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能約定債務歸屬嗎

離婚時,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都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那麼,

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又是如何處理的呢?能在離婚時約定債務由一方償還嗎?

離婚時能約定債務歸屬嗎

來聽一個真實案例。

本期案例

周小姐和許先生原本是一對夫妻,在2012年1月離了婚。

2010年1月,許先生向林先生借了10萬元,並寫了借條,後來還了5萬,欠下5萬元餘款一直沒還。

於是林先生把許先生告上了法院,法院在2013年1月作出判決,要求許先生在7天之內還清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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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林先生申請強制執行,結果只拿到了1.8萬元。

原來這許先生還欠著別人的錢,他的房產在另一場官司中已經被拍賣執行了,到林先生申請執行的時候,這套房屋只剩下1.8萬元的拍賣款,可欠款是5萬啊,怎麼辦呢?

林先生想起自己把錢借給許先生的時候,許先生和周小姐還沒離婚呢,那這筆欠款不就是他們夫妻倆的共同債務嗎?林先生還不起,那可以讓周小姐還啊。

於是,他將周小姐告上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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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一來,周小姐不樂意了,她提出,當初與許先生離婚的時候,在離婚協議書中已經約定了男方的債權債務由其本人承擔,況且自己對這筆借款不知情,林先生也沒有證據證明許先生借錢是用於他們夫妻共同使用,拒絕還款。

最終,林先生勝訴,法院判決周小姐對欠款負有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為什麼會這麼判呢?周小姐和許先生離婚時不是已經約定男方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了嗎?

法律解讀

這個案件的關鍵,在於搞清楚欠款的性質:到底是許先生和周小姐的共同債務,還是許先生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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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的確是許先生寫的借條,但這是否就可以認定欠款屬於許先生的個人債務呢?並非如此。

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存在下面這些情形之一,才不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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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這筆欠款已經得到法院判決確認,

是合法債務,周小姐也拿不出證據證明他們在婚姻存續期間實行了分別財產制,也無法證明林先生借錢時明確約定了這是許先生的個人債務,因此,這筆欠款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至於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男方的債權債務由其本人承擔”,雖然是自願作出的,但歸根結底只是夫妻倆單方面的約定,沒有跟債主商量過,這種條款損害了第三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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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有些人甚至妄想通過這種條款,通過假離婚來逃避債務,具體而言就是離婚時一方淨身出戶,並約定債務由淨身出戶的這一方承擔,從而讓債主無錢可要,簡直無賴到了極點,但這種小把戲早就已被機智的法官看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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