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教唆兒子盜竊 生母多年不聞不問 孩子的爺爺奶奶被指定為監護人

生父教唆兒子盜竊 生母多年不聞不問 孩子的爺爺奶奶被指定為監護人

人們常用“父愛如山,母愛如水”來表示父母對孩子無私的愛,然而在江蘇省如皋市卻有這麼一對父母在離婚後,父親李力多次教唆未成年兒子小元去盜竊,母親戴琴則多年來對兒子不聞不問。為此,小元的姑母李玲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李力、戴琴的監護權,並申請如皋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6月6日,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結了這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依法撤銷了父母親的監護權,並指定孩子的爺爺奶奶為監護人。

2011年,小元的父母李力和戴琴離婚,小元隨父親一起生活,但實際上小元仍在老家由爺爺奶奶繼續撫養和照顧。

2016年,已經17歲的小元被父親接到身邊一起生活。然而就在小元對未來的生活充滿了憧憬時,李力不僅沒能給予他作為父親應有的關愛和教育,反而教唆小元夥同他人實施盜竊,致使小元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李力亦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零三個月。

考慮到小元尚未成年,需要監護,姑母李玲於2018年4月訴至如皋法院,要求撤銷李力、戴琴的監護權,並申請如皋市人民檢察院支持起訴。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特地去看望正在接受社區矯正的小元,並就其監護權問題聽取小元及小元爺爺奶奶的想法。

小元的爺爺奶奶對於兒子的行為深感痛心,表示願意並且有能力照顧、監管好小元,小元也同意由爺爺奶奶做他的監護人。

隨後,承辦法官又與戴琴取得了聯繫。時隔多年,初聞兒子的遭遇,戴琴十分自責,淚流不止,但多年的角色缺位使小元對母親十分排斥。

法院另查明,小元從小由爺爺奶奶撫養照顧,且小元的爺爺原系扎花廠職工,有退休工資作為生活來源。爺爺奶奶均表示願意也有能力能夠照顧、監管好小元。戴琴對於撤銷其監護權無異議,並同意小元的爺爺奶奶為小元的監護人。李力也意識到自己的過錯,表示同意由其父母對小元進行監護。

檢察機關認為,李力教唆未成年兒子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權。小元的母親不履行監護職責,未能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違反了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李玲作為小元的姑母,向法院申請撤銷父母親對小元的監護人資格,並申請指定小元的祖父、祖母作為監護人,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如皋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元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處於緩刑考驗期內,確定合適的監護人對其進行監護、教育尤為重要。根據法律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系除父母之外的第一順序監護人。本案中,小元的父母作為小元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其進行撫養、教育和保護。在兩人離婚後至今,戴琴作為母親對兒子長期未盡監護人職責;李力作為父親不但不盡監護職責,反而將兒子引上犯罪的道路,自己也因犯罪鋃鐺入獄。兩名被申請人在孩子的成長中起到一定的負面作用,現小元的姑母李玲依法申請撤銷兩名被申請人的監護人資格,於法有據,應當予以支持。小元的祖父母將小元撫養長大,現二人均表示願意且有能力監護好小元,小元亦同意由其祖父母作為其指定監護人。支持起訴單位的意見合法、有理,法院予以採納,遂適用特別程序作出上述一審終審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連線法官■

監護人資格被撤銷 但相關義務不免除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該案承辦法官徐潔介紹說,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徐潔介紹說,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的;(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以上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徐潔指出,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人民法院報 顧建兵 倪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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