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去世人員能否分到徵地補償款,為什麼?

飯桶君666

徵地過程中,補償款如何發放一直是大家最為關心的一個話題。那麼,如果一個原本有權分得徵地補償款的人在徵地過程中去世,其應當享有的補償款可以由繼承人來領取嗎?我們下面就來探討一下這一問題。

我們先來看一下徵地補償款究竟由哪幾部分構成,補償款中不同的部分根據其屬性的不同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一般情況下,死亡人員是不能成為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對象的。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死亡人員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以分得徵地補償費。

首先,先來看土地補償款、青苗補償款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因此,在承包地被徵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對於徵地補償中的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補償,承包人的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

其次,對於安置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這表明安置補助費是以徵地前的在冊人口數為基礎進行計算的。

因此對於安置補助費,還要區分兩種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對於在徵地前死亡的人員,因其不能作為安置補助對象,所以也不能分得安置補助費;對於在徵地之後死亡的人員,如果在計算徵地安置補助費時已將其計算為安置對象的,其便享有分得安置補助的權利,此部分所得收益應當由繼承人繼承。

以上就是徵地過程中被徵收人死亡情況下,徵地補償款該如何處理的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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