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保定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施行

7月1日起《保定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施行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推進,工業遺蹟遭受侵蝕、毀損的風險急劇增加,制定相關的保護政策與措施已迫在眉睫。

2017年4月,保定市人大常委會將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的立法提上議事日程,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建議、易稿20多次,《保定市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18年3月獲得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條例》分為5章47條,圍繞普查與認定、保護與利用、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根據該《條例》,工業遺產是指保定歷史上具有時代特徵和工業風貌特色,承載著公眾認同和地域歸屬感,反映保定工業發展歷程,具有較高歷史、科技、文化、藝術、經濟、社會等價值的工業遺存。

在認定條件上,《條例》明確建國前的保定民族工商業、建國後的國有重點工業企業可以直接納入市級工業遺產;建國後具有突出特色的地方非國有工業企業納入重點推薦的範圍。非國有工業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具有稀缺性,在保定市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或者同一時期在保定市同行業內具有代表性或先進性的;或者符合商號在全國或河北省具有較高知名度等條件的,在徵求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後,可以認定為市級工業遺產。

在保護措施上,《條例》強化了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明確要求對不可移動的工業遺產的建築物主要外觀特徵、結構形式進行整體保留,並進行修繕、維護;在工業遺產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實施與保護工作無關的建設工程;禁止在工業遺產或者保護設施上塗汙、刻劃、張貼、攀登,禁止擅自遷移、拆除工業遺產等破壞或者危害工業遺產的行為;不可移動的工業遺產權屬變更的,工業遺產所有權人應當將變更情況進行書面報告。

在利用方式上,《條例》明確保定市政府應當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手段,制定財政、融資、土地、職工安置等政策,引導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工業遺產保護責任人可以採取建設創意產業園、主題博物館、主題文化廣場、遺址公園等方式,展示和利用工業遺產;國有工業遺產、使用工業遺產保護經費的非國有工業遺產符合開放條件的,應當向公眾開放。同時,鼓勵開展非物質工業遺產的記錄和非物質工業遺產代表性項目整理、出版等活動。

加強工業遺產保護與利用,資金保障是關鍵。保定市政府秘書長、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王保輝表示,保定市在加大財政資金投入的基礎上,將工業遺產保護利用工作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利用宏觀經濟政策為相關企業減負,激發企業的積極性,使其加大對工業遺產的投入,同時撬動社會資本參與工業遺產的保護和利用。

“對工業遺產要在保護的基礎上進行合理利用,以保護促利用,以利用促發展,從而形成良性循環。”保定市文廣新局黨組書記、局長趙其國介紹說,該局已與河北大學相關院系簽訂了委託協議,依託專業力量開展保定市第一次工業遺產普查工作,符合條件的工業遺產將被納入保護與利用範圍。並將組織開展市級工業遺產利用試點工作,突出地方特色,突出企業特色,推動工業遺產科學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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