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解房屋拆遷中這9個繼承相關問題,遇到拆遷房糾紛時不再苦惱!

問題一:原私房產權人死亡,未留遺囑,如何認定現房屋繼承人?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依據下列順序認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在同一個繼承順序中的繼承不存在先後順序之分,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另外,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問題二:第一順序中的“子女”是否包括繼子女?

答:第一順序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與繼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扶養關係的認定主要具備以下三個方面:(1)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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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是否必須均等分配遺產?

答: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中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問題四:法定繼承人在何種情況下喪失繼承權?

答:繼承人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2)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3)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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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公房能否作為原承租人遺產?

答:公房不屬於遺產,其所有權人為國家,因此該房不應作為原承租人死亡後遺留的個人財產。但是公房的動遷補償款可以繼承,比如:在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動遷時,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確定了承租人的,動遷補償款歸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確定承租人的,動遷補償款歸原承租人的繼承人。

問題六:被繼承人死亡已逾20年,登記在其名下的房屋動遷後,繼承人主張動遷款的處理?

問題七:多份遺囑內容衝突如何處理?

答: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於一般形式遺囑。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後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後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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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八:有效遺贈撫養協議與有效遺囑中內容產生衝突,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後,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沒有牴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牴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牴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問題九:遺囑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遺囑是否有效?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需注意的是,確定遺囑人是否具有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應以遺囑人訂立遺囑當時為準。若訂立遺囑當時,遺囑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使其後來行為能力全部或部分喪失,遺囑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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