3袋白色晶體重量合計67.48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61%以上,1袋白色粉末重量為13.65克,檢出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主要成分甲卡西酮含量為43.70%。當晚,公安機關對陳某某位於山西省長治市某區家中搜查時,查獲白色粉末2袋、黃色粉末1袋、紅色片劑1袋共77粒,經鑑定,1袋白色粉末和1袋黃色粉末主要成分為咖啡因,共重68.98克,另1袋白色粉末主要成分為甲卡西酮,重155.48克,77粒紅色片劑主要成分為咖啡因,共重7.40克。

綜上,被告人陳某某共販賣甲基苯丙胺297.48克、甲卡西酮粉末169.13克、咖啡因粉末68.98克、咖啡因片劑89粒共8.62克。

裁判結果:被告人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六萬元。宣判後,被告人陳某某未提出上訴。

典型意義: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省武漢市召開了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簡稱《武漢會議紀要》)。《紀要》規定,“販毒人員被抓獲後,對於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證明查獲的毒品並非販毒人員用於販賣,其行為另構成非法持有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紀要》的規定主要包含三種情形:一是行為人因販賣毒品被人贓俱獲,又從其住所等處查獲毒品的;二是有其他證據證明行為人實施了販賣毒品犯罪,但沒有查獲毒品實物,後從其住所等處查獲毒品的;三是行為人因吸毒或其他違法犯罪被抓獲後,查明其有販毒行為,並從其住所等處查獲毒品的。本案屬第二種情形,陳某某系販毒人員,在其駕駛的車輛及家中查獲的毒品,依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並非用於販賣,應當依法計入其販賣數額。

3

被告人王某某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明知購毒者以販賣為目的購買毒品,為保證購毒者順利購得毒品而居間擔保,最終促成毒品交易,行為人與購毒者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

案號:(2013)錦刑一初字第00037號

案件簡要情況:被告人王某某先後與黃某某、陳某甲相識。2012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其位於錦州市古塔區上海路家中,明知陳某甲和黃某某均販賣毒品,在陳某甲不相信黃某某的情況下,通過電話讓陳某甲將100克甲基苯丙胺賒賣給黃某某,充當黃某某的居間擔保人,使黃某某順利從陳某甲處賒購到甲基苯丙胺100克。

另查明,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兩次容留黃某某、王某甲、尚某某等人吸食毒品。

裁判結果:被告人王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數罪併罰,總和刑期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典型意義:本案涉及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我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也要求各行為人具備共同的認識,也必須共同參與毒品犯罪行為。本案中,從主觀方面看,王某某明知黃某某向陳某甲購買毒品目的是為了販賣,應黃某某請求說服售毒者陳某甲向黃某某出售冰毒,王某某與黃某某之間存在主觀意思聯絡,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從客觀方面看,王某某在陳某甲不相信黃某某情況下,王某某利用其與陳某甲熟知的條件,居間充當黃某某的擔保人,促使陳某甲相信並將毒品販賣給黃某某。在黃某某為販賣毒品而購買冰毒過程中,王某某為黃某某提供了幫助行為,對黃某某實施販賣毒品犯罪提供了具有決定性作用的幫助行為。故王某某系黃某某販賣毒品犯罪的幫助犯,與黃某某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一審法院根據王某某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對其所犯販賣毒品罪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4

被告人王某販賣、運輸毒品案

★通過物流寄遞方式交付毒品,屬於販賣行為的組成部分,應認定為運輸毒品行為

案號:(2017)遼07刑初45號

案件簡要情況:被告人王某於2015年來到廣州與林某某(另案處理)、粟某(另案處理)販賣、運輸毒品,林某某、粟某支付王某甲“工資”。林某某、粟某負責通過網絡聯繫毒品上家、購進毒品及通過網絡聯繫毒品下家販賣毒品。王某負責通過快遞公司向購買毒品人郵寄毒品,同時負責租賃用於存放毒品的倉庫、購買用於分裝毒品的鼠標、音箱、螺絲刀、包裝袋等工具。林某某、粟某二人將已支付毒資的購毒人員的收貨地址、收貨人姓名、聯繫方式、購買的毒品數量等信息錄入三人共用的電子郵箱,王某根據上述信息從倉庫中取回毒品進行稱量、分裝,並藏於鼠標、音箱中,後通過快遞公司向購買毒品人運輸毒品,並將郵寄的快遞單號錄入該電子郵箱內向林某某、粟某反饋郵寄信息。

2016年12月17日,公安機關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長湴村東大街九巷一號201室王某的住處,將王某抓獲。至案發時,王某通過快遞郵寄的方式幫助林某某、粟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約2356.146克,其中被公安機關查扣毒品甲基苯丙胺實物1862.146克。另,被告人王某還供述根據林某某、粟某在電子郵箱中所留信息多次向購買毒品人郵寄甲基苯丙胺。

裁判結果:該案由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通過郵寄的方式幫助共同作案人林某某、粟某向他人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王輝參與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次數多、數量大、純度高,且有兩次犯罪前科,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在共同販賣、運輸毒品犯罪中,受共同作案人指揮郵寄毒品,其不是涉案毒品來源的購買聯繫者,又非涉案毒品去向的販賣聯繫者,亦非涉案毒資的實際掌控者,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明顯不同於林某某、粟某,系從犯,應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當庭認罪、悔罪,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被告人王某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王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典型意義:隨著物流寄遞行業迅猛發展,毒品交易過程中通過郵寄、快遞方式交付毒品逐漸成為毒品交付的新方式,由此產生了通過物流寄遞毒品行為的定性問題。行為人通過郵寄、快遞方式向購毒者交付毒品的行為屬於其販賣毒品行為的組成部分,該運輸行為通常由販賣者主導,行為人如為向他人販賣毒品而通過上述方式向購毒者郵寄、快遞毒品,應當對其依法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定罪處罰。

5

被告人楊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吸毒者在購買、儲存毒品過程中被查獲的毒品如何定性

案號:(2015)凌海刑初字第00174號

案件簡要情況:被告人楊某系吸毒人員。2015年3月17日22時左右,楊某駕車來到鞍山市鐵西區某小區附近,與事先電話約好的孟某某和徐某某見面後,在其車內將2萬元現金交給徐某某欲購買100克冰毒。徐某某經與他人聯繫後,讓孟某某帶著楊某去取冰毒。次日凌晨,孟某某帶領楊某來到鞍山市鐵東區港麗某小區附近取到冰毒。

同日6時許,公安機關在凌海市明珠廣場附近某遊戲廳內將楊某抓獲,並在其駕駛的車內查獲白色晶體3袋。經鑑定,該3袋白色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重60.34克。

(二)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宣判後,楊某提出上訴。

二審裁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武漢會議紀要》規定,吸毒者在購買、存儲毒品過程中被查獲,沒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達到刑法規定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最低數量標準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楊某作為吸毒人員,其購買毒品後,沒有證據顯示其是為了實施販賣毒品等其他犯罪,其將毒品藏至於車內,毒品數量達到刑法規定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最低數量標準,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錦州“涉毒案件”十年大數據公佈!五大案例警醒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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