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中信系三公司違規給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融資205億

6月20日,國家審計署發佈的《2018年第41號公告: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2016年度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結果》提及,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集團)在業務經營、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風險管控、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廉潔從業規定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2017年7月至9月,審計署對中信集團2016年度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中信集團本級及所屬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信銀行、中信信託)等36家二級單位,對有關事項進行了延伸和追溯。

在業務經營方面,《審計結果》提及,2015年1月至審計時,所屬中信信託、中信銀行和中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或實際承擔融資平臺功能企業提供融資205.1億元;2013年至審計時,所屬中信銀行、中信信託未嚴格執行監管規定,向“四證”不全或低密度房地產項目提供融資211.01億元,另有部分融資被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所屬中信銀行、中信信託向高汙染、高耗能企業提供新增融資105億元。

在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方面,《審計結果》提及,至審計時,中信集團未按要求壓縮股權和管理層級,所屬中信旅遊集團有限公司等7家企業仍存在交叉持股問題。2011年至審計時,中信集團及所屬20家企業在工資總額外發放津補貼等1.39億元,會計核算不規範等涉及金額10.71億元。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落實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不到位。

在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廉潔從業規定方面,《審計報告》提及,2009年至審計時,中信集團及所屬2家企業存在管理人員兼職取酬或違規發放高管人員等薪酬獎金問題,涉及金額2609.94萬元。

對以上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依法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中信集團正在組織整改,至2018年4月,已制定和修訂制度146項,處理責任人219人次,具體整改情況由其自行公告。

中信集團成立於1979年,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金融服務與實業投資的綜合性企業集團。中信集團2016年底資產總額65204.44億元,營業收入3511.14億元,淨利潤538.5億元。

6月20日當天,中信集團發佈公告稱,中信集團高度重視審計整改,集團黨委多次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審計期間即要求各單位對審計發現問題邊查邊改、立行立改;審計報告送達後,立即制定整改工作方案,成立整改工作領導機構和辦事部門,明確整改要求,層層落實責任,並在整改過程中派出督導組對子公司開展有針對性的督導檢查,確保整改到位。

截至2018年4月,審計指出的絕大部分問題已完成整改,少數未完成整改的,已制定積極可行的整改計劃,明確了時間進度和整改節點,正按計劃推進。其中,對於業務經營方面問題,在認清原因、嚴肅問責的基礎上,積極採取措施強化合規管理,認真執行監管規定和環保要求,相關問題已得到糾正;對於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方面問題,從集團和子公司兩個層面健全決策機制和內部制度,加強監督檢查,清理低效資產和壓縮管理層級,推動結構調整和優化資源配置,充分發揮綜合經營優勢,同時會計核算不規範問題已進行賬務調整;對於風險管控方面問題,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加大管控力度,相關風險已解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對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廉潔從業規定方面問題,已進行整改糾正和問責處理,違規資金已按要求退回。圍繞問題整改,共進行問責處理219人次;制定或修訂各類規章制度146項,完善了制度體系,建立健全了長效管控機制。

按照要求,中信集團已將審計整改報告正式上報國家審計署。

附: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2016年度資產負債損益審計結果

(2018年6月20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17年7月至9月,審計署對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信集團)2016年度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中信集團本級及所屬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信銀行、中信信託)等36家二級單位,對有關事項進行了延伸和追溯。

一、基本情況

中信集團成立於1979年,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金融服務與實業投資的綜合性企業集團。據其2016年度合併財務報表反映,中信集團2016年底資產總額65 204.44億元,負債總額58 555.87億元,所有者權益6648.57億元;當年營業收入3511.14億元,淨利潤538.5億元。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此合併財務報表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審計署審計結果表明,中信集團注重落實金融支持實體經濟,參與“走出去”和“一帶一路”建設,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投入;完善公司治理,加強風險管控,實施全面預算管理,加大對重大項目及重要風險領域等的內審監督力度。審計也發現,中信集團在業務經營、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風險管控、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廉潔從業規定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業務經營方面。

1.2015年1月至審計時,所屬中信信託、中信銀行和中信金融租賃有限公司違規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或實際承擔融資平臺功能企業提供融資205.1億元。

2.2013年至審計時,所屬中信銀行、中信信託未嚴格執行監管規定,向“四證”不全或低密度房地產項目提供融資211.01億元,另有部分融資被用於繳納土地出讓金。

3.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所屬中信銀行、中信信託向高汙染、高耗能企業提供新增融資105億元。

4.至審計時,所屬中信泰富特鋼集團有限公司下屬5家企業有3臺設備未按規定淘汰,有14個項目未經環評即開工實施或投入生產等。

5.2011年至2015年,所屬中信銀行5家分支機構通過安排借款企業循環質押存單融資或提供質價不符的財務顧問服務等方式,向12家企業多收取利息和財務顧問費等1741.79萬元。

6.2016年,所屬中信銀行、中信信託在小微企業、理財業務、集合信託等方面,有3項指標未達到監管要求。

7.2013年至審計時,所屬中信銀行的2家分行向貿易背景不真實的企業融資21.38億元,另有2家分行10.38億元貸款被挪用;3家分支機構違規使用一般客戶理財資金為企業股權收購項目提供融資66.25億元。

8.2015年3月至6月,所屬中信銀行2家分行通過“存貸掛鉤”等方式虛增存款規模12.2億元。

9.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所屬中信和業投資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存在違反合同約定多支付項目單位獎金、超標準新建辦公樓和國有資產處置不規範等問題,涉及金額19.49億元。

(二)公司治理和內部管理方面。

3.至審計時,中信集團未按要求壓縮股權和管理層級,所屬中信旅遊集團有限公司等7家企業仍存在交叉持股問題。

4.2011年至2015年,中信集團發展規劃部分重要財務指標未完成,同時存在產業佈局廣、行業多、低效資產比例偏高等問題,影響金融控股集團綜合經營優勢發揮。

5.2011年至審計時,中信集團及所屬20家企業在工資總額外發放津補貼等1.39億元,會計核算不規範等涉及金額10.71億元。

6.2011年至審計時,所屬中信銀行等12家企業在採購管理中存在違反招標規定等問題,涉及金額44.24億元。

7.至審計時,所屬中信旅遊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25家企業,在使用“中信”商標等方面存在不規範問題。

8.至審計時,中信集團及所屬3家企業存在信息管理平臺建設工作推進緩慢,信息科技人員佔比不符合監管要求,以及IT治理未按制度要求執行等問題。

9.至2017年底,所屬中信重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機電製造公司3個重點項目推動落實緩慢;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落實混合所有制改革要求不到位。

(三)風險管控方面。

1.2016年,所屬中信銀行個別分支機構和另外2家所屬企業資產風險分類不夠準確。

2.2012年至2014年,所屬中信重型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等4家企業抵質押和實物資產管理不到位,5.61億元資產面臨損失風險;中信銀行一家分行有18.1億貸款因對借款人資金流缺乏有效制約,面臨質權懸空風險。

3.2015年以來,中信信託未嚴格落實清理資金池、不得新增非標資產投資的監管要求,繼續以“非標轉標”方式新增低流動性資產,至審計時餘額75.65億元。

4.2015年5月至10月,所屬中信銀行2家分支機構購買其他銀行違規銷售的理財產品53.5億元。

5.至審計時,中信集團中澳鐵礦石項目已形成重大虧損且未來盈利預期仍不明確,面臨較大風險。

(四)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廉潔從業規定方面。

1.2009年至審計時,中信集團及所屬2家企業存在管理人員兼職取酬或違規發放高管人員等薪酬獎金問題,涉及金額2609.94萬元。

2.中央八項規定出臺後,所屬10家企業仍然存在高標準公務消費和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乘坐交通工具等問題。

三、審計處理及整改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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