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觀」“冷衙門”經營大“買賣”?看人防辦主任的當官“生意經”

「围观」“冷衙门”经营大“买卖”?看人防办主任的当官“生意经”

在和平時期,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人防辦”)並不為普通百姓熟知,算是個“冷衙門”。可沒想到,腐敗官員在“冷衙門”裡也能經營大“買賣”,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人防辦即曝出腐敗大案。

「围观」“冷衙门”经营大“买卖”?看人防办主任的当官“生意经”

庭審現場

根據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至2010年期間,桂林市人防辦原主任賴月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託人及其公司在人防設備採購、人防工程設計審批驗收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受賄424萬餘元;此外,他還擅自同意他人在國防坑道工事口部,以建偽裝房的名義建設房屋,違章建築面積總計27720餘平方米,這些房屋不能滿足戰時人防工程的使用需要,導致人防功能完全喪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到案後,賴月亮供述了人防系統的“生意經”。人防部門也並非沒有職權,很多人防設備公司、房地產開發公司、投資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以及很多個體建房戶都願意以金錢鋪路,接近他這個“一把手”。在賴月亮看來,手中的權力就是交易的籌碼,做官就是做生意,幫人必須有回報。

嚐到“潛規則”的甜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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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是戰時掩蔽人員、物資,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重要場所,也是實施人民防空重要的物質基礎。根據相關規定,民用建築達到一定的規模時,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按照相應規模向國家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國家對於人防工程的配套面積和抗力等級等有著嚴格的規定。對人防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批、設計審查、施工監理、質量監督等是人防辦的重要職責。然而,在賴月亮這裡,重要職責竟成了他撈取個人好處的工具。

劉某是廣西一家人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賴月亮曾多次暗示他,要想確保其公司順利登記備案開展業務,“意思意思”是免不了的。2012年春節前,劉某的公司落戶到桂林,賴月亮率隊去檢查,公事辦完要走時,劉某主動送了1萬元給他。第一次嚐到甜頭,賴月亮的“胃口”越變越大。

其後,賴月亮多次打電話暗示劉某繼續送錢。2012年中秋節,賴月亮打電話給劉某,稱其公司向國家人防辦申請的批文辦下來了,需要他來市人防辦登記備案。劉某心領神會,用牛皮信封裝了2萬元現金,趕來送給賴月亮。2013年春節,賴月亮又打電話給劉某,說過年了,總得走動一下吧,劉某又送了2萬元。2013年中秋節,劉某再次接到賴月亮的電話,

“你們公司的業務開展得不錯,你得過來表示一下吧。”這一句話,又換來2萬元。前前後後,劉某總共送了9萬元給賴月亮。

“我是做人防設備這一行的,賴月亮對我們桂林市的人防設備服務企業有監督管理職權,如果我不給他錢,他可以對我的公司採取措施,讓我們做不了人防設備項目,還可以把我的公司從人防設備服務企業的名單裡撤下來,讓我們無法開展業務。”案發後,劉某如是說。

貪慾大開的賴月亮利用監管、制度等方面的漏洞,將手中的工程審批和監管權力大肆用於“尋租”。對他而言,紀律約束、組織重託都是虛的,只有利益才是實實在在的。

2011年至2013年,柳州市某人防設備有限公司為了在桂林開展人防設備銷售和安裝業務,多次找賴月亮幫忙,事成之後送給其感謝費30萬元。

2012年1月,桂林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開發房地產項目過程中,由於第一期項目未建地下人防工程,等開發建設第二期、第三期項目時,在向市人防辦報建防空地下室設計條件的過程中遇到困難。為了順利通過市人防辦的審批,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老闆送給賴月亮20萬元。同年12月17日,賴月亮在該公司提交的防空地下室設計條件許可審批表上簽字同意。

瘋狂受賄仍不能滿足慾望,賴月亮把黑手伸向了單位公款。2014年10月,賴月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示時任市人防辦平戰結合管理科科長的李某從其科室的業務經費中虛開人防工程排險費發票。後來憑著虛開的金額為4.8萬元的“山洞人防工程維修費”發票,賴月亮得了2萬元。

偽裝房成了違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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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屬山地丘陵地區,為典型的“喀斯特”岩溶地貌,遍佈全市的石灰岩經過億萬年的風化侵蝕,形成了千峰環立、一水抱城、洞奇石美的獨特景觀。“山在城中,城在山中”是桂林市得天獨厚的自然條件,當地黨委政府要求在對石山和自然巖洞進行開挖、擴建、改造時,必須把山體人防坑道工事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納入國防施工和軍事管制範疇。

然而,作為人防辦主任的賴月亮,並沒有把桂林的地理優勢與人防工程更好地結合起來,而是利用這些為自己中飽私囊。只要他打招呼、下指令,人防工程涉及的行政審批、質量驗收等都會一路綠燈。

2013年初,桂林市某投資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某想租用桂林市象山區銅鼓山的兩處國防坑道工事口部,與賴月亮搭上了關係。隨後,該公司擅自打著市人防辦建設偽裝房的名義,在國防坑道工事口部違法建設“長廊居”房地產項目,最終建成六棟七層建築,總面積13327餘平方米。

該項目建設過程中,賴月亮曾帶著人防辦執法大隊負責人到現場參觀,告訴他這個項目是自己拍了板的,不用來執法。該項目建設中遇到問題,需要與城管、工商、水電等部門溝通時,賴月亮都會出面幫忙協調。為感謝賴月亮的鼎力相助,黃某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送給其15萬元。

2012年7月,吳某、秦某等三人想在桂林市象山區某人防坑道工事口部建房,吳某找到賴月亮幫忙。賴月亮讓其找桂林市人防辦下屬的桂林市城南人防工事管理中心。隨後,城南人防工事管理中心經理黃某接到了賴月亮的電話通知,在沒有經過正常報批程序,也未經任何報建的情況下與建房人吳某等簽訂了一份《桂林市國防坑道工事口部偽裝房建設協議》,同意他們以市人防辦建偽裝房的名義建房。

2012年10月至2014年春節期間,為感謝賴月亮在建房過程中給予的幫助,吳某在賴月亮所住小區門口以及飯店等處,分4次送給其感謝費共計40萬元。吳某等人在人防坑道工事口部建了一棟七層的違章建築,違建面積4522餘平方米。

根據《桂林市人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桂林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管理規定》的要求,在人防坑道工事口部建設偽裝房,要先做計劃報規劃局審批,然後再報市政府批准,偽裝房不能建大型建築,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層,面積控制在100到200平方米,其主要目的是偽裝、掩蔽坑道人防工事洞口,嚴禁居民居住;人防洞口要留出5至8米的通道通往主幹道,以人防洞口為中心20米區域範圍內不得建設與人防無關的建築、設施。

這些規定,賴月亮再清楚不過,卻仍然同意建設大量完全不具備人防工事功能的違章建築,其中很多都建在桂林市的核心景區“兩江四湖”周圍,個別建築毀壞了天然山體,嚴重影響了山水景觀,造成了極大的破壞。

事沒辦成也不礙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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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月亮受賄是不講什麼“原則”的,“什麼錢都敢要、什麼人送都敢收”。多年來,他不僅笑納企業老闆送的錢,也收受普通老百姓送的錢,有時事情尚無眉目,甚至只有一個工程意向,能不能幫上忙還不一定,他也照收不誤。

2012年,聽說桂林市七星區甲天下廣場地段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將提上日程,唐某為了取得該人防工程項目的開發權,多次找到賴月亮,想和人防辦合作開發該項目,合作模式是由市人防辦提供廣場土地,由他進行投資建設,建成後除必要的人防設施歸人防辦使用以外,其餘部分面積的使用權歸他。

對唐某請託的事項,賴月亮覺得沒有把握,便推託說這個項目已經有多家公司要求合作開發,且該項目現在只是意向,要等審批下來後再經過招投標確定合作方。

後來有一次,唐某與賴月亮吃完飯後散步聊天。賴月亮提到他為了買房子,曾向一個朋友借了100萬元,現在朋友有急用,而他資金比較緊張。唐某讀懂了這一暗示。一個星期後,他將100萬元用黑色塑料袋裝好放進一個紙箱,開車送到賴月亮家。

過了一兩天,唐某找到賴月亮,問要不要寫張借條,賴月亮說不用寫了。其後儘管賴月亮努力協調,唐某的項目計劃還是沒能通過審批。到2014年10月,賴月亮害怕被舉報,才把這100萬元退還。

類似的事情還發生在另外一個項目上。桂林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雷某想把其開發的某國際廣場一期和二期項目連通,希望市人防辦能夠立項批准他建設地下通道。他找賴月亮幫忙,送上50萬元,賴月亮心裡沒底,但還是收了錢並答應下來。後因客觀原因,該地下通道項目未啟動,賴月亮害怕被人舉報,於2015年10月將這50萬元退還給雷某。

檢察機關指控:賴月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徇私舞弊,擅自同意他人在人防坑道工事口部以建設偽裝房的名義違章建房,導致人防工事功能完全喪失,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共計人民幣424.5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虛開發票騙取公款4.8萬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有關規定,應當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賴月亮聲淚俱下地懺悔道:“我從一名人民公僕蛻變為人民的罪人,觸碰了法律高壓線,現在悔恨不已。我忘了初心,失去了政治定力、法律定力,廉潔定力和社交定力,在腐敗的深淵裡越陷越深,終於一失足成千古恨,辜負了黨組織對我的教育和培養。”

庭審結束後,法庭將擇日宣判。

文 | 鄧鐵軍 蔣義紅 唐曉萍

來源 |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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