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杜絕消防“黑中介”?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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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下,浙江嘉興消防支隊進一步創新消防管理模式,積極探索消防中介管理。

一、加強對消防培訓機構的監管。支隊聯合嘉興市人社局共同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程序和年檢臺賬資料要求,利用1周的時間對全市6家消防培訓機構進行了巡迴檢查,在事先檢查臺賬資料的基礎上,實地核查了師資教學力量、實際操作器材,與培訓機構負責人交流如何提高培訓質量、擴大培訓面,檢查了專職教員的“五險一金”交納情況,抽取部分學生進行回訪。通過檢查發現學時數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教學大綱、專兼職教員數量不符合國家評定規範要求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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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探索消防中介代辦合法化的相關舉措,開展等級評價,實施優勝劣汰。支隊制訂並下發了《嘉興市消防中介代辦機構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特別針對提供虛假信息、採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損害他人利益的中介機構,給予抄告市場監督管理局撤銷代辦資質並納入消防領域“黑名單”。根據《規定》配套制定了《嘉興市消防中介代辦機構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對消防代辦中介機構試行註冊登記、備案公示制度,並積極引入關聯誠信檔案的消防中介機構等級評定模式,依據中介自查自評情況及日常代辦項目的複核考評採取A、B、C、D四個評定等次。針對D級(不合格)的消防中介代辦機構,支隊將根據其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抄告和提請,嚴肅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對違法中介代辦機構和不法人員形成了極大震懾,進一步淨化了中介代辦的市場環境加強消防中介代辦機構信用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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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消防支隊通過一系列措施,主動探索“中介代辦”試點工作不斷優化服務,為有效防止了違法違規問題的出現,杜絕以往消防“黑中介”對群眾利益的損害,真正發揮中介機構在“放改服”中的積極作用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有利於進一步提升群眾和企業的辦事效率,進一步推動人民滿意度的提升。

嘉興市消防中介代辦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消防中介代辦機構從業行為,構建運行高效的消防中介代辦機構運作體系,促進消防中介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並且鼓勵辦事群眾選擇合法中介進行代辦,由專業人員辦專業事。結合“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創人民滿意消防隊伍”活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消防代辦中介機構係指依法登記設立,受企事業單位、個人的委託,按照一定業務規則或程序,從事消防代辦有償服務並承擔相應責任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章 消防代辦中介機構執業行為

第三條消防代辦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法律)和政策規定,按照“獨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競爭、誠信守法”的原則,遵守執業規則和職業道德,依法開展中介業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和其他責任,其合法執業行為受法律保護。委託人有權自主選擇中介代辦機構為其提供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四條消防代辦中介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佈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服務規範、執業人員身份、監督投訴電話和地址等事項,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條消防代辦中介機構應對執業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如期完成委託合同及業務規範規定的其他事項等。

第六條消防代辦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應當依法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合同,並執行收費登記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內容包括委託事項、委託人的具體要求、收費標準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應當遵守的業務規範要求等。

第七條消防代辦中介機構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危害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出具虛假報告、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三、採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損害委託人或他人利益;

四、聘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

五、利用執業便利違規操作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消防代辦中介機構設立與執業資格

第八條消防代辦中介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由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對全市消防中介代辦機構進行日常管理。

第九條

消防代辦中介機構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消防代理服務業務(即在經營範圍內增加受委託人委託代辦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等手續),能夠公正履行消防中介服務,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實體;

二、有從事消防代辦服務的能力;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註冊資金不應少於50萬元。

第十條市公安消防支隊對消防代辦中介機構實行備案公示制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消防中介代辦機構應及時到市公安消防支隊處進行備案,並在嘉興市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網“淘中介”註冊登記。市公安消防支隊定期對備案的中介機構通過媒體和網絡進行公示,並每年組織對其開展誠信等級評定。

第十一條消防代辦中介機構到市公安消防支隊進行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以及法人身份證明;

二、代辦人員身份證明、聘用合同書和社保證明;

三、機構自律管理制度;

四、服務承諾制度。

第十二條 消防代辦中介機構的主要代辦業務範圍:

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等申報資料的收集、申報;

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備案、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等申報資料的收集、申報;

三、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資料的收集、申報。

第十三條消防代辦中介機構法人代表、企業名稱或者單位地址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到市公安消防支隊重新備案。

第十四條消防代辦中介機構應根據消防部門提供、告知的項目辦理流程開展項目代辦。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消防代辦中介機構違反本規定第七條之內容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隊抄告相關部門進行依法查處,並納入消防中介機構“黑名單”,取消其代辦資格。

第十六條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使委託人或他人利益造成損失的,由中介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中介機構可以對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的執業人員追償。

第十七條對本辦法規定的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法律對消防中介機構設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嘉興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委託書模板

2.消防中介代辦機構服務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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