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多分财产”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离婚时“多分财产”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1、《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这里的“具体情况”实际上包括很多种情况,一般会考虑财产的来源,双方父母的出资情况,贷款情况等等,对于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形在具体分割时会予以照顾,予以多分。

2、《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则有权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但这里的赔偿并不是分割财产的原则,而是因为过错方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总体来说,分割的财产加上赔偿,总财产所得会比对方多,这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多分”。

3、一方有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的,不影响财产分割。

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属于一方的个人行为,不直接侵害另一方的权益或侵害不明显,这些过错应当由其他法律进行调整(例如一方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由刑法调整)。《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对这些行为已经规定了具体处罚方法。所以对有这些“过错”行为,从法律上讲也不会对财产分割造成任何影响。

4、《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要说明的是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即权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两年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丧失胜诉权。

5、最高人民法院

1993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考虑的因素仅是子女权益和女方权益,不涉及过错或无过错的因素。但为了体现公平,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当前审判实践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本法并未采取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不考虑引起离婚的个人责任,而是采取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司法实践中,关于1993年的“照顾无过错方”已经不再适用,一个人在婚姻中婚姻犯了一个错误,离婚时不应该被重复惩罚,既然有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就不该再适用“财产少分”的处罚。很多案例都是这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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