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外儒內法”或“儒皮法骨”有多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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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一篇文章《中國人自宋朝後進取心喪失是因為儒家文化影響?》裡大致分析了古代中國進取心喪失的原因,而與此作為強烈對比的是西方自大航海後的勇猛精進。然後兩次鴉片戰爭不但將中國人的“天朝上國”夢打碎,還將中國人的高傲與自尊徹底踐踏到泥土下,由此開始了中國屈辱的近現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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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洋務運動到維新變法一代代仁人志士開始尋找讓中國遭受如此奇恥大辱的原因,並探求強國之道。如果說甲午之前的“中體西用”還沒有自卑到完全否定自己的話,甲午到民國時期對一切傳統文化的貶低與切割已成大勢。從漢字到文言文、從服裝到建築、從中醫到飲食,一切中國的都是罪源,都是導致中國落後的病因之所在,甚至中國的人種都是低劣的。而作為統治中國兩千年的儒家自然無法逃避的受到最大指責,儒家一時如過街老鼠,人人唯恐避之不及。他們不但要在當時避開腐朽的儒家,連古代也要切割,但無論怎麼切割,儒家作為主導文化都是難以完全割棄的。

於是所謂“儒皮法骨”或者“外儒內法”的說法就出現了,意思是別看你儒家在古代有多風光,其實還不是靠著“法家”?如果不是你儒家統治,中國怎會落後至此?清末之前從未見過“儒皮法骨”或“外儒內法”的說法,最接近於此的不過是董仲舒的“以教化為大務,正法度之宜”或是其後漢宣帝的“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直到近代譚嗣同的“中國兩千年之政,秦政也”這種說法才開始慢慢流行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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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儒家只能靠道德約束治理國家?

這其中隱含的邏輯是你儒家是以道德仁義治理天下的,如何能用法制?所以只要用了法制那肯定就是“儒皮法骨”或“外儒內法”。抱有這種認識的人大概不知道儒家四性。儒家四性為孟子性善,荀子性惡,董仲舒性未善,韓愈性三品。

其中荀子性惡論直接推導就是人人都有惡念所以必須以律法約束,而集法家之大成的韓非子就曾經師從荀子受其影響。

即使是提倡人性本善的孟子也曾說過“徒善不足以為政”,意思是國家治理不能單單依靠道德教化,而是要和法律約束一起運用才行。

《論語》中孔子說過“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其大意是僅僅依靠刑罰是有侷限的,民眾只會想辦法逃避刑罰但卻沒有廉恥之心;用道德禮儀去教化百姓,他們才會知恥而自律。

董仲舒將孔子的理論綜合孟子荀子的說法提出性未善論,即人的本性未善未惡,善良的潛質需要後天的教化激發,惡的潛質則需要律法約束。

韓愈的性三品論概括來說就是“仁義禮智信”是人天生具備的,“喜、懼、怒、愛、哀、欲、惡”是後天產生的惡。人性分三品,上品只有善,中品處於善惡之間,下品只有惡。所以管理國家要教化和法律結合運用。

儒家四性和西方近現代的“經濟人”、“社會人”、“自我實現人”和“複雜人”四種人性假設非常相似,可見儒家早就有對人性有深入的理解和完善的分析闡述。這四種人性假設都沒有排除對法律的運用。

所以,儒家從未排斥法制,而僅僅是將法制當做手段,道德教育為根本而已。縱觀獨尊儒術後的兩千年,中國基本都是將此作為治國的基本原則。只有在亂世難以對民眾實行道德教育時才以重法約束,即使如此目的也是為了恢復秩序以便進行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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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從沒有屬於“法家”的“法”

我們經常說“法律是道德的底線”,這話雖然有爭議,但法律源於道德卻是不爭的事實。

道德是基於不同歷史和社會環境下產生的共同生活準則,也是一種主觀判斷對錯的標準。人們以此來分析看待事物的好壞對錯美醜,並在此基礎上組織社會關係交際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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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道德是基於對“我是誰?”“我從哪裡來”、“我要對哪裡去?”的看法分析。放到中國就是我不管人從哪裡來,不管是女媧造人還是陰陽二氣交合產生,但我的生命是父母給的,是父母撫養長大的。所以仁的概念第一位是孝,並從孝道外推兄弟姊妹到親戚朋友而形成人與人交往的“仁義禮智信”五種行為規則,這些行為準則或道德法律的最終目的都是致仁。

法律是統治者從人們的共同道德倫理準則提煉出來的最大公約數,因為是人都有私念,所以不可能僅僅依靠人的自律而治理社會,而法律是具有國家武力作為依靠的強制性道德約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道德不但是法律的根源和評價標準,還是公民意識追求的最高境界。道德是自律,法律是他律。說有爭議是因為法律還摻雜了“統治階級的意志”,而非完全是全體百姓認同的道德底線。

總結起來就是誰制定了主觀對錯的判斷標準,誰就掌握了道德倫理的制定權,法律就是誰家的。而法家從沒有自己的主觀對錯標準,所以法家只能用別人的“法”,也就從沒有屬於“法家”的“法”。古代中國只有儒家提供了這一套而且是唯一一套主觀判斷的精神標準。至於有人說那在儒家誕生前中國就沒有倫理道德或沒有法了嗎?這就像說瓦特之前就沒有蒸汽機或愛迪生之前沒有電燈了嗎?瓦特之前的蒸汽機並不完善完整,儒家之前的宗法制就完全沒有回答“我是誰”之類的核心問題,無法推導出完善的主觀精神標準,所以不成體系沒有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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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代無法依法治國

很多人經常抨擊儒家的人治,說要是完全實行“法治”中國早就衝出地球,統治銀河系了。但這是完全不可能的。

我上一篇文章就大概說過,在古代生產力如此低下的時候,大一統的中國是完全沒有執行“法治”的可能的,甚至“法制”也難以達成。如果說秦國以沒有統一六國前的幾百萬人口和當時較小的國土面積在高壓狀態下實現類似“軍國主義”的管制和軍功爵制度還有可能的話,在統一後就失去了執行的條件。(詳情請看我上一篇《中國人自宋朝後進取心喪失是因為儒家文化影響?》)

原因①是因為國土面積擴大和人口變多後在當時的通訊交通條件下極限管轄只能到達縣一級。②在95%以上百姓都不識字的前提下法律只能作為統治階級或貴族任意曲解的工具,看看當今社會那些律師的作為就可知一二。③要實行法治必須要對一切犯罪狀況細無鉅細的明文規定才能依法辦事,而在當時以竹簡書寫或紙張昂貴笨重的情況下完全無法做到。④這需要大量知法懂法的判案人員,一個人不可能完全掌握全部法律。所以每個縣都需要大量識字的執法人員,這在當時的識字率下是不可能的,這還不說執法人員的私心問題。⑤刑偵手段的侷限,即使以當今中國“天網”遍佈,交通信息交流無比方便和刑偵技術儀器的先進,依然有許多案件懸而未決甚至判錯。更何況古代那種環境?在野外無人的地方殺人越貨要捉住或者分析出罪犯是誰何等困難?⑥古代縣一級以下基本就靠鄉老士紳治理,政府的統治無法觸及,許多百姓一輩子都沒有到過縣城又不識字談什麼法治?⑦要公平公正的法律和判罰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以古代的生產力做不到法治。現代英國等一些西方國家還因為稅收、警力不足,所以對小數目的偷盜搶劫不予立案,何況古代?

綜上所述,在中國古代道德和法律一起運用且主要依靠道德教化是必然的,除非是在識字率很高或人口地盤很小的國度,否則法治沒有實現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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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所謂“外儒內法”或“儒皮法骨”的荒謬

既然沒有屬於法家的法,那麼法家就僅僅是一種“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的精神理念。且法家的“不別親疏,不殊貴賤”是不包含君王的,因為法家的一切理念都是為君王獨裁統治百姓服務,所謂"法"、"勢"、"術"不過是加強君王權威、駕馭百姓的方法而已。

難道這種精神理念只有法家有嗎?基督教社會如果有人喊法制他也是法家的?印度阿育王提倡佛家正法所以他也是法家信徒?阿拉伯伍麥葉王朝時期實行“教法執行官”制度也學了法家?甚至阿拔斯王朝王朝時期伊斯蘭教法也百家爭鳴,最終形成四大法學派是從中國的法家取經了? 加強各國君王或哈里發、教皇的權威,如何管理百姓和重視法律的重要性並不是法家專屬。用的是基於什麼樣的精神標準下的法律才是關鍵所在,古代誰制定了主觀精神標準,它就不但掌握了法律的擁有和解釋權,更掌握了國家的意識形態。無論是基督教社會、伊斯蘭社會、佛教社會、還是儒家社會都是如此,這也是儒家必然成為統治學說的原因,即使始皇是以法家一統中國。用一個網友對我文章的回覆說就是“儒家掌握立法權,法家掌握裁判權”,但獨尊儒術後就已經沒有了獨立的法家學派,裁判權也被儒家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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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根本沒有“外儒內法”或“儒皮法骨”。自獨尊儒術後,中國便是以儒家為主體,法家、兵家、縱橫家、農家、小說家、陰陽家等為用,它們僅僅是達成儒家目標的一種方法或工具。就像今天的中國也講法治、也用農業技術、也用兵法,但依然是社會主義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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