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在徵地過程中去世,子女能繼承徵地補償嗎,為什麼?

羅哥德

被徵收人在徵地過程中去世,子女能繼承徵地補償嗎?

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涉及到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和繼承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諸多方面的問題。

那麼首先應該弄清楚的是,公民承包的土地其子女有繼承權嗎?這個如果有法律依據的支持,就好辦多了,如果沒有法律依據,無從談起繼承徵地補償的問題。

先說說什麼是公民的合法財產和遺產。屬於公民自己私有的可以完全佔有,支配,收益和處分的財產就是合法的個人財產,在公民死亡後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就是遺產。

繼承法在第三條第四條有明確的規定條文。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其中第三條法律允許的公民的生產資料和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還有第四條的規定,為以後公民死亡後,其子女合法繼承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後就是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了,這個也很重要。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那麼,農村土地徵收應該補償的範圍,根據土管法的規定應該包括土地賠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因此,在承包地被徵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對於徵地補償中的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補償,承包人的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

其中一個很特殊的補償費用就是安置補償費,對於在被徵收人死亡在徵收過程中死亡的,國家還給不給安置補償費呢?這個是有慣例的,如果在計算安置補償費的時候有死亡被徵地人名字和安置補償費的,就有這部分收益,其子女就有權利繼承。

需要明確的是繼承人能夠繼承的是死亡的被徵地人的承包收益而不是承包地,而且土地補償費也不是,是國家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用,然後再根據村集體土地收益按照比例分給本集體的農民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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